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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购房资格查询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成都购房资格查询

成都购房资格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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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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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

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品住

房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

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

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

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

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本市中心

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确认、准购证发放等工作,限价商

品住房建设业主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配售管理等工作,区

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家庭及个人的申

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3.5万

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中心

城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

方米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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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

住房的单身居民;

(三)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成都

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3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

住房的家庭。

(四)具有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3年以上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五)夫妻双方非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工作,两人连续

在中心城区缴纳5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

从业人员。

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

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

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六条无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

下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3年

内没有转让过房产(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

产等)。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

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

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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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

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三章申请审核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作出书

面诚信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申请:

(一)主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

承诺)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主申

请人为非成都市中心城区户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

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户籍所

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

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

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社区进行为期十五日的公示,公示无异

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

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本辖区房产管理部门。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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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材料核实申请对象的人口、收入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

报送市房委办。

(四)市房委办自接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家庭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进行核实,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

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对经审核符合

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

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五)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

立的,由市房委办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出具《限价商品

住房认购通知单》。

第十一条经确认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

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程序参照资格审核程序执行。

第四章轮候配售

第十二条经确认获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个人

进入轮候期,由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按照《成都市限价商品住

房配售规则》组织摇号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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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须在项目配售30日前公

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批次、名称、位置、套数、户型面积、销

售价格、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购

条件的,可优先配售。

第十五条摇号配售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

风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

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公众信息网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申购家庭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

份证、《选房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按照顺序选房,申购家庭或个

人选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第十七条申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

同放弃该项目房源选购资格,但可重新参加其他项目摇号排序。

在申购资格有效期内,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只能放弃两次申购机

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销售价格比同地段

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低15%-20%。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

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

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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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标准为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

过5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3人及以上

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按市场价

购买。

第二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实行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制度,

《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须作为办理分户产权的要件之一。

第五章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

住房,确需转让或再购买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的房屋继

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或转为其他保障性住

房。

第二十二条购房人按市场价出售所购限价商品住房后,不

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

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四条购房人在轮候期内因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发生

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委办取消其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资格。

第二十五条购房人申报不实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一

经查实,由限价商品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限价商品住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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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

格,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以自住为目的,购房人在取得房

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违规出

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逾期拒不纠正的,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

遵守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规

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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