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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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发(作者:幼儿园字母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的施工单位应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
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执行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
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督人和运营部门应共同检查监控措施、
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全面复核上述内容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
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督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
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
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要通过关
闭阀门或水封来更换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为有效切
断电源,请采取措施,如拆除电源保险丝或在拔下电源开关后锁定电
源开关,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
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
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中规定的最大允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
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
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当有限空间的体积较大时,
应对齐、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
等有关安全规定,《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
其他涉及的作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受限空间作业入口内外无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
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通常不允许在密闭空间内使用起重机进行操作、吊车等运
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九)密闭空间作业应提供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
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
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援设备和消
防设备;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在紧急情况下,我们应该首
先制定并掌握撤离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
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
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提供氧气或富氧空气);
(十三)在任何时候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部防腐作业的地方,
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
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救援人员必须佩戴氧气
呼吸器才能进入工作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
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进入设备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
续;
(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主管和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
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五条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
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工具灯不符合规定要求,均不准
进入内部作业。
第六条进入有限的维修空间,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
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
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
业。
第七条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根据应急救援作业点的
高度或深度设置安全梯或救援绳,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
证作业安全。
第八条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空间内工作时,要按要求戴好
个人防护用具。
第九条在受限空间工作的人员应清洁口袋,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
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
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第十条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
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制工具敲击、碰撞,严禁穿化纤布。
第十一条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
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
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操作。
第十二条作业完成后,操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共同检查设
备容器的内外,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
人孔。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当法规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
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