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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1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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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6日发(作者:一分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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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集团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集团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的公文,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集团

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

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是集团运行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

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

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队伍建设,设立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办公室和党群部门分别主管本单位的有关公

文处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

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

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对外宣布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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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

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所属各单位执行和有关单

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

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

级单位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

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的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

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

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

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

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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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单位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年份、序号由阿拉伯数字

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

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一般性报告可不

用标注签发人姓名,同时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五)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

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六)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七)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八)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九)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

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有特定发文单位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

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一)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二)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三)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

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四)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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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

点符号,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

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集团总部主要公文格式几项具体规定。

(一)集团“浙建设”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

(二)集团“浙建设董”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三)集团“浙建设党”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和下行文。

(四)集团“浙建设办发”字号文件用于普发范围的下行文。

(五)集团“浙建设干”字号文件用于任免集团中层人员的下

行文。

(六)集团“浙建设人通”字号文件用于任免集团管理的非中

层人员的下行文。

(七)集团“浙建设纪”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八)集团“浙建设工”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九)集团“浙建设团”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十)集团“浙建设监”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十一)集团“浙建设复”字号文件用于批复各单位请示的下

行文。

(十二)集团“浙建设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收文

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十三)集团传真文件主要用于发布紧急公文和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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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集团会议纪要,分为《董事会会议纪要》、《党委会会

议纪要》、《月度例会会议纪要》和《专题会会议纪要》等,分别单

独编号。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

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

关。

第十六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

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各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及以上党政机关请示、报告重

大事项,应当经集团总部同意或者授权,原则上由集团总部向上述

单位行文。

(三)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向上级单位请示,

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

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

义向上级单位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

单位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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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上级单位。

(七)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单位的负责部门可

退回下级呈报单位。

第十七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

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办公室根据本级单位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

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单位

提出指令性要求,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单位的相关部门

行文。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

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四)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

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

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

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

确,文字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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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

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根据条线由发文单位办公

室或党群部门等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

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

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

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

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

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

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

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

和上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

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行文由所有联

署单位的负责人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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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文拟制几项具体规定。

(一)字体颜色、大小和位置等要求

1、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2、标题: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加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

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3、副标题:方正小标宋简体、三号。

4、署名和时间:楷体、小二。

5、正文:仿宋GB2312、三号,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6、正文中小标题:一级标题黑体、三号;二级标题楷体、三

号、加粗。

7、交流材料左上角标题:楷体、四号,加框。

8、未作特殊说明文稿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9、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10、落款文稿成文时间,右空4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

日标全。

11、版记部分包括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不再出现

主题词。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

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二)页边距要求

1、一般文稿:上37mm±1mm,下25mm,左28mm±1mm,右25mm。

2、报送集团领导的文稿,首页上10cm,供领导签批意见。

(三)间距要求

1、一般为单倍行距,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可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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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调整行距、字距。

2、标题前空一行。

3、署名和时间前距标题、后距正文25磅。

(四)附注和附件

1、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

“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

“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2、附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正文排版。

(五)页码

页码置于版心下边缘,居中。

(六)文稿印章要求

1、单一行文印章。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

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

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

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2、联合行文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

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单位印章在前,要排列整齐;两个

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两印章之间不相交或相切,相距

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

印章,应将各发文单位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

主办单位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

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

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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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况。当文稿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

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

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七)纸张材料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八)印刷要求

双面打印。

(九)装订要求

应左侧装订,可左上角斜订,要求平整、不掉页。骑马订或平

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平订钉锯与书脊

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裁

切成品无毛茬或缺损。

第二十四条公文拟制的其它格式要求参照《浙江省行政机关

公文格式及式样》执行。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

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收发人员负责登记收文,在文件上加盖

收文章,填写“公文处理单”。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

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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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

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

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

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

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

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

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

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办公室

和党群部门负责对本条线公文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各部门对承办

的公文在办理完毕后,应将公文及承办结果一并送办公室或党群部

门,统一留存、备查。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

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

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

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

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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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公文双面印刷。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

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八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

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单位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

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九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

法律法规及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

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制

件。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

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

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一条公文由专人统一管理,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

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三十二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

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

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

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

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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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制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

力。

第三十四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

规定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

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复制、汇编

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翻印件应当

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

级标注。

第三十五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单位根据

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

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七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

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

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八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

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

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根据集团信息化建设需要,各单位积极推行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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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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