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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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斗鸡养殖)为什么要进行合同备案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近年来社会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市场改革已过20年了,国家的法律
制度已基本健全,全民的法律意识也具备完全履约的条件,合同备案制度应在这个时候退出;一
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合同履行的方式以及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决定了我们必须
重视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我们合同管理部门也有两种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作为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应当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束自己的
行为,合同备案留一份合同备查外,合同内容不应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生效
有特殊条件,合同订立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合同订立的内容有法律法规约束,如果对合同不予
审查,很难有效的控制合同违规问题。深圳市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明确了合同
备案的重要性,从法律上对合同备案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表明深圳市对合同备案的争议已经结束,
不但明确了合同要备案,而且要严格审查合同。那么,为什么要进行合同备案管理,我们有必要在
这里作出说明。
合同备案的目的
合同备案管理的目的,概括来讲,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建立合同备案数据资料,为全市各类项
目评价指标、合同管理、司法诉讼等提供依据;二是为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三是建
立企业不良信用档案,促进建筑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工程数据资料:
通过合同备案,收集各类建筑工程一些重要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向市场提供客观准确的参考
信息,如对各类合同工期分析,可为制定建设工程工期指标提供依据;对各类合同单位造价的分
析,可为核定某一时期的造价指标提供依据;对合同标的物的分析,可为我们预测市场建筑材料
的价格趋势提供依据;对施工企业承包工作量的分析,可为我们掌握企业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对
合同原件的妥善保管,可为司法机关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检察机关处理违纪案件提供依据。
规范建筑市场:
建筑业市场管理,包括建筑工程许可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等
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是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一个环节,通过合同备案,可以从程序上监
督合同当事人按照基建程序办理招标、直接发包的审批手续;从合同主体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避免无效合同的发生;从合同内容上,监督合同当事人规范合同文件,杜绝违法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或第三者利益。
通过合同备案,可以监督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应提供履约
和支付担保,这是落实担保法的内容;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合同内容不能与招标实质性内容
有背离,这是落实招标投标法的内容;合同应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这是落实监理条例的内容;
合同应明确质量标准、签订质量保修书,这是落实质量条例的内容。
通过合同备案,还可以为司法机关、造价审计部门提供公正、准确的证据材料。司法部门
在审理工程案件时,由于工程合同成立有其特殊性,合同招投标文件,招标过程中的洽商记录都
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留存的证据不尽相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下,当事人往往只
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司法机关很难从当事人手中取得完整资料,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司法机关可从合同备案资料中提取有用的证据。建设工程结算审查,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
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合同结算时有意申报虚假资料,骗取
审计部门的审查,合同备案时一同备案的投标报价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可杜绝该类事件的发
生。
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深圳市正在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工程合同的履约率、工程合同的备案率、订立"阴
阳合同"情况,应是信用评级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对建设项目跟踪检查,查处合同履行过程中一
些非法终止合同、合同当事人严重违约行为,开工项目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非法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将检查的情况与备案合同比较,编制合同履约率等一系列指标,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指标。
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曾用名:深圳经济特区基建合同预算审计站、深圳市建设定
额价格管理站)于1983年7月12日成立以来,合同管理一直是造价站管理职能之一,其主要任务
是实施对施工合同的鉴证(后改为备案)、监督、检查、管理和纠纷的调解。2002年,深圳市建
设局机构改革,将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划归局市场管理处管理,由市场处负责对工程合同(包
括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造价站合同管理其他职能不变。为了方便企业进
行合同备案工作,以便政府更高效的管理合同,建设局以委托方式将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
托市造价站实施。合同管理职能转变后,市造价站的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对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调整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工作,增加了对监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咨
询服务合同的备案,同时与工程合同相关的其他业务也由造价站具体实施。
监理合同:
负责实施监理合同备案;负责监理工程师变更登记备案;负责监理工程师执业工程备案。
分包合同:
负责分包合同备案;负责外地建筑企业深圳分公司的法人委托备案。咨询服务合同:负责造
价咨询合同备案;负责造价工程师执业项目备案。对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施工合同标准文
本的制定,调整为对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合同标准文本的制定。增加了对监理合同、分包
合同、造价咨询服务等合同备案相关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实施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同时需接受
建设局市场管理处的监督。除以上合同备案管理职能转变外,造价站合同管理的其他职能,仍然
按深圳市机构编制办公室核准的职能实施:制定和指导使用建设工程各类合同标准文本;实施
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查处合同履行中的违规行为;实施对合同纠纷的调解,负责解释建
设工程合同争议问题;受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对涉及经济案件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
定。
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备案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合
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合同的效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正是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前,须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合同。建设部、广东省政府、深圳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法
律颁布的一系列建设领域的法规、规章,都明确了合同管理的这一职能。可见在法律的各个层
次,合同备案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按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颁发时间依次有:1983
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90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
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l99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市场管理规
定》;1993年1月29日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
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5月17日深圳市政府第61号令《深圳经
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1月6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3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依据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条例》,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
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备案依据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监理合同应当自正式签订之日起十五
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备案"。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
续。
不办理合同备案的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备案,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合同当事人订立
合同后,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会承担以下后果:
深圳经济特区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
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
确认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合同,合同当事人
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但不等于合同已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生
效有法规规定,即在办理批准、备案手续后生效。合同不按规定办理备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合同工程出现纠纷时,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当事
人还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个建设项目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到项目投产都须按严格的基建程序办理,备案合同是项目
领取开工许可证的一个条件,如果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工程项目就不能取得开工许可证,当
事人签订的合同实际无法履行;
备案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备案时,同时对合同投标报价书、工程造价审定书作了备
案,工程竣工结算时,造价审定部门以备案合同、备案投标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如果合同
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造价审定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还可能影响办理项目的产权证书,
当事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案件,如工程款支付纠纷、商品房的小业主产权纠纷。
合同备案的程序及提供的资料
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前,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工程项目已经计划立项;招标的项目已
经完成招标投标程序,并已确定施工单位;符合直接发包的项目已经办理直接发包审批手续;合
同当事人已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
工程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备案程序和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合同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装饰合同):
l、施工合同一式(含装饰合同)8份(或自定不少于5份);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信息登记核准表;
3、发包人工程支付担保书;
4、承包人履约担保书;
5、招标文件;
6、投标标价书;
7、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造价审定机构出具的"造价审定书"·
8、法人代表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工程监理合同:
l、监理合同备案表1份;
2、监理合同时分;
3、计划立项批文;
4、须招标的项目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监理发包表;
5、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6、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7、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保险
8、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分包合同:
1、分包合同正式文本5份;
2、建设工程发包人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文件;
3、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相资质证书;
4、分包工程如果进行招标的应提供招标书及投标报价书;
5、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与分包合同价相符的预算书;
6、总包人的支付担保书;分包人的履约担保书;
7、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造价咨询合同: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分;
2、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3、项目负责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4、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责任保险书;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