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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讲座(二)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讲座(二)
第二部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应了解并执行的安全生产法规
  1、应学习了解的有关基本法的规定
  〔1〕《劳作法》
  《劳作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作法》的公布和实施是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和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最生动、最具体的体现。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作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作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作者进行劳作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作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作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该法于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一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四是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五是依法建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3〕《刑法》
  《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刑法》。新刑法对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的处罚有了明确的规定。
  2.应执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确保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5月21日制定公布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对用电管理、施工现场与四周环境、接地与防雷、配电室及自有电源、配电线路、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及照明等都提出了具体的安全要求。
  该规范还规定:安装、修理或拆掉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原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7月发布了本办法。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本人、他人及四周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
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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