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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题讲座(新)

发布时间:2023-12-14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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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题讲座(新)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题讲座(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题讲座

培训内容: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知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储存、使用和管理知识。

3、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

一、危险化学品基本理论

(一)、课题导入;

1、坪地洋华电路板厂“2。11”事故

2、深圳罗湖珠宝加工厂氰化氢中毒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危害、防护及处理方法

1、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

所谓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也称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

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据美国化学文摘登录,目前全世界已有的化学品多达700万种,其中已做为商品上市的有10万余种,经常使用的有7万多种,现在每年全世界新出

现化学品有1000多种。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

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叫危险化学品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称呼也不一样,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称“危险

物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称“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其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

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

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按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有三个国标: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

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

还有一个(20XX年第2号)令《剧毒化学品目录》335种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

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

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爆炸品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1、爆炸性强;

2、敏感度高。是指爆炸品对热、火花、撞击、摩擦、冲击波等敏感,极易发生爆

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 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a、可压缩性;

b、膨胀性;

c、易燃、可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极易发生易燃爆炸;

d、除具有易燃性、毒性外,还具有刺激性、致敏性、腐蚀性、窒息性等特性。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易燃液体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a、易挥发性;

b、易流动扩散性;

c、受热膨胀性;

d、带电性;

e、毒害性。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

特性分为3项。

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

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

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

易燃固体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a、易燃性;

b、可分散与氧化性;

c、热分解性;

d、对撞击、摩擦的敏感性;

e、毒害性。

自燃物品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a、极易氧化;

b、易分解。

遇湿易燃物品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a、遇水或酸反应性强;

b、腐蚀性或毒性强。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

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a、强氧化性;突出的性质是遇易燃物品、可燃物品、有机物、还原剂等会发生

剧烈化学反应。 b、氧化剂遇高温易分解,引起爆炸;

c、对摩擦、撞击、震动极为敏感;

d、有些氧化剂遇水分解,有助燃作用;

e、有些氧化剂遇酸反应剧烈;

f、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和腐蚀性;

g、有些氧化剂相遇后发生复分解反应产生爆炸。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本项货物系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态,甚至死亡的物质。

有毒品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a、溶解性;

b、挥发性;

c、分散性。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

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3项。

第1项: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第2项: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氢化钙等。

第3项:其它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

腐蚀品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a、强烈的腐蚀性;

b、氧化性;

c、稀释的放热性。`

3、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

(1)化学品的主要危害

化学品的主要危害主要包括燃烧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燃爆危害是指化学品能

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程度;健康危害是指接触后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大小;环境危害

是指化学品对环境影响的程度。

(2)化学品的燃爆危害

火灾、爆炸事故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化工、石油化工企业生产中使用的原料、中间产

品及产品多为易燃、易爆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会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要危

害:

人员伤亡和中毒;

机械设备、装置的损坏等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

(3)化学品的健康危害

由于化学品的毒性、刺激性、腐蚀性、致癌性、致畸性、窒息性等特性,导致人员中

毒的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表明,由于化学品的毒性危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占化学事故

的49.9%。

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主要表现在刺激、过敏、窒息、昏迷和麻醉、中毒、致癌、致畸、

尘肺等。

(4)化学品的环境危害

对大气的危害,如对臭氧层的破坏、导致温室效应、引起酸雨和形成光化学烟雾等;

对土壤的危害,主要导致土壤酸化、碱化以及板结等;

对水体的污染。

(5)化学品危害控制的一般原则

化学品危害预防和控制的一般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操作控制。操作控制的目的是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危害,防

止工人在正常作业时受到有害物质的侵害。采取的措施是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

风、个体防护和卫生。

管理控制。管理控制是通过管理手段按照国家法律和标准建立起来的管理程序和措施,

是预防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

根据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要求

是:

4.1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4.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

险品贮存仓库。

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

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

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5 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4.6 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

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4.7 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4.8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

4.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 贮存场所的要求

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5.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5.3.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

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5.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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