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

电 信 条 例 知 识 讲 座 ( 九 )
一 、 电 信 用 户 申 诉 及 其 受 理 的 规 定
电 信 用 户 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满 或 交 纳 电 信 费 用 持 有 异
议 的 , 电 信 用 户 有 权 要 求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予 以 解 决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拒 不 解 决 或 者 电 信 用 户 对 解 决 结 果 不 满 意 的 , 电
信 用 户 有 权 向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申 诉 。 收 到 申 诉 的 机
关 必 须 对 申 诉 及 时 处 理 , 并 自 收 到 申 诉 之 日 起 30天 内 向 投
诉 者 作 出 答 复 。 电 信 用 户 对 交 纳 本 地 电 信 费 用 有 异 议 的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免 费 提 供 本 地 电 话 收 费 依 据 , 并 有 义 务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协 助 电 信 用 户 查 找 原 因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受 理 投 诉 的 机 构 和 联
系 方 式 , 明 确 职 责 和 权 限 。 应 当 自 接 到 用 户 投 诉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用 户 。 对 较 为 复 杂 或 需 要 观 测 的 尚 未 处 理
完 毕 的 申 诉 , 不 能 按 时 答 复 用 户 的 , 应 告 知 用 户 未 处 理 完 毕
的 原 因 及 再 次 答 复 的 时 间 , 直 至 最 终 答 复 处 理 结 果 。
对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处 理 结 果 不 满 意 或 者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在 接 到 投 诉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未 答 复 的 , 用 户 可 以 向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的 申 诉 受 理 部 门 提 起 申 诉 。 申 诉 受 理 机 构 就 所
争 议 的 事 项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调 解 , 达 成 协 议 的 , 可 以 制 作
调 解 书 ;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日 内 仍 达 不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 应 争 议
任 何 一 方 的 要 求 , 申 诉 受 理 机 构 可 以 出 具 调 解 意 见 书 。 申 诉
受 理 机 构 调 解 无 效 的 , 争 议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就 申 诉 事 项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电 信 用 户 对 经 营 者 收 取 的 本 地 电 信 费 用 有 异 议 的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免 费 提 供 本 地 电 话 收 费 依 据 , 即 指 按 照
本 地 电 话 的 计 费 体 制 规 定 所 能 提 供 给 用 户 的 依 据 。 同 时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有 义 务 采 取 查 线 、 话 务 观 测 等 措 施 , 协 助 电 信
用 户 查 找 原 因 。
二 、 经 营 者 不 正 当 行 为 的 规 定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不 得 有 以 下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 一 ) 以 任 何 方 式 限 制 用 户 选 择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依
法 开 办 的 电 信 服 务 。
( 二 ) 对 其 经 营 的 不 同 业 务 进 行 不 合 理 的 交 叉 补 贴 。
( 三 ) 以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为 目 的 , 低 于 成 本 提 供 电 信 业 务
或 者 服 务 ,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
三 、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监 管 的 规 定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据 职 权 对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和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管 ,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
为 了 有 效 地 对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和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管 , 作
到 依 法 行 政 ,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并 颁 发 了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和
标 准 , 并 制 定 了 实 施 细 则 和 监 管 办 法 。 在 电 信 服 务 监 管 方
面 , 制 定 并 颁 布 了 《 电 信 服 务 标 准 》 , 作 为 监 管 基 本 依 据 。
制 定 了 《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电 信 用 户 申
诉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 《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报 告 制 度 》 、 《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公 告 制 度 》 以 及 《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用 户 满 意 度 评 价 制
度 》 , 作 为 保 证 《 标 准 》 贯 彻 执 行 的 制 度 性 措 施 , 形 成 了 对
电 信 服 务 监 管 的 “ 一 个 标 准 、 两 个 办 法 、 三 个 制 度 ” 监 管 体
系 。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还 要 依 法 对 电 信 服 务 质 量 和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并 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或 因 特 网 等
方 式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
四 、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的 规 定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的 概 念 是 打 破 垄 断 、 引 入 市 场 竞 争 后 , 为
规 范 电 信 市 场 秩 序 而 提 出 的 , 它 是 每 个 国 家 缩 小 信 息 贫 富
差 距 的 措 施 , 也 是 电 信 管 制 最 重 要 的 内 容 之 一 。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是 指 全 体 中 国 公 民 , 无 论 居 住 在 任 何 地 方 , 都 能 够 以 普 遍
可 以 接 受 的 价 格 , 获 得 电 话 或 其 他 最 基 本 的 通 信 服 务 。
普 遍 服 务 的 内 容 是 根 据 不 同 时 期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和 电 信 发 展 水 平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确 定 的 , 它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业 务 种 类 和 范 围 以 及 承 担 普 遍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
保 证 普 遍 服 务 是 政 府 职 责 。 因 此 , 政 府 需 要 制 定 政 策 ,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实 施 策 略 实 现 普 遍 服 务 , 不 能 完 全 由 市 场 机
制 来 支 配 。 需 要 实 施 普 遍 服 务 策 略 的 , 一 般 都 是 经 营 亏 损 的
欠 发 达 地 区 或 非 赢 利 业 务 。 因 此 , 政 府 若 要 实 现 普 遍 服 务 目
标 , 就 必 须 通 过 一 定 的 政 策 手 段 给 实 施 普 遍 服 务 的 运 营 者
进 行 补 偿 。 实 施 普 遍 服 务 的 关 键 是 普 遍 服 务 费 用 征 收 和 分
配 。 普 遍 服 务 的 实 施 机 制 最 典 型 的 方 式 是 采 取 “ 普 遍 服 务
基 金 ” 政 策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义 务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可 通 过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方
式 履 行 相 应 的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义 务 。 直 接 的 方 式 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 包 括 经 营 亏 损 的 地 区 ) 经 营 和 提 供 社 会 需 要 的 电 信 服
务 ( 包 括 不 赢 利 的 电 信 业 务 ) ; 间 接 的 方 式 是 交 纳 “ 普 遍 服
务 补 偿 基 金 ” 等 。
五 、 电 信 建 设 统 筹 规 划 问 题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的 范 围 包 括 公 用 电 信 网 、 专 用 电 信
网 、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等 网 络 的 建 设 ,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主 体
是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
各 电 信 运 营 商 和 其 他 经 济 部 门 根 据 自 身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进 行 的 公 用 电 信 网 、 专 用 电 信 网 、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的 建 设
应 当 接 受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行 业 管
理 。 统 筹 规 划 和 行 业 管 理 的 目 的 是 使 电 信 网 络 的 安 全 性 、 完
整 性 、 统 一 性 、 先 进 性 得 到 保 证 , 使 频 率 、 路 由 等 电 信 建 设
所 需 资 源 得 到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和 使 用 , 提 高 电 信 建 设 资 金 的
投 资 效 益 , 保 障 电 信 企 业 利 益 。
公 用 电 信 网 、 专 用 电 信 网 和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的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传 输 网 、 电 信 业 务 网 的 建 设 , 这 些 网 络 的 建 设 都 需 要
利 用 一 定 的 资 源 , 网 络 之 间 需 要 互 联 互 通 , 这 些 都 需 要 通 过
统 筹 规 划 和 行 业 管 理 才 能 得 到 保 证 。 另 外 , 这 些 网 络 的 建 设
需 要 大 量 资 金 投 入 , 在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筹 规
划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少 投 资 风 险 ; 同 时 ,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这 些 网 络 的 建 设 进 行 行 业 管
理 , 有 利 于 保 障 合 法 进 行 建 设 的 电 信 企 业 的 利 益 , 避 免 由 于
个 别 建 设 单 位 违 规 、 违 法 建 设 对 其 他 企 业 的 网 络 安 全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的 重 点 是 公 用 电 信 网 、 专 用 电 信 网 、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的 建 设 中 属 于 全 国 性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的 建 设
项 目 和 在 国 家 规 定 限 额 以 上 的 建 设 项 目 。 上 述 建 设 项 目 在
征 得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 方 可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报 批 。 其 中 , 全 国 性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是
指 覆 盖 多 个 省 份 或 跨 多 个 省 份 的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 属 于 全 国
性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的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属 于 全 国 性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的 建 设 项 目 ; 国 家 规 定 限 额 以 上 的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的 规 定 须 由 国 家 计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限 额 以 上 的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基 本 建 设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国 家 规 定 的 限 额 目 前 为 5000万 元 ) 。
根 据 对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范 围 的 规 定 , 纳 入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较 多 。 针 对 电 信 建 设 项 目 的 特 点 , 实 施
电 信 建 设 行 业 管 理 的 方 式 可 分 为 “ 事 前 ” 审 批 、 过 程 和 "事
后 ” 监 管 两 种 方 式 。 对 于 对 电 信 行 业 发 展 、 建 设 影 响 较 大 的
重 要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重 点 管 理 , 在 “ 事 前 ” 审 批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过 程 及 "事 后 ” 监 管 制 度 , 即 在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报 批 之 前 , 应 当 征 得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对 于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在 遵 守 本 条 例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报 批 ,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 事 后 ” 监
管 , 发 现 问 题 后 进 行 处 理 。
电 信 建 设 项 目 特 别 是 基 础 电 信 建 设 项 目 与 地 方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和 村 镇 、 集 镇 建 设 规 划 密 切 相 关 。 为 使 电 信 建 设 与 地
方 城 市 建 设 和 村 镇 、 集 镇 建 设 协 调 、 配 套 , 避 免 出 现 建 设 上
的 脱 节 , 影 响 社 会 使 用 电 信 业 务 和 电 信 企 业 为 社 会 提 供 电
信 服 务 , 本 条 例 明 确 了 基 础 电 信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纳 入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和 村 镇 、 集 镇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
通 过 统 筹 规 划 对 基 础 电 信 建 设 和 城 市 建 设 及 村 镇 、 集 镇 建
设 予 以 协 调 , 各 地 方 政 府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支 持 并 协 助
电 信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
六 、 协 调 、 配 套 建 设 电 信 设 施 的 规 定
关 于 在 城 市 建 设 中 配 套 建 设 通 信 设 施 和 管 线 问 题 一 直
受 到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重 视 。 本 条 例 的 发 布 , 使 在 城 市 建 设 中
配 套 建 设 通 信 设 施 和 管 线 问 题 纳 入 法 律 化 轨 道 , 将 有 利 于
通 信 建 设 与 城 镇 建 设 的 协 调 配 套 。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部 门 规 划 、 建 设 道 路 、 桥 梁 、 隧 道 或 者 地
下 铁 道 等 , 应 当 事 先 通 知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和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 协 商 预 留 电 信 管 道 等 事 宜 。 为 便 于 建 设
和 维 护 , 电 信 管 线 建 设 与 电 力 电 缆 、 给 排 水 管 、 热 力 管 、 煤
气 管 等 设 施 的 建 设 一 样 , 一 般 随 道 路 同 期 建 设 , 埋 设 在 道 路
底 下 , 而 不 是 埋 设 在 建 筑 物 底 下 ; 有 时 由 于 地 形 的 原 因 , 电
信 光 、 电 缆 也 会 敷 设 在 桥 梁 下 、 隧 道 内 或 者 地 下 铁 道 里 。 如
果 在 道 路 建 成 后 新 建 电 信 管 线 , 必 然 要 重 新 开 挖 道 路 、 影 响
交 通 , 从 而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浪 费 和 麻 烦 。 有 时 由 于 路 由 协 调 问
题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才 能 解 决 , 使 电 信 管 线 只 得 延 期 建 设 。 避 免
这 些 问 题 的 有 效 办 法 就 是 事 先 协 调 、 统 一 建 设 。
交 通 部 和 原 邮 电 部 为 了 共 同 搞 好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促 进 交 通 和 电 信 事 业 共 同 发 展 , 曾 于 1988年 以 交 计 字 458号 文
联 合 发 出 《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级 公 路 与 电 信 管 孔 建 设 相 互 配 合
问 题 会 议 纪 要 的 通 知 》 , 要 求 双 方 有 关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 相 互
支 持 , 采 用 出 租 或 联 合 建 设 的 办 法 为 邮 电 部 门 提 供 管 孔 。 根
据 该 通 知 精 神 , 公 路 和 电 信 部 门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合 作 , 促 进 了
电 信 管 道 建 设 和 光 缆 建 设 的 发 展 。
七 、 与 保 障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有 关 的 一 些 规 定
首 先 , 从 事 施 工 、 生 产 、 种 植 树 木 等 活 动 , 不 得 危 及 电
信 线 路 或 者 其 他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或 者 妨 碍 线 路 畅 通 。 这 是 对
从 事 施 工 、 生 产 、 种 植 树 木 等 活 动 的 原 则 性 要 求 。
其 次 , 从 事 其 他 活 动 可 能 危 及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时 , 应 当 事
先 通 知 有 关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 听 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对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意 见 , 并 由 从 事 该 活 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负 责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在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未 到 位 之 前 不 得
开 展 可 能 危 及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的 施 工 。 可 能 危 及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可 能 危 及 电 信 管 道 、 光 电 缆 线 路 安 全 的 活 动 。 包 括 与
电 信 管 道 、 光 电 缆 线 路 近 距 离 施 工 、 植 树 , 所 建 设 的 易 燃 、
易 爆 或 高 压 电 力 、 发 电 厂 、 变 电 站 及 其 地 网 等 设 施 与 电 信 管
道 、 光 电 缆 线 路 的 距 离 较 近 或 超 出 有 关 规 定 范 围 , 从 事 对 光
电 缆 线 路 有 电 磁 干 扰 影 响 的 施 工 、 生 产 , 等 等 。
2.可 能 危 及 无 线 通 信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 包 括 未 经 无 线 电
频 率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非 法 占 用 无 线 通 信 频 带 , 在 微 波 站 、 卫 星
地 面 站 、 移 动 通 信 基 站 附 近 建 设 高 层 建 筑 阻 挡 无 线 通 信 信
息 的 传 输 , 影 响 无 线 通 信 的 畅 通 等 。
3.可 能 危 及 电 信 局 站 安 全 的 活 动 。 包 括 在 电 信 局 站 附 近
施 工 危 及 电 信 局 站 供 电 设 施 、 地 网 或 其 他 防 雷 接 地 设 施 等 。
遇 有 违 反 条 例 规 定 , 造 成 损 害 电 信 线 路 或 者 其 他 电 信
设 施 或 者 妨 碍 线 路 畅 通 的 , 应 当 由 造 成 损 害 的 一 方 负 责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予 以 修 复 , 并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本 条 例
对 于 经 济 损 失 的 计 算 办 法 未 作 具 体 规 定 , 由 国 家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发 布 。 在 新 的 规 定 颁 布 之 前 可 参 照 原 邮 电 部
于 1983年 发 布 的 《 关 于 损 坏 通 信 线 路 赔 偿 损 失 的 规 定 》 中 的
第 三 条 、 第 四 条 、 第 五 条 及 第 六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八 、 将 建 和 已 建 电 信 线 路 之 间 的 关 系
从 事 电 信 线 路 建 设 , 应 当 与 已 建 的 电 信 线 路 保 持 必 要
的 安 全 距 离 。 随 着 我 国 电 信 市 场 中 竞 争 机 制 的 引 入 , 已 有 多
个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获 准 进 行 电 信 线 路 建 设 , 因 此 , 与 已
建 电 信 线 路 近 距 离 敷 设 的 电 信 线 路 愈 来 愈 多 , 这 就 使 得 新
的 电 信 线 路 建 设 影 响 已 建 电 信 线 路 安 全 的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
为 妥 善 解 决 促 进 市 场 竞 争 与 开 展 电 信 建 设 之 间 的 关 系 , 本
条 例 要 求 从 事 电 信 线 路 建 设 时 必 须 保 证 已 建 电 信 线 路 的 安
全 以 及 今 后 电 信 线 路 维 护 上 的 方 便 和 安 全 , 处 理 好 与 已 建
的 电 信 线 路 之 间 的 关 系 。
新 建 电 信 线 路 与 已 建 电 信 线 路 难 以 避 开 或 者 必 须 穿
越 、 或 者 需 要 使 用 已 建 电 信 管 道 的 , 应 当 与 已 建 电 信 线 路 的
产 权 人 协 商 , 并 签 订 协 议 , 包 括 施 工 安 全 协 议 、 维 护 协 议 、
电 信 管 道 租 用 协 议 等 , 共 同 保 证 电 信 线 路 安 全 ; 经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的 ,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由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协 调 解 决 。
美文欣赏
1、 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 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
3、 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 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 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 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阑珊灯火,映照旧阁。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
7、 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流年为祭。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
8、 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 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 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麻花辫。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心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 太阳终于伸出纤纤玉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青山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坚毅。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落在群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 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谷子的叶是墨绿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旧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那纵横原野的林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色彩。
13、 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终于选择,在月光下,被遗忘。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荼糜的悲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 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心若向阳,何惧忧伤。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决于你的内心。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再不顺的生活,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15、 孤独与喧嚣无关,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绎着身外的花开花谢,没谁陪你挥别走远的流年。孤独与忙碌迥异,滚滚红尘湮没了心境,可少了终点的奔波,人生终究一样的苍白。当一个人成长以后,在他已经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鲜花和掌声构成之后,还能坚持自己的梦想,多么可贵。
16、 生活除却一份过往和爱情外,还是需要几多的遐思。人生并不是单单的由过往和爱情符号所组成的,过往是人生对所有走过岁月的见证;因为简单,才深悟生命之轻,轻若飞花,轻似落霞,轻如雨丝;因为简单,才洞悉心灵之静,静若夜空,静似幽谷,静如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