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处理办法
-
2023年3月6日发(作者:一分钟新闻)1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集团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集团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的公文,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集团
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
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是集团运行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
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
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队伍建设,设立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办公室和党群部门分别主管本单位的有关公
文处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
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
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对外宣布重要事项。
2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
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所属各单位执行和有关单
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
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
级单位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
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的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
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
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
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
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
3
办单位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年份、序号由阿拉伯数字
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
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一般性报告可不
用标注签发人姓名,同时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五)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
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六)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七)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八)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九)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
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有特定发文单位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
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一)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二)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三)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
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四)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4
(十五)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
点符号,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
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集团总部主要公文格式几项具体规定。
(一)集团“浙建设”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
(二)集团“浙建设董”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三)集团“浙建设党”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和下行文。
(四)集团“浙建设办发”字号文件用于普发范围的下行文。
(五)集团“浙建设干”字号文件用于任免集团中层人员的下
行文。
(六)集团“浙建设人通”字号文件用于任免集团管理的非中
层人员的下行文。
(七)集团“浙建设纪”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八)集团“浙建设工”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九)集团“浙建设团”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十)集团“浙建设监”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十一)集团“浙建设复”字号文件用于批复各单位请示的下
行文。
(十二)集团“浙建设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收文
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十三)集团传真文件主要用于发布紧急公文和会议通知。
5
(十四)集团会议纪要,分为《董事会会议纪要》、《党委会会
议纪要》、《月度例会会议纪要》和《专题会会议纪要》等,分别单
独编号。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
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
关。
第十六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
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各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及以上党政机关请示、报告重
大事项,应当经集团总部同意或者授权,原则上由集团总部向上述
单位行文。
(三)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向上级单位请示,
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
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
义向上级单位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
单位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
6
另一个上级单位。
(七)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单位的负责部门可
退回下级呈报单位。
第十七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
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办公室根据本级单位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
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单位
提出指令性要求,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单位的相关部门
行文。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
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四)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
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
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
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
确,文字精练。
7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
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根据条线由发文单位办公
室或党群部门等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
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
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
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
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
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
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
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
和上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
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行文由所有联
署单位的负责人会签。
8
第二十三条公文拟制几项具体规定。
(一)字体颜色、大小和位置等要求
1、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2、标题: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加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
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3、副标题:方正小标宋简体、三号。
4、署名和时间:楷体、小二。
5、正文:仿宋GB2312、三号,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6、正文中小标题:一级标题黑体、三号;二级标题楷体、三
号、加粗。
7、交流材料左上角标题:楷体、四号,加框。
8、未作特殊说明文稿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9、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10、落款文稿成文时间,右空4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
日标全。
11、版记部分包括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不再出现
主题词。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
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二)页边距要求
1、一般文稿:上37mm±1mm,下25mm,左28mm±1mm,右25mm。
2、报送集团领导的文稿,首页上10cm,供领导签批意见。
(三)间距要求
1、一般为单倍行距,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可根据实际
9
需要调整行距、字距。
2、标题前空一行。
3、署名和时间前距标题、后距正文25磅。
(四)附注和附件
1、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
“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
“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2、附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正文排版。
(五)页码
页码置于版心下边缘,居中。
(六)文稿印章要求
1、单一行文印章。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
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
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
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2、联合行文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
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单位印章在前,要排列整齐;两个
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两印章之间不相交或相切,相距
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
印章,应将各发文单位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
主办单位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
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
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10
3、特殊情况。当文稿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
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
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七)纸张材料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八)印刷要求
双面打印。
(九)装订要求
应左侧装订,可左上角斜订,要求平整、不掉页。骑马订或平
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平订钉锯与书脊
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裁
切成品无毛茬或缺损。
第二十四条公文拟制的其它格式要求参照《浙江省行政机关
公文格式及式样》执行。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
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收发人员负责登记收文,在文件上加盖
收文章,填写“公文处理单”。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
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
11
求;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
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
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
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
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
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
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
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办公室
和党群部门负责对本条线公文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各部门对承办
的公文在办理完毕后,应将公文及承办结果一并送办公室或党群部
门,统一留存、备查。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
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
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
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
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12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公文双面印刷。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
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八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
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单位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
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九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
法律法规及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
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制
件。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
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
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一条公文由专人统一管理,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
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三十二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
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
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
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
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
13
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制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
力。
第三十四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
规定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
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复制、汇编
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翻印件应当
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
级标注。
第三十五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单位根据
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
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七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
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
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八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
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
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根据集团信息化建设需要,各单位积极推行网上
14
公文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