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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例分析(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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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例分析(完整版)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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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

深圳市__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例分析。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

代理人胡某,广东深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

男,下落不明。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

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X

615日作出x-4000=16076

1.79元。因上述债务系吴某挂靠并以的名义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

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挂靠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吴某

在挂靠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应首先由其所有的资产清偿,不足

清偿的,以经营管理的资产补充清偿。又因系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分

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财产仍不足清偿的,以深圳市

__有限公司的资产继续补充清偿。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

零九条、《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吴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人民币16076179元,合同范本《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一审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450元,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00

元,吴某承担449

4 .5 元。上诉费人民币519

4 .50元,由吴某负担。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

审,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申字第6《驳回再审申

请通知书》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三、依法驳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

三、买卖合同违约金、买卖合同范本、买卖合同范文由深圳市__

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1、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201X921日《报价单》是

发给吴某的,使用英文 ATTN 是指定到达吴某。而吴某于201X8

月逃跑,整个工厂瘫痪,不再生产,拖欠了申请人厂房租金161544

元以及水电费、卫生费、废水处理费78748元,有宝安法院深宝法民

三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为证。

2、吴某没有委托刘某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上签

字,刘某在明知吴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自行持处理二厂的公章在深

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签字盖章的后果,应由刘某个人承

担。《报价单》也因指定回传人没有回传而不成立,故报价行为只能

视为发生在刘某个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与申请人无关。

二、申请人从未收取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货物。

1、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九月至十月对

账单、提货情况》。该《对账单、提货情况》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

司谈某于201X1210日特别注明:

其中923日送货单由刘某点数进仓库,梁老板认可签收。其他

日期梁生不在,由刘某代办。刘某持吴某逃跑后留下的公章自行写上

情况属实

2、谈某的说明至少可以说明六个问题。一是吴某已经不在,也没

有收货,是刘某自己收取货物;二是923日刘某收货价值57664

元,梁老板认可签字,吴某没有收货。三是所谓的梁老板在9 23

号后也不在了,此后的5次收货均是刘某个人收货,1次是刘某刚个

人收货:

四是刘某、刘某刚个人6次收取货物,没有任何人追认,梁老板不

能代表吴某。五是仅凭不知真假的公章不足以认可是吴某收取货物。

六是刘某、刘某刚、所谓的 梁老板 的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也与

吴某无关。

3、刘某、刘某刚、无名的梁老板三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处理二厂

的员工,或授权人。无权对外签订报价单,收取货物,因处理二厂

201X8月遣散员工,没有其名字,社保也无其名字。

三、涉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

7张《送货单》存在重大的瑕疵。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是伪造的,是

刘某自编自演,虚构的。

1《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上谈某的说明证实吴某没有收

取货物。

2《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还注明201X1030 日付

4000元,以及201X1128日付款20000元,但不能提供付款

凭证。

3、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标的与对账单相互矛盾。201X 5

8日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申请人支付货款184225元,

并强调 201X9月以报价单方式建立买卖关系,从未按约定支付货

款。 但对帐单却确认已经付款24000元。

4、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帐单是与刘某对账,无人追认。

5《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均使用业

务章,而二厂收货用收货章而不是使用业务章。

四、处理二厂的公章未经司法鉴定,不知真假,来源违法。申请人

虽在一审没有提出司法鉴定,现申请再审,同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以求案件***深圳市__有限公司根本没有这个 业务章 是伪造的,

请求司法鉴定。

四、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买卖合同纠纷代理

五、关于货物的照片。为伪造送货事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不

知从何地拍照了货物。当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既然货物全

部没有开封,原封不动放存着,且明知工厂彻底瘫痪,人员全无,为

何不将货物拉走,将货物放置三年之久,有违常理。综上所述,原审

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支持申请人请求。

本院经再审查明:

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某,为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私营),隶属公司为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X

428日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提供资料显示为吴某。本院认

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货物购销关系早在201X9月之前

即已存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及一审庭审当事人陈

述中可予以确认。本案争议货款为201X9月至11月间发生,有深

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为证,该送货单上有公章,虽然签

收经手人是刘某,而非吴某,申请人提供的社保资料中虽没有刘某其

人,并不能以此否定刘某是员工。申请人称自201X11月开始吴某

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并据此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

货物往来发生在此之前,申请人并不能说明在201X9月至11月间

已完全停止经营。因此,拖欠货款事实不能否定。至于申请人称公章

已遗失,并提出公章鉴定请求,但该请求未在

一、二审期间提出,亦无其他证据显示该公章有鉴定的必要,因此,

本院对申请人申请公章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在工商资料中已显

示为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原审判决深圳市 __有限

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申请人申请

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8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本

案再审诉讼费人民币398

4 .50元,由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共同承担。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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