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3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条山苍古诗带拼音-天晴甘美

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移动oa邮箱)

1

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

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班)(以下统称

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

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育人为本、预防为主、明确责任、

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逐级岗位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

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

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

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

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文

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安监局、环保局、经贸局等

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

监督与管理职责。

2

学校须按照本细则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须积极参

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文

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安监局、环保局、经贸局等

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

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

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

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

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各学校开展

安全工作;

(五)协调县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

理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一次,协助县政府组织

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须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

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

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3

第九条卫生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

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建设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

患的,须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

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应责令纠正。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定期检查学校锅炉等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

况;

(二)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具有安全作用

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经贸局等部门须定

期向教育局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

防治、交通、燃气及燃气设备管理运行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

要求。

第十三条文体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须对校园周边

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

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

职责。

第十四条县政府相关部门及举办学校的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须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4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

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

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

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

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

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须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

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依法维护

辖区内学校周边秩序,为师生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须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

负责制;须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

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须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

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须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安全检查

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检查实行日巡

查周检查,其他部位的检查每月一次,重大节日、开校前、学

期终、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

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档案。对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及时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

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书面报告教育局和其他相关

部门。学校须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及

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5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学校要逐步实行专业保安

负责制,要聘用专业保安,暂时无力聘用专业保安的要选用

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同志担任门卫。学校要加强门卫的思

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配备必要防范器材,使其能防偷、

防盗,并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学校要结合实际实行封

闭或半封闭管理,住宿学生和走读学生在出入校门证件上要明

确区分。上课期间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准出校。门卫对除教师之

外的出入人员要严格询问和登记,非本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

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对不能说明情况

的、行迹可疑的人员严禁入校。门卫对进入学校的车辆要严格

审查登记,一般情况下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

园的车辆必须要求其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门卫

要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

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属

重点安全监管部位,宿舍的建设要安全可靠,不准将危房用作

学生宿舍;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不准堵塞、锁死门窗;

不准将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居。学生宿舍(公寓)要配备专

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生公寓要实行

管理人员分楼层入住公寓制度;学校须落实对学生宿舍的夜间

巡查、值班制度,值班室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

严格出入登记。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及使用电器、燃油炉、蜡

烛等明火。各宿舍要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宿舍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

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

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

消防车通道畅通。学校要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

6

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

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预防控

制度。学校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制度。学生集体用餐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

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

现“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

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有不良行为和精神异常现象的人员,

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学生食堂要建立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索取

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

并有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卫生防病和食品卫生管

理措施,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依法强

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坚决控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

生。对校外周围摊点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努力为师生营造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学校饮用水及提供给学

生的教学用具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学校应严格按照卫生部

门的要求,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学生开展预

防接种工作。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

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要逐步建立医务(保健)室,

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医务人员、常用和急救药品器

材,保障对常见病的治疗、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应急能力。学校要逐步实施对新生体检、定期体检制度,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健康情况。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采取多

种有效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其提高交通安全意

识、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

7

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须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人员和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接送学

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须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

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须身体

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

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

事故。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申报制度。学

校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要向县教育局、公安局申报,对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

方可举办。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事前对学生进

行安全教育,对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制定

应急疏散预案,活动期间要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维护秩序,

防止事故发生。举办较大型的群体性活动,要取得公安局的支

持。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校内各安

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单独制定巡查、检查、消防

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

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重点部位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

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

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到位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

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教学

实验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

上岗。化学危险药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专柜存放。教学用危险品

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

8

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

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备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教学场地、设施、器材及体育运动

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设施及其设备要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

度和定期检查制度。体育、设备要牢固安全,危险的运动场地

和器械要有警示标志、要有防护设施。体育运动教学、比赛必

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具有哪些体质和疾病的

学生不能参加运动。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视其身体状况

可劝阻参加体育运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应将

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通过

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演出等多

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或集中性宣传教育。并根据环境、季节进

行防盗、防抢、防骗、防火、防病、防溺水、防洪、防性侵害

等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制度。对巡查、

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须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检查单位

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

部门、人员的责任。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须落实

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不出事故。对不能保证安全的,

应立即停止使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一经

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安

全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必须制定安全

应急预案,包括教学楼紧急事故疏散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学

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宿舍安全应急预案、教学和试验活

动安全应急预案、晚自习停电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9

建筑物倒塌应急预案、地震和汛期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应

急预案须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第三十条学校须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

定的学生违纪情况、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

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

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

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须做好安

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

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须建立安

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

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

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须遵循教学

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

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

动,须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

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须采取下

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10

第三十四条学校须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

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

和帮助措施。

第三十五条小学、幼儿园须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

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

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

校须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

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须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

巡查。

第三十七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须由专业人

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

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

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

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须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

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

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

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须

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须遵守学校纪律和

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

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11

第四十一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

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须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

学生,须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

学习的学生,须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须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

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

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学校须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集中

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第四十四条学校须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

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

防护教育。

学校须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

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五条学校须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

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须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

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须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

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须根据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临河道、渠

道、水库等地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

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12

学校须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

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七条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与法院、检察院和公

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

兼职法制副校长。

兼职法制副校长须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

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

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八条教育局须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

校校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

理培训。

第四十九条学校须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

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

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

和手段。

第五十条学生监护人须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

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安局要为全县每所中小学定向性指派治

安警察、交通警察和消防警察,所派警察要经常指导学校做好

校园保卫、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工作,每学期开展督查或教育

活动不少于一次。学校要将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和消防警察及

法制副校长的照片及其联系方式向师生及社会公示。公安局及

其派出所要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

动,对各类伤害学生的恶性案件,要挂牌督办,迅速查处。要

大力整顿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对校车以及学生乘坐较多的公共

车辆及司机,要严把准入关,加强考核,定期检查,确保师生

生命和财产安全。

13

第五十二条卫生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纳

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并作为重点,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

要切实加强对校内外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等的监督检查,配合

工商等部门坚决取缔学校门前、周边无证非法经营的食品销售

摊点,杜绝以各种方式侵犯学生健康权益的行为。要做好学校

师生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做好必要的预防性健康检查、

卫生消毒、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建设、公安等部门须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

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

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

或设施。

第五十四条公安、建设和交通局须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

两侧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

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学、

放学时间,公安机关须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

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五条文体局、公安局、工商局须依法禁止在中小

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歌

舞厅、游戏厅等,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对违法违规经营者须及时查处并取缔。

第五十六条文体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须依法取缔

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

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各相关部门要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公布举

报电话,对接到举报电话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将追究

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4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

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须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

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九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

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

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第六十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须按照《学生伤害

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

妥善处理。

第六十一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

须及时报告主管教育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

育局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六十二条各学校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教育局书

面上报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三条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体、卫

生、工商、质检、安监、环保、经贸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

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须视情况联合

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体、卫

生、工商、质检、安监、环保、经贸等部门和各乡镇,不依法

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纪检、监察

和所在单位,给予责任追究,直至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第六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

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局须责令其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局须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直至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的。

第六十六条校外单位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

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

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