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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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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发(作者:爬山说说)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

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和

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

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管理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部署提出方

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

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

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部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

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

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

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

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

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物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

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的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宝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

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

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

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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