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安徽发票查询系统官方网站 2023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安徽发票查询系统官方网站 2023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新政策

安徽发票查询系统官方网站 2023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新政策

图书销售-人造神

2023年3月3日发(作者:叠翠流金的意思)

最新整理!这些税收政策,2022年继续执⾏

2021年到期2022年延续执⾏的税收政策有:

⼀、增值税

1.对企业招⽤⾃主就业退役⼠兵和退役⼠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主就业退役⼠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个体⼯商户登记当⽉起,在3年(36个⽉,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

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和个⼈所得税。限额标准最⾼可上浮20%,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主就业退役⼠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每年6000元,最⾼可上浮50%,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

额标准。

本通知所称⾃主就业退役⼠兵是指依照《退役⼠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主就业⽅

式安置的退役⼠兵。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2.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3.允许⽣产、⽣活性服务业纳税⼈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允许⽣活性服务业纳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例,由10%提⾼⾄15%(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原优惠期限:加计抵减:2019年4⽉1⽇⾄2021年12⽉31⽇;加计抵减15%:2019年10⽉1⽇⾄2021年12⽉31⽇

4.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原优惠期限:2020年1⽉1⽇⾄2021年3⽉31⽇

延续执⾏:2022年1⽉1⽇⾄2022年12⽉31⽇

⼆、个⼈所得税

1.免征医务⼈员和防疫⼯作者临时性补助、奖⾦个⼈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作的医务⼈员和防疫⼯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作补助和奖⾦,免征个⼈所得税。政府规定标

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员的临时性⼯作补助和奖⾦,⽐照执⾏。

原优惠期限:2020年1⽉1⽇⾄2021年12⽉31⽇

2.免征单位发给个⼈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品和防护⽤品等实物(不包括现⾦),不计⼊⼯资、薪⾦收

⼊,免征个⼈所得税。

原优惠期限:2020年1⽉1⽇⾄2021年12⽉31⽇

3.⾃主就业退役⼠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个体⼯商户登记当⽉起,在3年(36个⽉,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和个⼈所得税。限额标准最⾼可上浮

20%,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延续到:2023年12⽉31⽇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部关于进⼀步扶持⾃主就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号)

4.⾃2022年1⽉1⽇起,居民个⼈取得全年⼀次性奖⾦,应并⼊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5.中央企业负责⼈取得年度绩效薪⾦延期兑现收⼊和任期奖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31⽇前,不并⼊当年综合所

得,参照年终奖计算⽅式单独计算纳税;2022年1⽉1⽇之后的政策另⾏明确。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6.居民个⼈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31⽇前,不并⼊

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综合所得税率表。2022年1⽉1⽇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明确。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7.外籍个⼈符合居民个⼈条件的,2019年1⽉1⽇⾄2021年12⽉31⽇期间,可以选择享受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

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训练费、⼦⼥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经选择,在⼀个纳

税年度内不得变更。⾃2022年1⽉1⽇起,外籍个⼈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训练费、⼦⼥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

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8.免于办理个⼈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居民个⼈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额不超过400元

的,居民个⼈可免于办理个⼈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

除外。

三、企业所得税

1.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

企业。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起⾄2021年12⽉31⽇

2.企业招⽤⾃主就业退役⼠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每年6000元,最⾼可上浮50%,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

定额标准。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延续到:2023年12⽉31⽇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部关于进⼀步扶持⾃主就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号)

3.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定⽐例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数继续按不超过30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4.对⼩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1⽉1⽇⾄2021年12⽉31⽇,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1⽉1⽇⾄2022年12⽉31⽇,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新政策依据:3⽉5⽇政府⼯作报告,待正式⽂件出台

四、其他税费

1.免征⾼校学⽣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对⾼校学⽣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校学⽣签订的⾼校学⽣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校学⽣公寓,是指为⾼校学⽣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公寓。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2.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地城镇⼟地使⽤税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3.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有和承租,下同)专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使⽤

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的房产、⼟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积的⽐例确定征免

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4.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

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5.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

各⽅当事⼈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6.对企业招⽤⾃主就业退役⼠兵和退役⼠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实施扶持⾃主就业退役⼠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减免。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延续到:2023年12⽉31⽇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部关于进⼀步扶持⾃主就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号)

7.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对进⼊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药品特别

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原优惠期限:2021年1⽉1⽇起⾄2021年12⽉31⽇

8.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可以在50%的税额幅

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教育附加。

新政增加:扩⼤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主体范围,优惠主体除增值税⼩规模纳税⼈外,新增了⼩型微利企业(注2)和

个体⼯商户。

注2:⼩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300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

⼀般纳税⼈的新设⽴的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末从业⼈数不超过300⼈、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原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延续到:2024年12⽉31⽇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五、缓缴税费

制造业中⼩微企业(含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

费(注1)⾦额的50%,制造业⼩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注1)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延缓期限

届满,纳税⼈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注1:2021年10⽉、11⽉、12⽉(按⽉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代扣代缴除

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

纳的税费。

原缓缴期限:⾃2021年11⽉1⽇起,延缓的期限为3个⽉。即按⽉预缴的,第11⽉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2⽉申报期,第12⽉申

报期延缓到2022年3⽉申报期,2022年1⽉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4⽉申报期;按季预缴的,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税费可

从2022年1⽉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4⽉申报期内缴纳。

新政增加: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

延缓缴纳2022年第⼀季度、第⼆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2⽉、3⽉、

4⽉、5⽉、6⽉(按⽉缴纳)或者2022年第⼀季度、第⼆季度(按季缴纳)。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

造业中⼩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并延

后缴纳⼊库,产⽣的应退税款由纳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原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增值税

1.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湖北省⼩规模纳税⼈⾃2020年3⽉1⽇⾄2021年3⽉31⽇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

优惠期限:2020年3⽉1⽇⾄2021年12⽉31⽇

2.对纳税⼈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专业

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优惠期限:2020年1⽉1⽇⾄2021年12⽉31⽇

3.⾃2021年5⽉1⽇起启⽤新版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31⽇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发

票。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对电影⾏业企业2020年度发⽣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8年;

电影⾏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电信⽹、⼴播电视⽹等信息⽹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优惠期限:2020年1⽉1⽇⾄2021年12⽉31⽇

三、其他税费

1.对中国兵器⼯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产枪炮弹、⽕炸药、引信、⽕⼯品的企业,除办公、⽣活区⽤

地外,其他⽤地继续免征城镇⼟地使⽤税。

优惠期限:2019年1⽉1⽇⾄2021年12⽉31⽇

2.所有企业免征⽂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期限:2020年1⽉1⽇⾄2021年12⽉31⽇

3.对⼩微企业⼯会经费实⾏全额返还。

严格⼩微企业划型标准⼩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2011年第6

⽉18⽇印发的《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企业划型标准。

规范全额返还操作流程建⽴⼯会组织的⼩微企业要按照《⼯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资总额的2%及时⾜额拨缴⼯会

经费。上级⼯会要建⽴⼩微企业⼯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微企业⼯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定期全额返还其缴交的

⼯会经费。

优惠期限:2020年1⽉1⽇⾄2021年12⽉31⽇

来源:⼩颖⾔税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