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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1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劳务派遣制度

劳务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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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4日发(作者:蒋垛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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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

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效劳,维

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

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

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

积极疏导〞原则,实事,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根据公司要求负责招聘及面

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由公司办

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展招聘,原则

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公司确定录用派遣员

工,并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展派遣员工招聘,将参

照第六条的方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效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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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

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

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

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容

进展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

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

日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

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

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市有关

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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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平安教育培

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

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平安卫生权益,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平安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平安生

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平安、职业危害事

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

中的平安和安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展安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

息休假等待遇和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

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展

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效劳期,有关

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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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义务的派遣员工

签订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

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公

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

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

支付,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方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

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

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

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

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

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

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

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

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公司及时为派遣

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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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

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

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

和我市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

局部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

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

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

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

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

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

规定执行。

〔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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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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