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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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邢台三中初中招⽣范围
邢台市第三中学(河北邢台市外国语学校)是⼀所邢台市教育局直属全⽇制完全中学,建校于
1958年,1999年3⽉,经河北省教委批准,加挂“河北邢台外国语学校”校牌,是邢台市唯⼀⼀所省级外
国语特⾊学校。以下⼩编为⼤家整理了邢台三中初中招⽣范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邢台三中初中招⽣范围
(1)红星东街以北⾄泉南东⼤街、顺德路以东⾄东华路;
(2)泉南东⼤街以北⾄桥东区界、铁路以东⾄豫让桥办事处管辖范围。
⼆、招⽣原则
坚持“划⽚招⽣、免试⼊学”原则,家长按照招⽣⽂件要求提供报名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
报名。
三、招⽣办法
(⼀)桥东区⼩学毕业⽣招⽣办法(第⼀批)
1.学⽣信息采集及核实
学校负责登记、审核毕业⽣信息,按照房产和户⼝信息进⾏登记,区教育局组织⼈员对有关证件及
证明材料进⾏复审。
2.划定初中学校招⽣范围,公布划⽚招⽣名单
区教育局根据各初中学校招⽣计划和周围⽣源分布情况,划定每所初中学校的招⽣范围,将⼩学毕
业⽣按家庭住址分配到相应的初中学校,如果超出学校招⽣计划数的,由教育局有序分流,于6⽉底前
将学校划⽚招⽣范围和分配学⽣名单予以公布,同时由各初中学校按规定将义务教育⼊学通知书在学⽣
报到时发放给学⽣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
3.报到时间
7⽉1⽇⾄7⽉7⽇,各初中学校办理新⽣报到⼿续,核实新⽣的`相关证明材料,确认相关信息。
(1)市区户⼝学⽣:需携带户⼝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学毕业证书。⼩学毕业⽣监
护⼈(⽗母)⽆房产,随祖⽗母(或外祖⽗母)同户籍同居住需要其⽗母提供邢台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
中⼼开具的⽆房证明;城区改造拆迁户⼦⼥,可凭拆迁协议等相关资料到原户籍所属⽚区学校报名。
(2)随迁⼦⼥:需携带户⼝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屋租货协议原件)、⼯商营业执照或
务⼯证、居住证、居委会证明、⼩学毕业证书。
(⼆)⾮桥东区⼩学毕业⽣招⽣办法(第⼆批)
1、信息采集
7⽉10⽇⾄7⽉15⽇,携带户⼝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商营业执照或
务⼯证、居住证、居委会证明、⼩学毕业证或学籍卡等材料到邢台市桥东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登记⼿
续。。
邢台三中初中招⽣范围
如⽗母双⽅均丧失监护能⼒,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其法定监护⼈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由区教
育局安排⼊学。
2、报到时间
7⽉20⽇前通知各学校,7⽉25⽇前完成新⽣报到⼯作。
1、7⽉10⽇前,各初中学校将第⼀批学⽣报到情况汇总后,报区教育局教育科。
2、7⽉30⽇前将第⼆批学⽣报到情况汇总后,报区教育局教育科。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学校要多渠道⼴泛宣传我区今年招⽣政策,倡导科学育⼈理念,引导
家长树⽴正确的教育观和⼈才观,明⽩就近⼊学有利于适龄⼉童、少年⾝⼼健康成长,避免盲⽬跟风择
校,努⼒营造免试就近⼊学⼯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规范招⽣⾏为。严禁各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学考试;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择校费”“赞助
费”等费⽤;严禁设⽴重点班、快慢班,学校要按规定随机、均衡分班并对专任教师均衡编排;要严格
按区教育局下达的招⽣计划招⽣,凡学校擅⾃突破招⽣计划录取的学⽣,⼀律不予注册学籍;控制好班
容量,每班不超过55⼈;全⾯取消特长招⽣,禁⽌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
招收特长⽣。
(三)合理划定招⽣范围。各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的⼩学毕业⽣,由就近⼊学⽅式确定,学校要按
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作。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择校⽣升⾼中时不得享受省级⽰范性⾼
中名额分配⽣指标,各初中学校要将此政策通过书⾯形式告知每⼀位学⽣和家长,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
⽰,因招收择校⽣⽽造成的⼀切后果均由招⽣学校承担。
(四)做好随迁⼦⼥⼊学。继续坚持“以流⼊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
进城务⼯⼈员随迁⼦⼥接受义务教育⼯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员随迁⼦⼥,按照相对就近⼊
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条例》、河北省⼈民政府印发
的《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要求,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学政策,保障随迁
⼦⼥平等接受教育。超过学校招⽣计划的,教育局将统筹安排,有序分流。
(五)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区教育局将充分利⽤全国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免试就近⼊学⼯作,严格实⾏“⼀⼈⼀籍、籍随⼈⾛”原则,提⾼学籍管理信息化⽔平,为学⽣登记注册
及遏制学⽣⽆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各初中学校要进⼀步规范和加强学⽣学籍管理,特别要加强区
域外招收和转⼊学⽣的学籍管理,对⼿续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学⽣⾮正
常流动。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提前招⽣、组织⼊学考试等违犯招⽣⼯作纪律,扰乱招⽣秩序,造成社会
不良影响的学校,公办学校由区教育局对主要负责⼈和相关责任⼈员进⾏责任追究;民办学校由区教育
局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核
减招⽣计划、责令停⽌招⽣、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