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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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1/3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
种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
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
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
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
料的劳
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
守单位
内部的劳动规则以与有关制度。
两者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关
系之上,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变现形式。没有劳动关系,就不会有劳
动法律关系的出现,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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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后果。
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是仅
仅消极地反映来的关系,国家可以通过劳动法律规范这一媒介对现实的
劳动关系施加积极的影响(如阴道、矫正、协调现实的劳动关系),从
而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两者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劳动
法律关系的形成则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
个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必定有规定和调整这一劳
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否则,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客观事实,不
可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当事人
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
力,并且拿到用人单位所付报酬,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
介于这之上,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所产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所以不一定产生了劳动关系就一定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
3)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社会产生关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
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体现了双
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结合实际:一个公民被某一个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此人为用人单位付出劳
动力。用人单位给予此人薪资报酬,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根
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据该劳动合同,劳动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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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享有领取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
负有忠实于雇主、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等义务;用人
单位对劳动者则享有分配生产和工作任务、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等权
利,负有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为劳
动者办理与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这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劳
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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