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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国税系统

国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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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

⽬录

第⼀章总则

第⼆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四章采购⽅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章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章评审专家使⽤管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为,明确职责范围,提⾼

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式和程序,使⽤财

政性资⾦(包括预算内资⾦、预算外资⾦和其他配套资⾦),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录》内、总局制定

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作实⾏内部统⼀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负责政府采购⼯作。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

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作规程》(附后)确定⼯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职责

(⼀)制定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录》;

(三)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四)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五)统⼀组织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作;

(六)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作;

(七)按规定统⼀向有关部门报送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件、执⾏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以下(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实施⼯作,依法签订和履⾏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件、执⾏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条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之间政府采购职责的具体划分,由各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作实⾏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综合管理岗位、项⽬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

同执⾏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作需要配备⼀定数量的专职⼈员。其中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岗位应当实⾏专岗专

⼈配置,政府采购项⽬操作岗位根据⼯作量实⾏⼀岗多⼈配置。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配置专⼈负责政府采购⼯作。

第⼗条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部

门集中采购项⽬、分散采购项⽬,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第⼗⼀条项⽬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条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三条合同执⾏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的⽀付与结算⼿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第⼗四条各省和地市级国税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作的实际需要,设⽴政府采购领导⼩组和采购⼯作组,

建⽴政府采购内部运⾏机制。政府采购领导⼩组和采购⼯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

各部门(机构)职责和⼯作规程》确定。

第⼗五条国税系统的采购⼈⾃⾏组织项⽬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的采购⽅式,并组建项⽬评标委员

会、谈判⼩组、询价⼩组。项⽬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执⾏。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六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录》内项⽬的采购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根据《政府集中采购⽬录》确定当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明确划分国家税

务总局与省级局的执⾏范围。

第⼗⼋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录》内

项⽬的采购活动。

第⼗九条分散采购,也称单位⾃⾏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

部门集中采购⽬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的采购活动。

(⼀)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录》规定执⾏;

(⼆)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国税系统的采购⼈制定;

(三)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实⾏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的权利义务。

第⼆⼗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

项⽬,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式实施。

(⼀)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式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

⽹”(/swcg)进⾏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制定;

(⼆)授权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录》中的

项⽬,在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以总局⽂件⽅式进⾏授权或通过采购⼈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授权采购

审批表》⽅式进⾏授权。

第四章采购⽅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以下⽅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

关条款的规定执⾏。

第⼆⼗⼆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录》

执⾏。

第⼆⼗三条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

式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执⾏。

第⼆⼗四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

第⼆⼗五条国税系统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内部采购⼯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组

2.政府采购⼯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项审批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案提交程序

4.采购⽅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国税系统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

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不得实施采购。

第⼆⼗七条国税系统在编制下⼀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及资⾦预算在预算表中单

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按照《政府集中采购⽬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按

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由国税系统的采购⼈确定。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

购实施计划。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

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

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录》中的项⽬,按照项⽬构成、使⽤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时间

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

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录》中的项⽬,按照项⽬构成、使⽤单位、采购数量、技术

规格、使⽤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

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按照项⽬构成、使⽤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

购实施计划。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国家税务总局在统⼀布置预算“⼀上”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集中采购

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各省分散采购部分)的编报⼝径。

(⼆)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上”后,根据预算“⼆上”⽅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

(三)国税系统的采购⼈应当⾃接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预算后,尽快组织政府采购实

施计划的编报⼯作。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预算批复之⽇起30个⼯作⽇内,将本系统的政府

采购实施计划报送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

第六章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的采购⼈按规定以⽂件形式报送备

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为。

第三⼗三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公开招标以外采购⽅式的执⾏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实⾏单⼀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的组成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需要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式的;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本国货物、服务或⼯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五条在备案和审批管理中,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管理需要,对国税系统采购⼈的备案或审批管理权限进⾏授

权。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三⼗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各级国税系统采购⼈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三⼗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订⽴后,原则上不得擅⾃变更、中⽌或者终⽌;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

同履约保证⾦的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付采购资⾦。实⾏国库集中⽀付改⾰的单位,按国库集中⽀

付规定程序办理资⾦⽀付。

第三⼗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作,建⽴采购⽂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章评审专家使⽤管理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中评审专家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

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

第四⼗⼀条国税系统的采购⼈按照采购项⽬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

价⼩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

(⼀)从财政部建⽴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

(⼆)从地⽅⼈民政府(采购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

(三)对特殊项⽬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从地⽅⼈民政府(采购中⼼)评审

专家库中⽆法抽取产⽣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

(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法产⽣的,由采购⼈确定。

第四⼗⼆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民政府(采购中⼼)评审专家库以外

聘请、产⽣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作完成后七个⼯作⽇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备

案。

第四⼗三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管理、使⽤办法,另⾏制定。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四条财政部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国税系统的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的采购⼈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情况;

(⼆)《政府集中采购⽬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录》的执⾏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情况;

(⼗)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监督。

第四⼗⼋条国税系统的采购⼈及其⼯作⼈员在从事政府采购⼯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章附则

第四⼗九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作适⽤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

定执⾏。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政府采购⼯作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第五⼗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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