
cpu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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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十年后的我作文500字)盘点各省电子招投标平台,对“串标围标”的认定!
①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
标串标;
③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
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
相同。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
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
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
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
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
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
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
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
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
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
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
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
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
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以下是本平台挑选的部分涉及到电子招标投标串标行
为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招标人/投标人心中有规
矩,行为有方圆。
广东省《电子投标文件认定处理的指导意
见》
1、出现下列情形,将否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
印加密或者上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
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
或者分发;
▪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
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
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
▪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
2、其他问题:
▪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
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
密或者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
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应被认定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
印加密或者上传。
▪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
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
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
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
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
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
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
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
通投标的行为。
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
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
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
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
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
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
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
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
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
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
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
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
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
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
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
(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
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
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
其投标保证金。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
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
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
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
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
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
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
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
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
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
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
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
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
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
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
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
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
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
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
(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
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
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
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
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
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
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
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
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
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
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
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
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
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
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
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
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
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
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
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
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
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11
招标人的套路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泄密法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2.特殊定制法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
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
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
数据)。
3.做局法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
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
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
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
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
司履约。
4.指使、暗示法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
导。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
别对待。
5.价格法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
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
结算价格。
6.装傻法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
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
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
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
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
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
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
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
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
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投标人的套路
1.兄弟相约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
谁弃标。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
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
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以上行为非常隐蔽,但是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也能显
示出端倪!
2.陪标特征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
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
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
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
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
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
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
3.“愚蠢”暴露法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
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
样。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
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
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
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
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
致。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
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评审专家的套路
1.无为法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
出。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
漏,不指出。
2.特殊对待法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
避。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
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
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
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以上11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
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
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