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投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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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圆柱体的容积)青岛精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贡献全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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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
序
号
内容法律条款
一、招投标
1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
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2
重点审核采购依据及财政资金有关批复文件,拟定采购意见建
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青开财发[2011]42号规定,50万元以上
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批准可采取竞
争性谈判、询价方式;10万元以内办公设备和5万元以内办公
家具等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应当将
有关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示,三个工作日内无疑义方可批准,
特殊情况需经管委批准;按照“采购处受理人-采购处审核人-
采购处负责人-综合交易处负责人-中心领导”逐级逐层审核确
定采购方式。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
作规程》第四条
3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一式三
份),由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处分别存档。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
作规程》第五条
4
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
判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询价方式不少于二个工作日。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
作规程》第七条
5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
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
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
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
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
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8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
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名
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
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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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9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
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七个工
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10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
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
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1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审
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
将有关采购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三
个工作日内无疑义方可批准。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12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
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
件或询价函。
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
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13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招
标公告。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4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前(不少于七
日),将招标信息提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由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提供指定媒介。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15
发布采购公告的同时发售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项目的发售时间
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等标时间),不得少于20个日历日,
需要召开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的项目,等标时间应当延长3-5
个日历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
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七个工
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用询价方
式采购的,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
止之日,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
作规程》第八条
16
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
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
止期。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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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标、评标和中标
17
开标前半天至两天,督查处从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
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50万元以
下的项目,抽取2名专家;5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抽取4名
专家;3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抽取5名以上专家;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抽取7名以上专家。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
作规程》第九条
18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
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
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三
个工作日。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
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
条
19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
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
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事项做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合
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20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
书面形式通知成就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
未成交的供应商。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21
竞争性谈判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
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并报同级财政
部门备案。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款
22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
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23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采
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使用规定格式,不得
对原定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
作规程》第十三条
24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携
带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正本、副本
(3份),报政府采购处审核确认后,送督查处盖章、备案存档。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
作规程》第十四条
2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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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
商签订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2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
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
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
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
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8
代理机构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采
购人接收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人,也可事先授
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中标、成交人确定后,
督查处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中
标、成交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
作规程》第十一条
29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
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退还中
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0
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于合同
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
作规程》第八条
3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
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三、监督投诉处理
32
供应商认为过程受到损害或持异议的,可于中标公告发出起七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提交书面质疑;采购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质
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向采购处汇报;质疑方对
回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
投诉,财政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质疑
方对监管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
作规程》第十八条第二款
33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34
采购人应当在受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
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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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5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3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
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
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37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
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
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38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
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
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
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
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
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39
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投诉人是否符合投诉条件,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
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个
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
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
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
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
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
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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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
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
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l.0%=1万元
(500-100)万元×o.7%=2.8万元
(1000-500)万元×o.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o.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o.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