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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的约定效力

发布时间:2023-11-05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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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的约定效力
2023年11月5日发(作者:)

关于合同中的约定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管

辖地,实践中真正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其他有管辖权地仲裁

时,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劳动仲裁并非全部移送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

规定,仅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地、用人

单位经营地可以管辖,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劳

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地、用人单位经营地三地之间选择一个进行

约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是民事主

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 不应干预;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

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

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害,其实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

构及法院的保护;第四,劳部发[1995]20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

范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

的仲裁条款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

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那么上不适用约定管辖

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双方约定管辖

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

示;第三,约定管辖将会限制劳动者的诉权,特别是现阶段,三地别

离现象普遍存在,假设劳动争议允许约定管辖,将与立法目的相背

离。

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

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

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

一、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文义分析,约定管辖的目的

主要是考虑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 审理、方便 执行的“三便原那

么”,客观上为当事人有效地躲避法律

案情: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共同开发“世纪花园”商品房工程,

该工程的土地使用权由双方共同拥有,本钱为75万元/亩。xx8

月,双方对外转让局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105万元/亩,各收入

6300万元。后双方协议约定,普陀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6300万元收入

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开具发票、承当应缴税款。然而,时至xx8

份,武汉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普陀公司亦未对上

6300万元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普陀公司补交

税款823.1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96.325万元和处以罚款823.125

万元,总计达1942.575万元。那么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关于开具

发票、承当税款的约定是否有效?对于普陀公司遭受的滞纳金和罚款

处分,可否根据税款约定向武汉公司主张?

(一)开具发票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约定,普陀公司6300万元收入,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

开具发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规定,纳税义务人

应当履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如果其违反规定,将开具

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他人,那么一律无效。在本

案中,普陀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向受让人开具6300万元

发票,并申报纳税,而其却以协议的形式转让给武汉公司,其行为已

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所以,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关于开具发票的约定是无效的,

自始至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的方式对税款承当作出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当然,根据规定,合同局

部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然有效,即开具

发票约定的无效,不影响税款约定的效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双方对税款负担的约定只在当事人之间具

有约束力,对税务机关没有任何拘束力。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义务

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其作为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

是不能改变的,但相对人或第三人可以纳税义务人名义支付应纳税

款,或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向其支付税款,此时纳税义务人并不

因此而丧失纳税义务人资格,承当税款之人也不会转化为纳税义务

人。

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依据该协议追

究违约责任。。

(二)案件结果

最终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一是普陀公司按规

定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二是武汉公司按约定向普陀公司支付

1310万元;三是滞纳金和罚款,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几经努力最终达

成一致意见,由武汉公司承当40%,即712.8万元,其余局部由普陀公

司承当。

(三)律师提示

虽然案件的结果令双方都很满意,但通过该案例,我们应识别以

下法律风险: 一是逾期申报纳税,面临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法律

风险

本案中,如果能够及时申报纳税,那么需交纳的税款只有823.125

万元,然而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开具发票的约定,结果导致普陀公司未

履行申报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为此遭受损

失达 1119.45万元之多。

二是可能构成逃税,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

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虽然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做出任何约

定,但要注意我们在在约定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那

么,即使是约定了,也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且还可能给当

事人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据此,根据本文的分析,如果当事人之间想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税

费承当做出约定,虽然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

意:税款可以约定由他人承当,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必须由

纳税义务人来承当,纳税义务人也应当积极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在缴

纳税款之后,根据约定向相对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益,从而防止使自

己陷入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有诸多方面,

其结局均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不能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

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本质事实的存在或变化负有通知的义务。在缔约时,有使用方法的告

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忠实告知义务等等;合同关系终了时,也有

各种通知义务,如通知履行完毕等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合同

不能履行的情况发生时,当事人也应当承当通知的义务。凡此种种,

在英美法上将其称为“披露义务”,在大陆法上称其为通知义务或告

知义务,为附随义务之一,它几乎伴随交易的全过程。不承当上述义

务,在英美,承当侵权责任;在大陆法国家承当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

责任。当然也有谓之侵权与合同责任之竟合者。

用的义务,等等。履行这些义务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所在,是交易的根

本目的。

因此通知义务的履行效力无论在合同的哪个阶段都不能一言以蔽

之即可免除其它义务,尤其主要合同义务。

它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或者在主给付义务没有

形成或不能履行时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前者为通知义

务的辅助功能,后者为保护功能。尤其在合同的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情

形下,因发生原因不同,法律对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有不同要求。因可

归责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并不构

成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无须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考察违约

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与否。考察与否,违约者承当的法律后果并无差

知义务的有无便具有法律意义。各国民法典中虽多无明文规定,但学

者多主张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应当认为有通知义务,并在实践中加

以应用。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这种义务,即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免除

给付义务,但负有通知的义务。

总之,基于意思自治原那么产生合同的主要义务-给付义务,互负

对待给付义务的双方当事人都应依老实信用原那么履行相关义务,包

括给付义务履行发生变化 义务,以保证实现合同的目的及交易的根本

秩序,形成平等尊重、相互信赖的良好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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