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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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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
深圳市__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例分析。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
代理人胡某,广东深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
男,下落不明。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
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X
年6月15日作出x-4000=16076
1.79元。因上述债务系吴某挂靠并以的名义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
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挂靠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吴某
在挂靠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应首先由其所有的资产清偿,不足
清偿的,以经营管理的资产补充清偿。又因系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分
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财产仍不足清偿的,以深圳市
__有限公司的资产继续补充清偿。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
零九条、《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吴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人民币160761.79元,合同范本《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一审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4.50元,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00
元,吴某承担449
4 .5 元。上诉费人民币519
4 .50元,由吴某负担。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
审,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
请通知书》;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三、依法驳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
三、买卖合同违约金、买卖合同范本、买卖合同范文由深圳市__
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1、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201X年9月21日《报价单》是
发给吴某的,使用英文 ATTN 是指定到达吴某。而吴某于201X年8
月逃跑,整个工厂瘫痪,不再生产,拖欠了申请人厂房租金161544
元以及水电费、卫生费、废水处理费78748元,有宝安法院深宝法民
三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为证。
2、吴某没有委托刘某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上签
字,刘某在明知吴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自行持处理二厂的公章在深
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签字盖章的后果,应由刘某个人承
担。《报价单》也因指定回传人没有回传而不成立,故报价行为只能
视为发生在刘某个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与申请人无关。
二、申请人从未收取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货物。
1、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九月至十月对
账单、提货情况》。该《对账单、提货情况》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
司谈某于201X年12月10日特别注明:
其中9月23日送货单由刘某点数进仓库,梁老板认可签收。其他
日期梁生不在,由刘某代办。刘某持吴某逃跑后留下的公章自行写上
情况属实 。
2、谈某的说明至少可以说明六个问题。一是吴某已经不在,也没
有收货,是刘某自己收取货物;二是9月23日刘某收货价值57664
元,梁老板认可签字,吴某没有收货。三是所谓的梁老板在9月 23
号后也不在了,此后的5次收货均是刘某个人收货,1次是刘某刚个
人收货:
四是刘某、刘某刚个人6次收取货物,没有任何人追认,梁老板不
能代表吴某。五是仅凭不知真假的公章不足以认可是吴某收取货物。
六是刘某、刘某刚、所谓的 梁老板 的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也与
吴某无关。
3、刘某、刘某刚、无名的梁老板三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处理二厂
的员工,或授权人。无权对外签订报价单,收取货物,因处理二厂
201X年8月遣散员工,没有其名字,社保也无其名字。
三、涉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
和7张《送货单》存在重大的瑕疵。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是伪造的,是
刘某自编自演,虚构的。
1、《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上谈某的说明证实吴某没有收
取货物。
2、《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还注明201X年10月30 日付
款4000元,以及201X年11月28日付款20000元,但不能提供付款
凭证。
3、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标的与对账单相互矛盾。201X年 5
月8日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申请人支付货款184225元,
并强调 201X年9月以报价单方式建立买卖关系,从未按约定支付货
款。 但对帐单却确认已经付款24000元。
4、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帐单是与刘某对账,无人追认。
5、《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均使用业
务章,而二厂收货用收货章而不是使用业务章。
四、处理二厂的公章未经司法鉴定,不知真假,来源违法。申请人
虽在一审没有提出司法鉴定,现申请再审,同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以求案件***。深圳市__有限公司根本没有这个 业务章 ,是伪造的,
请求司法鉴定。
四、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买卖合同纠纷代理
词
五、关于货物的照片。为伪造送货事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不
知从何地拍照了货物。当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既然货物全
部没有开封,原封不动放存着,且明知工厂彻底瘫痪,人员全无,为
何不将货物拉走,将货物放置三年之久,有违常理。综上所述,原审
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支持申请人请求。
本院经再审查明:
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某,为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私营),隶属公司为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X
年4月28日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提供资料显示为吴某。本院认
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货物购销关系早在201X年9月之前
即已存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及一审庭审当事人陈
述中可予以确认。本案争议货款为201X年9月至11月间发生,有深
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为证,该送货单上有公章,虽然签
收经手人是刘某,而非吴某,申请人提供的社保资料中虽没有刘某其
人,并不能以此否定刘某是员工。申请人称自201X年11月开始吴某
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并据此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
货物往来发生在此之前,申请人并不能说明在201X年9月至11月间
已完全停止经营。因此,拖欠货款事实不能否定。至于申请人称公章
已遗失,并提出公章鉴定请求,但该请求未在
一、二审期间提出,亦无其他证据显示该公章有鉴定的必要,因此,
本院对申请人申请公章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在工商资料中已显
示为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原审判决深圳市 __有限
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申请人申请
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8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本
案再审诉讼费人民币398
4 .50元,由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共同承担。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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