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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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发(作者:麻婆豆腐英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1年1月
目录
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3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2
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版)....................................................................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2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
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21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
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
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
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解读
()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解读:
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1.3条和6.1.1.4条对直达地表的安全出
口有如下规定:“(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2)大型矿井,矿床
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3)安全出
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
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对各生产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每个生产水平,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与设计不符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
地下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批,分别是《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
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21〕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
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21〕13号)。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解读: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
统紊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
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
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6条要求:“矿山应保存以下图纸,并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井下对照图;(3)
中段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提升运输系统图;(6)风、水管网系统图;(7)充填系统图;
(8)井下通讯系统图;(9)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0)井下避灾路线
图。”
生产矿山在6个月内没有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的变化,更新上述十类图纸之一,造成现状图纸
与实际严重不符合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露天转地下开采,如果地表与井下井巷形成贯通,水经由与露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垫层空隙流
入地下采场,可能酿成淹井事故。
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疏、堵、排等相
应措施。
未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解读:
地表水系是指湖泊、水库、溪流、河流等。
地表水系穿越矿区而未采取相应防治水措施会导致地表水进入井下巷道,可能引发淹井事故。
对于地表水系穿越矿区,矿山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等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
单位进行设计,采取诸如河流改道或留防水隔离矿柱、排干、设置截(排)洪沟、帷幕注浆等措
施。
没有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4.1条规定:“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
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
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
一条备用。”
排水系统主要设施包括排水泵和排水管路。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
2.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3.除检修泵之外的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4.井筒排水管路少于2条;
5.井筒排水管路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2.3条规定:“矿井(竖井、斜井、平
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
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按照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解读:
水文地质类型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勘探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中给出,一般划
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种类型。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防治水机构主要的工作包括:
水文地质调查、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制定防治水措施计划、检查防治水设施的状况等。
探放水作业队伍应有由经验的人员组成,并根据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探放水作业。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配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不能使用普通电钻及凿岩设备进行探放
水。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2.没有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
3.没有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3.3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
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的
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防水门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防水门设置所在的位置与设计不一致;
2.防水门设防水头高度低于设计。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自燃发火,由于燃烧物一般是硫化物,所以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硫化
氢,易造成人员的伤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7.2.2条规定:“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
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1)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燃发火危险的围岩中,
并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2)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
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矿床最短的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
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应确保在矿岩发火之前完成回采与放矿工作,
以免矿岩自燃;(3)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
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4)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
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5)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6)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
有透气部位;(7)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未按照设计采取防火措施的,即为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3.4条规定:“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
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主要包括: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
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
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
人。
解读:
在强降雨天气或洪水期间,地表水水位大幅上涨,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容易发生淹井事
故,因此必须实施停产撤人,以防止发生淹井事故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是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的矿井或由于地面沉降、开裂、
塌陷易导致地表水进入井巷、采空区的矿井。
强降雨或叫强降水,指降水强度很大的雨,以下情况为强降雨:(1)1小时内的雨量为16
毫米或以上的雨;(2)24小时内的雨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雨。
洪水指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
涨的水流现象。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的,即
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是指在两个矿山的开采错动线有交集,形成一个互相影响的区域。
开采错动线重叠的矿山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由设计单位设计,严格按设计采取留设境界矿柱等相
应措施。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
措施。
解读:
矿山开采错动线内的地表区域随着开采活动的进行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沉和塌陷,对地表存
在的居民村庄、设备设施有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矿山企业必须组织进行技术论证并由设计单位设计,一般应采取对开采错动线以内的居民村
庄进行搬迁,对开采错动线以内的重要设备设施采取留设保安矿柱或搬迁等措施。如果设计中明
确了分期实施,则对照时间节点核对是否完成。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者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解读:
保安矿柱包括为保护工业场地和井筒、巷道、硐室安全与稳定,以及防止某些灾害发生的矿
柱;为保护矿房安全回采的顶柱、底柱和间柱;自燃发火矿床用于隔离火区的防火矿柱;为防止
水、流沙突然涌入的防水隔离矿柱;以及相邻两矿山之间留设的隔离矿柱。
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擅自开采矿柱或者未按照设计回采矿柱;
2.未按照设计位置留设矿柱;
3.留设的矿柱尺寸小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解读:
采空区不及时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顶板大面积冒落,产生巨大的空气冲击波,严重时还易
造成地表塌陷,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采空区的处理方法通常有充填、崩落和隔
离。
未按照设计的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1.未按照设计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采空区;
2.超过设计要求的处理时间。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解读:
地压对井巷和建筑设施的破坏、对矿床的开采影响是很大的,如果对其控制和管理不好,极
易引发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永久巷道存在严重变形;
2.发生过严重地压现象;
3.存在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2.1.9条对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有如下
规定:“(1)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2)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3)地表塌陷区应设
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解读: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易导致巷道或采场顶板因支护形式不当或强度不
够而引发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5.1条和6.1.5.2对井巷支护有如下规定:
“(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
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
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5.1条和6.1.5.2对回采工作面、采准和
切割巷道有如下规定:“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
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
准的要求。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中第6.4.2.1规定:“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
统。矿井机械通风系统包括矿井通风网络、通风动力设备、矿井通风构筑物和其他通风控制设施。”
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主通风机;
2.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或配备了但没有能迅速调换电
动机的设施;
3.主通风机风量低于设计要求;
4.主通风机正常情况下未连续运转,或者发生故障、需要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主
管矿长报告、未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5.多级机站通风的未按设计设置各级风机站;
6.主要通风机为离心式风机,未设置专用的反风巷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
统》(AQ2021.1-202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21.5-2021)
对矿井中作业地点的风速、风量、风质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风量(风速)合格率低于60%;
2.风质合格率低于90%;
3.作业环境空气质量合格率低于65%;
4.有效风量率低于60%。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解读: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21)第5.1条对便携式气体检测
报警仪的配备有如下规定:“(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每个班组至少
配备一台)。(2)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
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21)第4.1条和4.2条对自救器的
配音有如下的规定:“(1)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
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21)第4.11条和《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21)第4.8条分别规定,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
自救器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
或者检测检验。
解读:
竖井和斜井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闭锁和联锁装置与提升机、罐笼、矿车等设备的
运行密切相关,一旦这些系统或装置失去功能,极易造成坠罐、矿车坠井、跑车等事故,导致群
死群伤,后果极其严重。
竖井提升系统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3.5.10条设置保护
与电气闭锁装置,按照6.3.5.11条设置类保护和联锁装置,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3.21条、6.3.2.22条设置过卷保护装置、过卷挡粱和楔形罐道等,按照《罐
笼安全技术要求》(GB16542-2021)4.5.1条设置防坠器。
斜井提升系统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3.2.2条、6.3.2.6
条设置断绳保护器、连接装置、保险链、阻车器、挡车栏、常闭式防跑车装置等安全装置。
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闭锁联锁系统及装置等应按照要求由有资质的检
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1.在用缠绕式提升机、摩擦式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分别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
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2021)、《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2021-2021)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2-2021)的规定
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应符合第7.1条和7.2条规定:(1)用于载人的提升机、提升绞车每年
一次,其它三年至少一次;(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再次进行检验,①新安装、大修后投入使用
前;②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③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
定性受到损坏的提升机和提升绞车使用前。
2.在用矿用电梯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矿用电梯安全检验规范》(AQ2058-2021)规定进
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应符合第6.1.1条:“矿用电梯定期检验的周期为一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进行检验:(1)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再次使用前;
(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矿用电梯,再次使用前”。
3.提升钢丝绳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AQ2026-2021)进行检验,检验
周期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3.4.2条规定:(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
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
一次。(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
检验一次。(3)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4.竖井提升系统使用中的防坠器其试验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第6.3.4.12条规定:“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
一次脱钩试验”;检验周期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
(AQ2021-2021)第8.1条规定:“安装使用的防坠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5.在用斜井人车应按《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规范》(AQ2028-2021)规定进行定期
检验,定期检验周期应符合第8.1条规定:“在用斜井人车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的,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
检验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
要。
解读:
对于中断供电将会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及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用电负荷均属一级负荷。根
据《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21)第3.0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一级负荷主要包括:(1)
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采区的采区排水泵;(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
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4)根据国家或
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双回路供电也叫两回电源线路供电,是指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
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双回路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两个供电电源、线路之
间相互独立、无联系。(2)当两个电源、线路之间有联系时,应符合:①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坏;②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
少应有一个电源、线路不中断供电;③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线路
都中断供电时,应能有人在值班的处所完成必要的操作,并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线路的供电。
双电源供电也叫双重电源供电,是指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
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双电源供电包括:(1)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
电源;(2)一电源为国家电网供电,另一电源为自备电源;(3)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
相之间联系很弱;(4)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
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21)第3.03条规定:“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
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负
荷电力需求。”
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的,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的,即
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解读:
低压供电系统接地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通过金属接地体与大地相
接,称中性点接地;另外一种是中性点与大地绝缘,称中性点不接地。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单
相接地故障电流较大,热效应也会导致发生次生事故,对井下安全十分不利。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5.1.4条规定:“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
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采用中性点接地的,或者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的,
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解读:
地下矿山转露天开采,原有地下矿山采空区可能不明。如果未探明采空区,并采取专项的安
全技术措施即进行作业,往往造成人员和设备掉进采空区事故的发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2.6.4条规定:“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
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
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的,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即为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
露天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了《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21〕13号),规定对露天矿山七类设备、材料和工艺禁止
使用。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解读: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外,都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第5.1.2条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
先行’的原则”。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式开采或者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以及除小型露天
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的方式进行开采的,即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解读:
工作帮坡角过大,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均会降低台阶或边坡的稳定性,易发生边
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
工作帮坡角是指露天矿工作帮最上一个台阶坡底线和最下一个台阶坡底线所构成的假象坡
面与水平的夹角。台阶高度指的是并段后的台阶高度。分层高度指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时分层的
高度。《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规
定:“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
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
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的,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即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解读:
设计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是为了预防矿山各种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灾害,保护建
筑物和工业场地安全,防止地表移动和下沉,确保矿山开采安全高效地进行而留设的。任意开采
或破坏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导致其承载能力下降,极易引发大面积滑坡和塌陷事故,影响建
筑物和工业场地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1.3条规定:“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
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解读:
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是生产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旦采场边坡、排土场的稳定性达
不到要求,往往容易边坡、排土场垮塌、滑坡等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2.5.11条规定:“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
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排土场应由有资
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采场边坡、排土场未定期按照上述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评估的,即为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
〔2021〕60号)中要求: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
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可参照《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1016-2021)
进行在线监测。设计中对高度超过200米(含)的边坡或排土场进行了在线监测设计,则应依据
设计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建设在线监测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解读:
边坡滑坡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生产系统破坏。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露天边坡滑坡,在滑动之前,均会表现出不同的异常(滑
移)现象,显示出滑坡的预兆(前兆),发生下列情况均可认为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边坡岩(土)体出现小型崩塌和松弛现象。
(4)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边坡存在滑移现象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解读:
露天矿上山道路一般承担着矿山的人员、设备运输、检修、消防安全通道的作用。上山道路
在设计中一般以行驶安全、稳定为主,在设计时综合考虑了车辆型号、坡长等因素。增大坡度角
度将给车辆的安全行驶带来重大的隐患。
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解读:
深凹陷露天矿山,遇到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时,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往往严重威胁露天矿山人
员、设备和边坡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1.4条规定:“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
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防洪、排洪设施主要包括:截水沟、拦河护堤、泄水井巷或钻孔、集水坑(水仓)、管网系
统、排水设备等。
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的,即为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解读:
在雷雨天气,雷击、静电感应、电磁感应等可能造成早爆等事故,从而造成人员伤亡。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1)第6.1.3条规定:“遇到雷电、暴雨雪来临时,应停止爆
破作业”。
爆破作业指的是装药、填塞、起爆网路敷设与连接、起爆。雷雨天气雷电会引起直接雷击、
静电感应、电磁感应等。
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7.25条规定,有下列现象之一的排土场
为危险级排土场:(1)在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或在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
施,经常发生滑坡的。(2)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
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
久性建筑等设施,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3)排土场存在重大危险源(如道路运输排土
场未建安全车挡,铁路运输排土场铁路线顺坡和曲率半径小于规程最小值等),极易发生车毁人
亡事故的。(4)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5)经验算,用余推力法
计算的安全系数小于1.0的。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第4.0.2条和《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
范》(GB51119-2021)第5.4.1条都规定:矿山居住区、村镇、工业场地等的安全距离为大于等
于排土场的2倍高度;排土场下游指排土场高度2倍的范围。
排土场为危险级,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解读:
在库区乱采、滥挖、非法爆破有可能造成周边山体滑坡、坍塌,滑坡体进入尾矿库,致使库
内水位上升,还有可能冲击坝体,从而造成尾矿库溃坝;或者由于山体滑坡,原有山体承受力降
低,造成尾矿库溃坝。在尾矿坝上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不仅会直接
损坏坝体导致溃坝,还可能会引起坝体液化而导致溃坝。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7.2条规定:“严禁在库区和尾矿坝上进行乱
采、滥挖、非法爆破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8号)第二十六条
要求:“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的,即为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解读:
横向裂缝是指裂缝的走向与坝轴线垂直或斜交。管涌是指尾砂细颗粒在粗颗粒形成的空隙中
流动、以至流失,逐渐形成管形通道;流土变形是在在渗透作用下,当向上的渗透力大于尾砂的
有效重度时,尾砂处于悬浮状态,局部坝体隆起、浮动或尾砂粒群同时发生移动而流失的现象。
坝体深层滑动是指尾矿库坝体内部发生剧烈变形,可能引发整个坝体移动、坍塌、失稳。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8.2条明确规定“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
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是判断尾矿库属于危库的工况之一。
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的,即
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解读:
坝外坡坡比指的是尾矿坝的垂直高度与水平宽度的比值。坝外坡坡比是根据尾砂力学参数计
算坝体渗流稳定和抗滑稳定获得的,由设计确定。坝外坡坡比一旦变小,坝体渗流和抗滑稳定就
会降低,可能导致渗流破坏而溃坝。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3.2条规定:“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
规定”。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解读:
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极易造成尾矿坝失稳,从而导致溃坝事故。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
“(1)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
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6个月。(2)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
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若需要加高扩容,属于扩建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
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
计;安全设施设计应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
建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坝体超过设计坝高的,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解读:
坝体上升速度过快,堆积坝体内的水无法排出,造成坝体无法充分固结,渗流破坏的概率增
大,降低了坝体稳定性,严重的导致溃坝。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解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九条规定:“(1)尾矿库
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
业技术人员参加。(2)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
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21)第4.4.1条规定:“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
坝堆置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3~1/2最终设计总坝高时,
应对坝体进行全面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由设计单位对尾矿坝做全面论证,
以验证最终坝体的稳定性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
未按照上述规定,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解读:
尾矿库的浸润线为尾矿库的生命线,浸润线的埋深与尾矿库的稳定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当浸
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时,尾矿库的渗流稳定性和抗滑安全系数均小于设计值,易发生渗
流破坏造成坝体失稳,从而导致溃坝。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21)第4.3.5条规定:“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确保
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解读:
设计给定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为确保坝体稳定和尾矿库安全,经调洪演算后确定的,
当尾矿库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时,可能造成渗流破坏导致溃坝,也有可能导致子坝直
接挡水、引发洪水漫顶而溃坝。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8.2条明确规定“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在
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都不满足设计要求,将可能出现洪水漫顶”是判断尾矿
库属于危库的工况之一。
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者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解读:
排洪系统通常由进水构筑物和输水构筑物两部分组成。进水构筑物主要有排水井、排水斜槽
等;输水构筑物主要有排水管、隧洞、排水斜槽等。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坍塌包括进水构
筑物和输水构筑物两个方面。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明确“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
水能力急剧降低”、“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是判断尾矿库属于危库的工况。
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排水井、排水斜槽等进水口严重堵塞;
2.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3.排水斜槽、排水管出现塌陷导致严重堵塞,或者基础沉陷错位致使漏沙严重;
4.隧洞出现塌方导致严重堵塞,或者断裂致使漏沙严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解读:
不同的尾矿物理性质不一样,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和废水进库后,不但造成尾矿沉积规律
发生变化,渗透系数也随之而改变,同时,易存在软弱夹层,坝体渗流稳定无法得到保障,坝体
易因渗流破坏而溃坝,同时由于超量排放也可能造成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速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八条规定:对生产运行的
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设计以外的尾矿、
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进行变更。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解读: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设计会给定混合比例、不同矿石尾砂的排放方式(坝
前排放、周边排放、库尾排放)、排放浓度、支管排放流量。未按设计排放,造成尾矿沉积规律
发生变化,渗透系数也随之而改变,同时,易存在软弱夹层,坝体渗流稳定无法得到保障,坝体
易因渗流破坏而溃坝。
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解读:
冰下放矿作业是指将放矿管直接插入水面区冰盖以下集中放矿。本条主要是针对在我国东北、
华北、西北及青藏高原等严寒地区的上游式筑坝尾矿库。冬季未在冰下放矿作业,易引起浸润线
抬升或逸出、坝体突然出现融陷、尾砂强度参数迅速降低,进而导致尾矿库溃坝。
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2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
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
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
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13日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
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
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
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
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
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
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
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
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
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2021版)》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2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
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
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30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
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
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
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
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
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
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
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
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
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
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
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
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
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
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
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
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
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
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
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
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
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
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
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
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
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
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
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
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
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
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
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
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
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
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作业。
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
A、B、C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
场整改。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
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
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
作业。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
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后,方可恢复作业。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
患实施动态监控。
3.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
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
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
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
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分类原则和标准
根据安全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煤
矿安全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
隐患大类隐患小类
安全管理类(15小类)
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2.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类;3.安全生产责任制类;4.安全管理制度类;5.图纸
管理类;6.作业(操作)规程类;7.隐患排查治理类;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9.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10.矿山
救护类;11.建设项目类;12.事故管理类;13.职业健康类;14.安全文化;15.其他安全管理类
从业人员类(4小类)1.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类;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类;3.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4.其他从业人员类
作业场所类(12小类)
1.采掘布置类;2.顶板类;3.通风类;4.瓦斯类;5.粉尘类;6.防灭火类;7.防治水类;8.电气类;9.提升运输类;10.
爆破作业类;11.安全标志类;12.其他作业场所类
设备设施类(14小类)
1.采掘设备类;2.通风设施设备类;3.安全监控类;4.人员定位类;5.压风自救类;6.供水施救类;7.紧急避险类;8.提
升运输类;9.排水设备类;10.电气设备类;11.爆破器材类;12.通信设备类;13.个人防护用品类;14.其他设备设施类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表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1
1.
安
全
管
理
类
1.1
生产
经营
单位
资质
证照
类;
采矿许可证过期;C级
2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C级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B级
6工商营业执照过期;C级
7工商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B级
8其他隐患
9
1.2
安全
组织
机构
及安
全管
理人
煤矿(矿井)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B级
10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B级
11煤矿(矿井)未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B级
12煤矿(矿井)未设置总工(技术负责人);A级
13煤矿(矿井)的总工(技术负责人)不是同级领导班子成员;A级
14煤矿(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的;B级
15煤矿(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不齐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16员配
置类
煤矿(矿井)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未配备负责人;B级
17煤矿(矿井)未设置调度机构;B级
18煤矿(矿井)调度机构配备人员数量不足的;B级
19煤矿(矿井)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C级
20煤矿(矿井)安全检测监控员配备数量不足;B级
21煤矿(矿井)探放水工配备数量不足;B级
2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煤矿(矿井)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的;C级
23其他隐患B级
24
1.
安
全
管
理
类
1.3.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类
煤矿(矿井)未制订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级
25煤矿(矿井)制订的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不符;B级
26煤矿(矿井)未及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B级
27煤矿(矿井)未制订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B级
28煤矿(矿井)制订的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与实际不符;B级
29煤矿(矿井)未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B级
30煤矿(矿井)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B级
31煤矿(矿井)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不符合实际;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32煤矿(矿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兑现奖惩;B级
33其他隐患
34
1.4.
安全
管理
制度
类;
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B级
35煤矿(矿井)制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实际不符;B级
36煤矿(矿井)每月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的;B级
37煤矿(矿井)没有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与收入实现挂钩奖惩;A级
38煤矿(矿井)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与实际不符;B级
39煤矿(矿井)下井带班的领导不符合有关规定;A级
40煤矿(矿井)没有做到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A级
41煤矿(矿井)领导下井带班名单未按规定在井口显著位置公示,并实行监督;A级
42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所制订的制度与实际不符。C级
43煤矿企业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C级
44煤矿(矿井)未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的。B级
45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计划的B级
46煤矿(矿井)未按规定设立安全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安全费用使用登记制度。B级
47煤矿(矿井)未按规定缴纳、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48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C级
49
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
产的;
C级
50煤矿(矿井)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C级
51煤矿(矿井)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C级
52煤矿(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C级
53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C级
5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C级
55
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
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C级
56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B级
57其他隐患
58
1.5.
图纸
管理
类
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相关图纸;B级
59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建立数字化图件;B级
60煤矿(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未经实际测量的;B级
61煤矿(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未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核实;B级
62煤矿(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未按规定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期交换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63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每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B级
64煤矿(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未按规定每半年修正一次;B级
65
煤矿(矿井)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
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参数的
B级
66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房、提升绞车房等地点未按规定张贴相关技术图纸的;B级
67其他隐患
68
1.6.作业
(操作)规
程类;
1.6.作业
(操作)规
程类;
煤矿(矿井)未编制采掘作业规程;B级
69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中未对水害、顶板和瓦斯等进行专项技术论证;B级
70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组织全员学习贯彻并签字;B级
71采掘工作面的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B级
72煤矿(矿井)未按实际制订相应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爆破作业和其他作业等各工种操作规程。B级
73煤矿(矿井)在组织大型设备安装、大硐室开凿、巷道贯通、过断层等工程时,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B级
74煤矿(矿井)未在相应岗位张贴操作规程的.A级
75其他隐患
76
1.7隐患排
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77查治理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B级
78煤矿(矿井)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与实际不符的;B级
79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B级
80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B级
81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B级
82其他隐患
83
1.8安全生
产记录、台
帐档案类;
1.8安全生
产记录、台
帐档案类;
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建立、修订、更新各种安全生产生产的记录、运行日志等台帐和档案;B级
84煤矿(矿井)各种安全生产记录、运行日志等台帐和档案与实际不符;B级
85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B级
86煤矿(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与实际不符的;B级
87煤矿(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未按规定每半年修正一次的;B级
88煤矿(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C级
89煤矿(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C级
90其他隐患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91
1.9应急救
援预案与实
施类;
1.9.应急
救援预案与
实施类;
1.9.应急
救援预案与
实施类;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B级
92煤矿(矿井)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B级
93煤矿(矿井)编制的应急预案未组织专家评审;B级
94煤矿(矿井)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B级
95煤矿(矿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A级
96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从业人员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不熟悉;A级
97煤矿(矿井)未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A级
98
煤矿(矿井)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B级
99煤矿(矿井)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演练评估报告;A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100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应急预案修订,以及修订情况没有记录并归档;B级
101煤矿(矿井)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102煤矿(矿井)未建立应急物资及装备使用状况档案;A级
103煤矿(矿井)未对应急物资及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B级
104其他隐患
105
1.10.矿山
救护类;
1.10.矿山
救护类;
煤矿(矿井)设立的矿山救护队未依法取得资质的;B级
106未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矿井)没有与邻近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B级
107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值班员未实行24h值班制度;A级
108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未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A级
109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最低技术装备不符合有关标准B级
110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装备未定期保养,始终保持战备状态的;B级
111矿山救护队没有自备的矿灯充电室;B级
112煤矿(矿井)在开展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未参加。B级
113其他隐患
114
1.11.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C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115项目
1.11.建设
项目
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C级
116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C级
117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C级
1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C级
119建设项目未取得开工指令擅自组织施工;A级
120建设项目未按照已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A级
121建设项目已超过经批准的施工期;B级
122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超期;B级
123建设项目未设置施工进尺验收固定标志点;B级
124建设项目设置的施工进尺验收固定标志点弄虚作假;B级
125其他隐患
126
1.12.事故
管理
煤矿企业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的;B级
127煤矿企业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A级
128煤矿企业未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本企业的有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A级
129煤矿企业未对已发生的事故开展警示教育;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130煤矿企业未建立本单位事故台帐;B级
131煤矿企业建立的事故台帐内容不全面或与实际不符;B级
132其他隐患。
133
1.13.职业
健康
1.13.职业
健康
煤矿(矿井)未在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B级
134煤矿(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35煤矿(矿井)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或与实际不符;B级
136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B级
137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B级
138煤矿(矿井)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时,未对接尘工人拍照胸大片;B级
139煤矿(矿井)职业健康检查的查体时间间隔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140煤矿(矿井)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B级
141煤矿(矿井)使用其他不适合从事井下生产的人员的;B级
142其他隐患;
143
1.14.安全
文化
煤矿(矿井)未制定具有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144煤矿(矿井)未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的;B级
145煤矿(矿井)未征订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等报刊杂志的;B级
146煤矿(矿井)未定期发布安全生产诚信报告的;B级
147煤矿(矿井)未定期开展安全标兵等先进评选的;B级
148煤矿(矿井)未建立职工“三违”帮教制度的;B级
149其他隐患;
150
1.15.其他
安全管理类
其他安全管理类隐患
151
2.从
业人
员类
2.从
业人
员类
2.从
业人
员类
2.从
业人
2.1.从业
人员资格资
质类;
2.1.从业
人员资格资
质类;
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矿长资格证;C类
152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已过期或未按期年检;B级
153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C类
154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或未按期复训的;C类
155煤矿(矿井)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学历或专业的;B类
156煤矿(矿井)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B类
157煤矿(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已过期失效;B类
158煤矿(矿井)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B类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159员类
2.从
业人
员类
煤矿(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后,未按规定进行复训;B类
160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和队员文化程度和年龄等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161煤矿企业聘用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本行业的人员担任矿长等职务的;B级
162其他隐患
163
2.2.从业
人员教育培
训类;
2.2.从业
人员教育培
训类;
煤矿(矿井)未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B级
164煤矿(矿井)未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或制订的计划与实际不符;B级
165煤矿(矿井)安全培训工作资金不足;B级
166煤矿(矿井)未开展年度全员安全培训;B级
167煤矿(矿井)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B级
168煤矿(矿井)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B级
169煤矿(矿井)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与实际不符;B级
170煤矿(矿井)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171煤矿(矿井)、区队和班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172煤矿(矿井)从业人员调整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未进行区队、班组安全培训;B级
173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未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并考试合格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174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未接受每年2周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B级
175其他隐患
176
2.3.从业
人员操作行
为类;
2.3.从业
人员操作行
为类;
煤矿(矿井)未制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奖惩、监督等制度;A级
177煤矿(矿井)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作业;A级
178煤矿(矿井)从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作业;A级
179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违反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指挥从业人员进行违章作业;A级
180煤矿(矿井)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指挥从业人员进行违章作业;A级
181煤矿(矿井)入井人员未戴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的;A级
182煤矿(矿井)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A级
183煤矿(矿井)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的;A级
184煤矿(矿井)入井人员入井前严禁喝酒的;B级
185其他隐患
186
2.4.其他
从业人员类
其他隐患
187
3.作
业场
3.1.采掘
布置
煤矿(矿井)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C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188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3.1.采掘
布置
3.1.采掘
布置
煤矿(矿井)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C级
189煤矿(矿井)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C级
190煤矿(矿井)擅自开采保安煤柱;C级
191煤矿(矿井)未编制采区设计;B级
192煤矿(矿井)未按照编制的采区设计组织施工;B级
193煤矿(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C级
194
煤矿(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采区布置的工作面数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
工作面同时作业;
C级
195煤矿(矿井)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B级
196煤矿(矿井)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C级
197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残采方式时,未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198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煤矿(矿井)采掘过程中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B级
199煤矿(矿井)水平、采区没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无法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B级
200煤矿(矿井)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未设置人行道,并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B级
201煤矿(矿井)巷道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B级
202煤矿(矿井)的煤仓、溜煤(矸)眼未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B级
203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出口在25度以上,没有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B级
204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煤柱的留设、开采顺序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B级
205煤矿(矿井)未经批准拆开井巷密闭的C级
206
煤矿(矿井)采掘工作面各类图牌板(工作面布置图、施工断面图,巷道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
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隐患排查牌板、测气、责任制牌板)不完整,或不符实际的;
B级
207其他隐患
208
3.2.顶板
煤矿(矿井)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A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209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3.作
业场
所类
类
3.2.顶板
类
煤矿(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安全措
施;
A级
210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A级
211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没有储存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A级
212煤矿(矿井)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A级
213煤矿(矿井)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未制定安全措施。A级
214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A级
215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未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B级
216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没有进行加强支护;A级
217煤矿(矿井)架棚支护巷道没有使用拉杆或撑木的;A级
218煤矿(矿井)炮掘工作面距迎头10米内没有采取防倒加固措施;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219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小于20m;A级
220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和与相连的巷道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B级
221煤矿(矿井)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加固;A级
222煤矿(矿井)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未采取和加固临近支护;A级
223煤矿(矿井)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不符合相关规定;B级
224煤矿(矿井)敲帮问顶不到位;B级
225其他隐患
226
3.3.通风
类
煤矿(矿井)总风量不足的;C级
227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的;B级
228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反风演习B级
229煤矿(矿井)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B级
230煤矿(矿井)井巷中的风流速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231煤矿(矿井)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C级
232煤矿(矿井)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未按规定兼作风井使用B级
233煤矿(矿井)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C级
234煤矿(矿井)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C级
235煤矿(矿井)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C级
236煤矿(矿井)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C级
237煤矿(矿井)局部通风发生循环风的;A级
238
3.3.通风
类
煤矿(矿井)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A级
239煤矿(矿井)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A级
240煤矿(矿井)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241煤矿(矿井)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B级
242煤矿(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室和采区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243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硐室未设在进风风流中;B级
244煤矿(矿井)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采用扩散通风时,硐室深度、入口宽度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245其他隐患
246
3.4.瓦斯
类;
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瓦斯等级鉴定的;B级
247煤矿(矿井)矿长等有关人员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的B级
248煤矿(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C级
249煤矿(矿井)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C级
250煤矿(矿井)临时停工地点,未按有关规定处置就停止通风的;B级
251其他隐患
252
3.5.粉尘
类
3.5.粉尘
类
煤矿(矿井)未对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B级
253煤矿(矿井)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允许范围的;B级
254煤矿(矿井)的溜煤眼兼作风眼使用的;B级
255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未设置风流净化水幕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256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喷雾装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B级
257
煤矿(矿井)的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
转载点等地点未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的
B级
258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冲洗巷道的;B级
259其他隐患
260
3.6.防灭
火类
3.6.防灭
火类
3.6.防灭
火类
煤矿(矿井)未对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B级
261煤矿(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C级
262
煤矿(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
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C级
263煤矿(矿井)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C级
264煤矿(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C级
265煤矿(矿井)进风井口未装设防火铁门或其他防火安全措施的B级
266煤矿(矿井)井口周边20m内有杂草B级
267煤矿(矿井)井口外20m内有可燃物和火源B级
268煤矿(矿井)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池的B级
269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在井上、下设置消防器材库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270煤矿(矿井)设置的井上、下消防器材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B级
271煤矿(矿井)未在有关地点和场所配备灭火器材;B级
272煤矿(矿井)配备灭火器材失效或无法使用的;B级
273煤矿(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使用木支护;B级
274煤矿(矿井)井下机电硐室未安装向外开的防火铁门的;B级
275煤矿(矿井)井下机电硐室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B级
276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的;B级
277煤矿(矿井)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B级
278煤矿(矿井)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B级
279其他隐患
280
3.7.防治
水类;
煤矿(矿井)未按照规定,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C级
281煤矿(矿井)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C级
282煤矿(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B级
283
3.7.防治
水类;
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情况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B级
284煤矿(矿井)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C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285煤矿(矿井)未按规定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C级
286煤矿(矿井)采掘工作面已发现透水征兆,仍组织生产的;C级
287煤矿(矿井)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C级
288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留设防水安全煤(岩)柱应的;B级
289煤矿(矿井)未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设置井下防水闸墙的;B级
290煤矿(矿井)设置的防水闸门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验收合格的;B级
291煤矿(矿井)未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在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B级
292煤矿(矿井)顶水作业的;B级
293
3.7.防治
水类;
煤矿(矿井)主要泵房没有有2个出口,并做到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B级
294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的煤矿(矿井)未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等安全措施的;B级
295煤矿(矿井)井下探放水没有采用专用钻机的;B级
296煤矿(矿井)没有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的;B级
297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钻孔进行管理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298煤矿(矿井)没有建立水文观测系统的;B级
299煤矿(矿井)水文观测数据与实际不符;B级
300其他隐患
301
3.8.电气
类;
3.8.电气
类;
煤矿(矿井)核定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采用单回路供电的;C级
302煤矿(矿井)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C级
303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C级
304
煤矿(矿井)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
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
B级
305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没有两回路的;B级
306煤矿(矿井)采区变电所等地点未装设局部接地极的;B级
307煤矿(矿井)电缆悬挂点及电缆相互间的间距要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308煤矿(矿井)机电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的通道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309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C级
310煤矿(矿井)敷设电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B级
311煤矿(矿井)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敷设电缆的B级
312其他隐患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313
3.9.提升
运输类;
煤矿(矿井)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未在井口公布的B级
314煤矿(矿井)采用人力板车运输等淘汰落后运输方式的B级
315煤矿(矿井)未按标准铺设轨道的;B级
316煤矿(矿井)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B级
317煤矿(矿井)列车行驶速度超过4m/s;B级
318煤矿(矿井)采取人力推车时,1次推车超过1辆的;B级
319煤矿(矿井)巷道坡度大于7‰时,使用人力推车的;B级
320煤矿(矿井)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未安装机械运送人员装置的;B级
321
3.9.提升
运输类;
煤矿(矿井)斜井提升时,发现蹬钩、行人等行为的;B级
322其他隐患
323
3.10.爆破
作业类;
煤矿(矿井)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等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324煤矿(矿井)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325煤矿(矿井)爆破工在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B级
326煤矿(矿井)爆破工不在安全地点起爆;B级
327煤矿(矿井)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不符合规定。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328
煤矿(矿井)爆破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未按照规定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
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B级
329煤矿(矿井)裸露爆破;
330其他隐患
331
3.11安全
标识类
煤矿(矿井)井口未标有矿井名称;B级
332煤矿(矿井)地面配电所、坑木场、沉淀池等地点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告标志;B级
333煤矿(矿井)主井口未悬挂矿井避灾路线图的;B级
334煤矿(矿井)井下各主要巷道未设置避灾指示牌的;B级
335煤矿(矿井)井下各主要巷道设置的避灾指示牌与实际不符的;B级
336煤矿(矿井)巷道内未装设路标和警标标志的;B级
337煤矿(矿井)井巷交岔点,未设置路标的;B级
338煤矿(矿井)井巷交岔点设置路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B级
339煤矿(矿井)机电硐室入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的;B级
340煤矿(矿井)列车或单独机车没有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的;B级
341
3.11安全
标识类
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在井下井底车场等地点设置足够照明;B级
342煤矿(矿井)机电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未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343煤矿(矿井)机电硐室内的设备,未分别悬挂设备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的;B级
344煤矿(矿井)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B级
345煤矿(矿井)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未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的;B级
346煤矿(矿井)爆破作业钱,未在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的;B级
347煤矿(矿井)栅栏未悬挂警示牌的;B级
348煤矿(矿井)矸石山四周未设置安全警戒区的;B级
349煤矿(矿井)矸石山安全警戒区未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的;B级
350其他隐患
351
3.12.其他
作业场所类
其他隐患
352
4.设
备设
施类
4.1采掘设
备类;
煤矿(矿井)采煤工作面安装刮板输送机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353
煤矿(矿井)掘进工作面装岩机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未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
确规定;
B级
354煤矿(矿井)掘进工作面装岩机双向辅助导向轮不可靠;B级
355煤矿(矿井)掘进工作面装岩机在装岩前机身和尾轮没有固定牢靠;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356其他隐患
357
4.2通风设
施设备类
煤矿(矿井)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C级
358煤矿(矿井)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C级
359煤矿(矿井)备用通风机无法在10min内开动的;B级
360
4.设
备设
施类
4.2通风设
施设备类
煤矿(矿井)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的。B级
361煤矿(矿井)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未安装防爆门的。B级
362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测定的;B级
363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安装反风设施的;B级
364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时,不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的;B级
365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时的供给风量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的B级
366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B级
367煤矿(矿井)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B级
368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369
4.设
备设
施类
4.2通风设
施设备类
煤矿(矿井)使用的风筒不是抗静电、阻燃的;B级
370煤矿(矿井)测风站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B级
371煤矿(矿井)配备的瓦斯检测仪器数量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B级
372煤矿(矿井)瓦斯检测仪器未定期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校验并检定的;B级
373煤矿(矿井)配备的风表类型和数量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B级
374煤矿(矿井)风表未定期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校验并检定的;B级
375其他隐患
376
4.3安全监
控类
煤矿(矿井)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位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377煤矿(矿井)风速、一氧化碳、风压、烟雾、温度、设备开停、风门及馈电传感器等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378
4.设
备设
施类
4.3安全监
控类
煤矿(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
闭锁装置的。
B级
379煤矿(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调校的C级
380煤矿(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之间未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的;B级
381煤矿(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与调度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的B级
382煤矿(矿井)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未按规定定期调校的;B级
383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未定期计量检定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384其他隐患
385
4.4.人员
定位类
煤矿(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不能实时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B级
386煤矿(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不能实时准确掌握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B级
387
4.设
备设
施类
4.4.人员
定位类
煤矿(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下井设备没有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的;B级
388煤矿(矿井)入井人员未携带识别卡,或识别卡无法正常使用的;B级
389煤矿(矿井)未在规定地点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的;B级
390其他隐患
391
4.5压风自
救类
煤矿(矿井)空气压缩机设置在井下的;B级
392
煤矿(矿井)各类空气压缩机未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
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应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的
B级
393煤矿(矿井)各类空气压缩机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B级
394煤矿(矿井)空压机的风包设置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A级
395煤矿(矿井)压风管路未按规定敷设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的B级
396
4.设
备设
施类
4.5压风自
救类
煤矿(矿井)压风管路未按规定每间隔200米设置供气阀门的;B级
397煤矿(矿井)压风管路规格主管路直径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小于50毫米的;B级
398煤矿(矿井)压风管路阀门开关不灵活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399其他隐患
400
4.6供水施
救类
煤矿(矿井)设置消防水池容量不符合规定的;B级
401煤矿(矿井)地面消防水池无法保持不小于200m3水量的B级
402煤矿(矿井)井下消防管路未按照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的B级
403煤矿(矿井)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未按照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的;B级
404煤矿(矿井)供水管路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阀门开关失效的。B级
405其他隐患
406
4.7紧急避
险类
(暂缺)
407
4.设
备设
施类
4.7紧急避
险类
其他隐患
408
4.8提升运
输类
煤矿(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C级
409煤矿(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C级
410煤矿(矿井)使用非阻燃皮带;C级
411煤矿(矿井)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C级
412煤矿(矿井)矿井提升使用的矿用提升绞车未安装保险装置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413煤矿(矿井)矿井提升使用的矿用提升绞车保险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的;B级
414煤矿(矿井)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未安装深度指示器的;B级
415煤矿(矿井)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安装的深度指示器无法正常使用的;B级
416
4.设
备设
施类
4.8提升运
输类
煤矿(矿井)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未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
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的;
B级
417煤矿(矿井)主要提升装置没有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B级
418煤矿(矿井)带式输送机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的;B级
419煤矿(矿井)带式输送机设置安全保护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的;B级
420煤矿(矿井)专用人车未按规定装设防跑车装置的,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B级
421煤矿(矿井)专用人车使用的钢丝绳未经检测合格的B级
422煤矿(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和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规格、铺设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423煤矿(矿井)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棚梁的距离、绝缘子的悬吊不符合有关规定;B级
424
4.设
备设
施类
4.8提升运
输类
煤矿(矿井)提升设备的连接装置、防坠器未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不合格仍然使用的;B级
425煤矿(矿井)新安装的防坠器未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就投入使用的;B级
426煤矿(矿井)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定期检查的;B级
427煤矿(矿井)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及时更换的;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428煤矿(矿井)提斜井人车防坠器,没有按规定定期进行落闸试验、脱钩试验的B级
429其他隐患
430
4.9排水设
备类
煤矿(矿井)配备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设备与矿井涌水量无法匹配的B级
431煤矿(矿井)主要泵房未按规定配备的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的;B级
432煤矿(矿井)水泵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性能检验的;B级
433
4.设
备设
施类
4.9排水设
备类
煤矿(矿井)主要水仓未设置主仓和副仓的;B级
434煤矿(矿井)主要水仓容量不符合规定的;B级
435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煤矿(矿井)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C级
436煤矿(矿井)主要泵房未设防水防火门。B级
437煤矿(矿井)在每年雨季以前,未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等进行全面检修的;B级
438煤矿(矿井)在每年雨季以前,未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B级
439煤矿(矿井)配备的探放水专用钻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B级
440其他隐患
441
4.10电气
设备类
煤矿(矿井)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的。C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442
4.设
备设
施类
4.10电气
设备类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C级
443煤矿(矿井)使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安标志的;C级
444煤矿(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C级
445煤矿(矿井)井上、下未装设防雷电装置的;B级
446煤矿(矿井)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A级
447煤矿(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未有备用电源的;B级
448采用单回路供电的煤矿(矿井)备用电源无法的容量无法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的;B级
449煤矿(矿井)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不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B级
450
4.设
备设
施类
4.10电气
设备类
煤矿(矿井)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没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B级
451煤矿(矿井)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未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的;B级
452
煤矿(矿井)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未装设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的;
B级
453
煤矿(矿井)煤电钻没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的;
454煤矿(矿井)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未按规定每班进行跳闸试验的;B级
455
煤矿(矿井)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含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没有与主接地极
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的;
B级
456煤矿(矿井)使用非阻燃电缆的;C级
457
4.设
备设
施类
4.10电气
设备类
煤矿(矿井)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没有使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的;A级
458煤矿(矿井)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的;B级
459煤矿(矿井)采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的;B级
460煤矿(矿井)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没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B级
461煤矿(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低于经常用灯的总人数的;B级
462
煤矿(矿井)矿灯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
况的
B级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463煤矿(矿井)发出的矿灯无法连续正常使用11h的;B级
464其他隐患;
465
4.设
备设
施类
4.11.爆破
器材类
煤矿(矿井)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的;C级
466煤矿(矿井)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C级
467煤矿(矿井)同一采掘工作面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C级
468煤矿(矿井)使用的爆破母线和连接线不符合有关规定;A级
469煤矿(矿井)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的;A级
470煤矿(矿井)爆炸材料箱未锁的;A级
471煤矿(矿井)爆破时炮眼封泥未使用水炮泥;A级
472煤矿(矿井)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随意丢放或移交他人;A级
473其他隐患;
474
4.12.通信
设备类
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场所安装足够数量的;B级
475煤矿(矿井)井下安装的无煤安标志的;B级
476
4.设
备设
施类
4.12.通信
设备类
煤矿(矿井)安装的无法正常使用;B级
478煤矿(矿井)井下线路采用大地作回路的;B级
479其他隐患;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隐患内容
隐患
级别
备注
480
4.13.个人
防护用品类
煤矿(矿井)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A级
481煤矿(矿井)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A级
482煤矿(矿井)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B级
483煤矿(矿井)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A级
484煤矿(矿井)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A级
485
煤矿(矿井)在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未佩戴防尘或防
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A级
486其他隐患。
487
4.14其他
设备设施类
其他设备设施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清单
序号排查项目标准要素及具体描述排查部门及负责人检查结果
1
是否有相
关安全管
理资质
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员证,安全管理员证等相关证件
2
是否规范
经营
中成药生产企业不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
设立或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
3
是否设置
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
理机构
机械制造企业不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
立或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谓“确定”,是指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指定某
个机构(如生产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鼓励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4
是否按要
求配备专
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
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是否建立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是否健全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全员,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体
系,主要包括⑴主要负责人责任制;⑵其他负责人责任制;⑶各
级负责人责任制;(4)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制;
(5)班组长责任制;(6)岗位人员责任制。
7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的内容是
否符合有
关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适时修订;(2)必须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3)必须与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及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4)
体系清楚,落实“层层有专责,人人管安全”的原则;(5)明确上
下左右之间权限;(6)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
责人要对该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7)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
执行的措施;(8)要贯穿“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全过
程;(9)发挥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
8
安全培训
教育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2)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3)培训的周期和
时间安排;(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5)教育和培训的
主要内容;(6)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
(7)对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其他要求。
9
防火防爆
管理
防火防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部门、岗位职责;(2)危险因素
的辨识;(3)危险场所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及演练计划;(4)
应配备的安全器材、消防器材及其定期维护检验规定。
10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负责安全设备、设施管
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2)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规定,这些规定应当符合相关标准:(3)应急措施。
11
劳动防护
用品配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标准;(2)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规定;(3)劳动防护用品
的佩戴、使用要求。
备、管理
和使用
12
安全检查
和隐患排
查治理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方式与周期;(2)
检查内容;(3)检查人员;(4)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和
管理要求;(5)建立安全检查动态监控体系,明确做到整改措施、责
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6)隐患台帐及上报制度。
13
事故预案
及事故管
理
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预案编制、颁布、报
备、演练、修改的要求;(2)明确事故应急程序、应急设施、抢险与
救护;(3)事故分类、管理分工、统计台帐、报告程序;(4)事故调
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14
电气安全
管理
电气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应遵守的有关规程;(2)明
确电气检修、用电设备环境、警示标志、操作、日常维护等方面的要
求;(3)明确对移动用电设备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4)明确危
险环境中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5)明确临时用电审批的要求。
15
仓库、储
罐区安全
管理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仓库、储罐区的设
置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2)明确通道、消防设施、安全标志
的管理;(3)出入库、台帐的要求;(4)明确防火、防爆、安全保卫
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