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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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无刑事
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
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
例题:(2007年中央第102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
【解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
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此即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
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
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故选B。
2.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间
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实施
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或者盲人
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两类人属于限制责任
能力人。
例题:(2005年北京市(社会)第83题)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
A.又聋又哑的人
B.盲人
C.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D.醉酒的人
【解析】《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
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选A、B。
3.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
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
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
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
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
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之任之,结果发生与否,
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2)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
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与否都符合行
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
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
根本就不考虑是否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
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之所以
实施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题1.(2008年中央第118题)
甲欲谋杀乙,便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
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
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
【解析】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
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
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显然对于丙的死亡,甲并不是持积极追求的心态,故属于间接故
意。故选C。
例题2.(2006年浙江省第97题)
持直接故意心理态度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
()。
A.明知并放任发生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
C.明知并希望发生D.已经预见并放任发生
【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选C。
4.排除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
(2)特殊正当防卫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
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正
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
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2008年中央第119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
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
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
故张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事后防卫,
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死,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剥夺
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故选D。
5.犯罪的未完成状态
(1)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
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
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
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
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
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
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
会危害性。
②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
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
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
段不能犯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
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
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
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
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1.(2007年黑龙江省(A类)第70题)
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
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
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
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
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
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解析】A项中甲、乙、丙、丁四人属于共同犯罪,界定共
同犯罪停止状态的标准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题中乙、丙、丁已
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既遂,虽然甲未参与实行行为,但是他
参与了共谋,未撤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原因力,所以甲构成盗
窃罪的既遂。B项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为犯罪制造工具、
创造条件。甲携带工具向乙家走去是为了接近犯罪目标,为实施
犯罪做准备,因此属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C、D项属
于犯罪中止。故选B。
例题2.(2006年北京市(应届生)第73题)
李某系某建设银行某储蓄所的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
班时,李某发现本所的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
抽屉内(未锁)。于是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2万元取
出,用报纸包好藏在自己办公桌下的垃圾袋内,并用纸箱遮住垃
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于上述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解析】首先看李某的行为是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还是符
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贪污罪首先主体要适格,即主体必须
是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作为某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
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
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
现为主管、经手、保管、出纳等便利条件。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客观方面,所以不成立贪污罪,只能成立盗窃
罪。再看犯罪既遂了还是未遂,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采
用的是“失控加控制说”理论,即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
且财物已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
遂。俨然本案中李某已实际控制两万元现金,构成犯罪既遂。故
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