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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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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

反家暴法讲座心得

#反家暴法讲座心得1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后果严重,给无数家庭造成

了悲剧,或妻离子散,或人财两空。受害者不分性别、年龄、

学历,而且受害者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不敢对外说。为了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

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标志着

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2016年6月25日,在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的发起下,新

乡市妇联、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陈静、湖南省家庭

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新乡市婚姻家庭律师

代表牛志强以及来自北京、天津、湖南的法官、律师、公安

代表的参加下,齐聚新乡,共同就《反家暴法》的立法背景

及司法实践做了研讨,以期推进法治进步!

上午,陈静法官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莆田经验”,

并就自己切身经历给我们全面阐释“控制性暴力”、“人身保

护令”,从法官视野让我们对反家暴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也

为我们今后的反家暴工作提供了借鉴!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

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遗憾的是本次立法并没

有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进来。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

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当在24小

时内作出裁定,并同时送达有关机构,给施暴者以威慑力,

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下午,万薇律师从律师视野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长

沙经验”,并就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与人身保护令、离婚诉

讼的衔接做了详细探讨,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发出者为公安机

关,因为公安机关的威慑力要远远高于其他机关,它可以作

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直接依据,以及施暴者实

施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为离婚诉讼受害者争取最大权益提

供了法律保障。

经过一天的探讨,参与各方受益匪浅,也为今后的反家暴点

燃了星星之火,笔者作为当时的参与律师,也非常荣幸能接

触这一全新的领域。

#反家暴法讲座心得2

#在“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为维护妇女权益,提升广

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文峰路

街道邀请了文景律师事务所邱晓玲律师,为辖区60余名妇

女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法》专题讲座。

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癌症”,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

康和人格尊严,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反家庭

暴力宣传对于建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

现实意义。

在讲座中,邱律师就中国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正式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了详细解读。邱律师

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就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家庭暴力

存在的原因和现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

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条款,深入浅出地解

析了因家庭暴力造成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严重影响了儿童

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自杀、杀人等刑

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广大基层妇女干部纷纷表示,通过本次讲座,进一步提高了

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并表示回到村里后

要广泛宣传,让“反家暴、找法律”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营造全社会关注家暴、反对家暴的良好氛围。

#反家暴法讲座心得3

#3月18日下午,福城法律援助部、大水坑社区妇联、大兴社

区党群服务中心联合开展了“妇女权益维护”法律知识专题

讲座活动。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反家庭暴力法》知识宣传

与学习。其目的是向社区居民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提高

社区居民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如何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及应对措施,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颁发背景介绍

律师为社区妇女讲解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有哪些暴力形

式?

律师讲解《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如何做?

律师讲解什么是“人身保护令”以及如何进行家暴取证

进行有奖知识问答,回顾本期讲座主要内容

#反家暴法讲座心得4

#为进一步提升妇女依法维权意识,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

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乳城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工作,6月18日至20日期间,乳城镇康乐社区、大东

村委相继举办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之反家暴法专题讲座,

大批镇村(居)妇联干部职工、妇女群众参加了讲座。

宣讲现场,主讲律师胡熙武详细介绍了制定和实施反家暴法

的目的和意义,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阐述了家

庭暴力的危害,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就如何预防家庭暴

力进行自我保护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与维权途径:一是尊重保

护妇女,坚持“零容忍”与受害人本位原则,对一切形式的

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态度。二是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

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向妇女群众提供维权服务,增

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三是政府主导,多部门

联动协作,加强对妇女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鼓励妇女向(村)

居民委员会、镇妇联、公安机关、法院寻求帮助,通过合法

途径,依法维权。讲座中还设置了知识问答环节,妇女们纷

纷踊跃发言,现场气氛活跃,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显著。

此次活动旨在通过法治讲座的形式向广大妇女群众普及法

律知识,潜移默化地增强妇女的法律素质、法治观念、维权

意识和能力。乳城镇妇联将切实做好妇女儿童保障工作,保

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促进多部门协作,完

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法治工作的深入

开展,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反家暴法讲座心得5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

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

二、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有资料表明,中国2.7亿家庭中,

有30%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外,危害性

最大的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

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成为了

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三、立法的必要性: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缺乏足够的司法

干预,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受害者得到支持十分

有限,根本就不能制止家庭暴力,有些受害者报警或寻求妇

联帮助后,反而会招来更大家庭暴力,导致那些受害者对生

活无望,甚至选择自杀,还有一些受害者因自卫而杀人,这

是在家庭暴力恶性循环中不可避免的恶果,特别是一些受性

虐待的妇女,她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由此可见,没

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要想杜绝家庭暴力简直就是天方夜

谭。

四、立法的原则:

1.零容忍原则:就是指反对,消除和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

力;2.受害人本位原则: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坚持维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为主及早干预原则:预防为主

指通过宣传、倡导,采取反对家暴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

对家暴,禁止一切形式家暴的自觉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

早期干预指对已发生的家暴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家暴升

级,使家暴受害人及时解脱出来,对实施家暴人及时教育,

消除其施暴动机;4.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5.教育矫治

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反家庭暴力法和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

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一是表明了国家对

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

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

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

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

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受到家暴

不再是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

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

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

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中,顺应了社会公众的

期待与关切。

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家庭

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和经济控制。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暴

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威胁、

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精神

侵害也属于家暴的一种形式。

亮点二: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反家暴工作。反家暴工作不是

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国家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

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

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未成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

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的

保护。

亮点四: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

害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

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也可以向公安

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第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

机构、居委员、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

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

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

护的具体化。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第十五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

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规定调查取证,

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

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

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

构。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

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

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具有证据作用,并作为法院认定

家暴的证据,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判决准予离婚,对受

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遭

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

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72

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包括

下列措施: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请人

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③责令被申请人迁

出申请人住所;④其他措施。

亮点九:同居、寄养等共同生活关系也受本法调整。第三十

七条规定:家庭成员的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

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一是监护关系;二是

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四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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