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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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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游黄山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

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搂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搂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

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条文说明: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

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

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

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

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

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in,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

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

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

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6.6.3-1。

图6.6.3.-1栏杆高度计算

2

6.7楼梯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假日25#-28#楼竣工验收25#楼局部达不到1.2,09年7月23日验收)

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

设中间扶手。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沿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时(如顶层的水平段),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10门窗

6.10.1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设计尺寸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寸加工。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2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

于0.80m;(09年7月30日验收假日25—32楼时,阁楼的窗台高度只有740㎜,

未采取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3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09年7月30日验收假日25—32

楼时,阁楼的窗台高度只有740㎜,未采取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部分楼梯休

息平台窗台高度实测为830--880㎜,不符合要求)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

从窗台面起计算。

6.12.3厕浴间、厨房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取防水、防

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度坡向地漏;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

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

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

高度不应小于120mm。(我们现做200㎜)。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对原规范第4.4.4条第二款的修订。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

-96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的有关条款明确和强调对厕浴

间、厨房等有水或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构造和排水措施的要求。

6.14.4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

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

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3.00m时,应高出屋脊,且伸出高

3

度不得小于0.60m。

3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00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

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0,且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

中小学教学楼和托儿所、幼儿园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第6.3.4条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当超过200㎜时,必须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措施。(假日小高层门厅

电梯旁)

沉降观测点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规定,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

间进行变形观测:

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②.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③.加层、扩建建筑物;

④.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⑤.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6施工组织设计有要求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7阳台

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

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

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条文说明:阳台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调查表明,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

当,造成上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物甚至浇淋到

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引发邻里矛盾。

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晾衣、浇花均有很多滴水,阳台地面不做防水处理,阳台裂

缝时容易漏水,对下层住户造成影响。本条规定阳台宜做防水,阳台的雨罩应做防水。

3.9门窗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

4

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

高0.90m。

条文说明: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

(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4.1楼梯和电梯

4.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

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

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

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假日18#,21-23#曾出现此类问题),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条文说明:实际调查中,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本条比原规范

中规定的平台最小宽度1.10m增加了0.10m,为1.20m,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

出物时,平台宽度应以凸出面起算(图4.1.4-1),垃圾道不宜占用平台(图4.1.4-2)。调

查中发现有的住宅人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过人碰头,很不安全。1954

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不小于2m。根据目前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高的趋势,维持

这个高度是必要的。

图4.1.4-1图4.1.4-2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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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应严

防雨水倒灌。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条文说明: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易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

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O.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屋面分格缝:分格缝应平直,位置正确,应设置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角处、防水

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其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

□屋面变形缝: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应填放背衬材料(油毡条、泡沫棒),密封部位光滑、平

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有条件时,外露的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其宽度

不小于200㎜。

密封材料常见的三种类型:

a.聚氨酯建筑密封膏;b.聚氯乙稀接缝材料;c.沥青嵌缝油膏。

□屋面伸缩缝:嵌缝密封材料应为弹性的,严禁使用沥青砂,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应填放背

衬材料(油毡条、泡沫棒),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有条件

时,外露的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其宽度不小于200㎜

5.3隔声

5.3.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

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条文说明: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对住户的干扰很大,在

住宅设计中应尽量避免与卧室、起居室(厅)紧贴布置,应使这些房间远离噪声源,不得将

机房设置在居住空间之上,可布置壁柜、卫生间等次要房间进行隔离。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

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6.1给水排水

6.1.6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

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

措施。

条文说明: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便于检修和疏通,可避免影响下层住户,

做法有:提高卫生间地面,或卫生间地面下沉,但都存在一定问题。难于实施而必须敷于下

一层套内空间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使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时,能在本层内疏通,而不

影响下层住户,例如可采取能代替浴缸存水弯、并可在本层清掏的多通道地漏等。此外有些

地区在有些季节会出现管道外壁结露滴水,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6

6.5电气

6.5.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

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

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

器;

6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

7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强制性条文

7.2.4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7.2.5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

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wu)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的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

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7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9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

7

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

门。

7.2.10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

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7.2.11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

护措施。

7.3.5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

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4.1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2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4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

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7.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

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3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

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

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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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

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

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

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

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

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

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10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

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

等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

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

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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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8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4.12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

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镗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

向不限;

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吊门、转门;

3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

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

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5.2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

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7.5.3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

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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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建筑物设计

6.1平面布置

6.1.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1.2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

一标准》GBJ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

通风和景观的部

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2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

并符合专用建筑设

计规范的要求。

6.2.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

算;当楼盖、屋盖

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

或管道底面之间

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

部夹层、走道等有

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

车库、地下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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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

地下空间之间应

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

通风、日照、

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

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3.3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地下工

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

道;

2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

施。

6.3.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

房间内部装修等应

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

他功能用房而

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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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人;在防火、防爆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

设备用房不应

相邻布置;

4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

应在地下室

外墙设置通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

应满足线路的

敷设;

6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

火规范的有关

规定。

6.4.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6.4.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

医药、医疗、

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

生间不应直接布

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

的比例中,应

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

及寒冷地区用

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13

5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

沟;

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6.5.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

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

用外开门时不

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

当采用外开门时

不应小于1.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

于1.10m;当

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6.6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

不宜小于

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

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

能或设备尺寸

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

置防护栏杆,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

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

于或等于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

止少年儿童攀登

15

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

入活动的场所,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楼梯

6.7.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

要求。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

符合防火规范的规

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

为0.55+(0~

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

的摆幅,公共建筑

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

并不得小于1.20m,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

量至上方突出物下

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

四股人流时宜加设

中间扶手。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

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16

6.7.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

大于0.20m时,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

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6.7.11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

的规定。

6.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8.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

栋楼设置电梯的

台数不应少于2台;

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

2×4台;电梯

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

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

宜有自然采光,

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7

6.8.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

加大;

3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

板面或胶带面

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

应采取措施防止障

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

梯(道)之间扶

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

伤害;

5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

2.30m;

6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

0.50m/s时,

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

定的有关防火

分区等要求。

6.9墙身和变形缝

6.9.1墙身材料应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6.9.2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6.9.3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

内相邻地面有

18

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注: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整体连接的要求。

6.9.4建筑物外墙突出物,包括窗台、凸窗、阳台、空调机搁板、雨水管、

通风管、装饰线等

处宜采取防止攀登入室的措施。

6.9.5外墙应防止变形裂缝,在洞口、窗户等处采取加固措施。

6.9.6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

破坏,并不破

坏建筑物;

2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需要分别采取防排水、防火、保温、防老

化、防腐蚀、

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措施。

6.10门窗

6.10.1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

标准的规定;

2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3应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设计尺寸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

寸加工。

6.10.2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

不同材料的门窗

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

低于0.80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

高度应从窗台

面起计算。

6.10.4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

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

度;

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6.11建筑幕墙

6.11.1建筑幕墙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0

1幕墙所采用的型材、板材、密封材料、金属附件、零配件等均应符合现行的

有关标准的规

定;

2幕墙的物理性能:风压变形、雨水渗漏、空气渗透、保温、隔声、耐撞击、

平面内变形、

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11.2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幕墙适用于抗震地区和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2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

3玻璃幕墙分隔应与楼板、梁、内隔墙处连接牢固,并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4玻璃窗扇开启面积应按幕墙材料规格和通风口要求确定,并确保安全。

6.12楼地面

6.12.1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层地面的基本构造

层宜为面层和楼

板。当底层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

隔离层、填充层、

找平层和保温层等其他构造层。

6.12.2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

污染、隔声、易

于清洁等要求。

6.12.3厕浴间、厨房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

防滑类面层,且

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

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楼板四周除门

21

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低于

相邻楼地面或设门

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

材料,并应设置

防水隔离层。

6.12.4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防不均匀

沉陷等措施。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

时,严禁采用有

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

的食物时,应防

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2.6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

板、块材料、混

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2.7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

相应措施。

6.12.8采暖房间的楼地面,可不采取保温措施,但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

局部保温措施:

1架空或悬挑部分楼层地面,直接对室外或临非采暖房间的;

2严寒地区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时,底层地面在外墙内侧0.50~1.OOm范

围内宜采取保

温措施,其传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的传热阻。

6.13屋面和吊顶

6.13.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及防水层合理使

用年限,结合工

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6.13.2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

材料性能及当地

22

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6.13.3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但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

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2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

内排水;屋面

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

3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

程特点相适应

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当屋面坡度较大或同一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滑落的

措施;平瓦必

须铺置牢固;

5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6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

温层受潮等措

施;

7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

变化确定,架

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O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屋面基层上宜有适当

厚度的保温隔热层;

8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

措施;刚性防

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9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

并应有安全防

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23

10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6.13.4吊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高大厅堂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

有检修空间,

并根据需要设置检修走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

求;

2吊顶内管线较多,而空间有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可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

顶板或在需要

部位设置检修手孔;

3吊顶内敷设有上下水管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措施;

4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材料和防结露、滴水的措施;钢筋混凝土顶板

宜采用现浇板。

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

道系统,并应用

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6.14.2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2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3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14.3烟道和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

止产生阻滞、涡

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4.4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

形式、排出口周

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

不得低于女儿墙的

24

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OO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

度不得小于0.60m;

3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趴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

夹角不应大于

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4.5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

收集方式设置相

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

存收集空间,并

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6.14.6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

栅,并采取防

倒灌措施;

2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

相适应;

3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突出物;

4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

超高层建筑的

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15室内外装修

6.15.1室内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外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

2室内外装修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3室内外装修工程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采用防火、防污染、防潮、防水和控

制有害气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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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的装修材料和辅料;

4保护性建筑的内外装修尚应符合有关保护建筑条例的规定。

6.15.2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

防设施和疏散

通道的正常使用;

2室内如需要重新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设施、设备管线系统。

6.15.3室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装修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

2外墙外保温材料应与主体结构和外墙饰面连接牢固,并应防开裂、防水、防

冻、防腐蚀、

防风化和防脱落;

3外墙装修应防止污染环境的强烈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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