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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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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节 劳务派遣
第五⼗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民币⼆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政部门依法申请⾏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
何单位和个⼈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单位,应当履⾏⽤⼈
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以及派遣期限、⼯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作
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资标准,向其按⽉⽀付报酬。
第五⼗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单位(以下称⽤⼯单位)
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
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单位应当根据⼯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期限分割订⽴数个短期劳
务派遣协议。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六⼗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
织⼯会,维护⾃⾝的合法权益。
第六⼗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六条、第三⼗⼋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九条和第四⼗条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岗位】劳动合同⽤⼯是我国的企业基本⽤⼯形式。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只能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的岗位;辅助性⼯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
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作岗位是指⽤⼯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法⼯作的⼀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
动者替代⼯作的岗位。
⽤⼯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总量的⼀定⽐例,具体⽐例由国务院劳动⾏政部门规
定。
第六⼗七条 【⽤⼈单位不得⾃设劳务派遣单位】⽤⼈单位不得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
者。
第七⼗四条 【劳动⾏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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