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权运动
-
2023年3月2日发(作者:拉丁超立方抽样)试论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人权派思想
【摘要】: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人权派的人权思想激烈批评了国民党的一党专
政,表达了对人道、文明的现代生活方式的深刻认同。他们提出要建立一个治安
的、普遍繁荣的、文明的、现代的统一国家,用自由、民主、人权培养一个有人
味的文明社会,仍是我们今天希望能得以实现的共同理想。
【关键词】:中国近现代史;人权派;思想
鸦片战争叩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中国逐渐过渡到现代社会。现代社会是
尊重人权,实行民主与法治。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以胡适、罗隆基为
代表的人权派发动了一场人权运动,在这场运动中,他们激烈批评了国民党的一
党专政。更为可贵的是,他们表达了对人道、文明的现代生活方式的深刻认同,
因而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重要一页。
一、什么是人权派
人权派是存在于1928年到1931年之间的一个政治派别,是《新月》创刊
后,胡适、罗隆基等一部分新月派中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又形成的一个带有明显
政治性的松散联盟。
从1929年开始,他们以《新月》杂志为阵地,针对国民党蒋介石的专制独
裁统治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公开向南京国民政府提出了制定约法、保障人权、实
行民主政治的要求,从而发动了一场人权运动,人权派也由此而得名。在这场运
动中,他们对人权与自由,特别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强烈呼唤,代表了广大
知识分子的心声,因而得到教育界、新闻界、知识界人士的广泛欢迎和支持;他
们对国民党以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为核心的党化教育的批评及国民党训政本质
的揭露,遭致了来自政府和党部的干预、压制、迫害和打击。在激烈的交锋与笔
战中,人权运动在1930年达到高潮,到1931年结束。人权运动的终结,并不意
味着人权派思想发展的终结。
我们不能不承认,人权派提出的实行民主政治,用宪法、法治来规范、约
束政府权力的行使,保障人们做人的基本权利,建立一个治安的、普遍繁荣的、
文明的、现代的统一国家,他们奋力要实现的重要目标,即用自由、民主、人权
培养一个有人味的文明社会,仍是我们今天希望能得以实现的共同理想,甚至是
一个至关重要的、超越一切的理想。
二、人权派的主要思想主张
关于人权与国家的关系,人权派认为,首先,人权先国家而存在,非国家
赋予之权。在他们看来,国家是人的工具而不是相反。罗隆基用宗教信仰自由这
种人权来说明这一点。宗教是先国家而有的,宗教信仰是先国家而存在的。国家
不能给人民宗教信仰自由,而只能承认它。既为承认,也即谓这种人权先国家而
存在。其次,国家的功用在保障人权,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国家
既然是人的工具,那么它应保障做人的必要条件也就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最后,
在人权方面,国家的功用也止在保障人权,其权力应受限制。国家是工具,并且
只不过是人类社会许多工具中的一种,因此它不能包办人类生活的一切,因而国
家的权力是有边界有限制的。”国家这工具有些事他担任不了,有些事他担任不
好。”例如宗教,它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就是国家管不了管不好的。国家不能
干涉人民的宗教信仰,也不能给人民宗教信仰自由,而只能承认人民的这种人权。
胡适指出,”今日我们感觉最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
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罗隆基更是认为,”明火打劫的强盗,执枪杀人的绑
匪,虽然干的是’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的勾当,其影响所
及,远不如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霸占了政府的地位,打着政府的招牌,同
时不受任何法律拘束的可怕。”
在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人权派认为,法律不能产生人权,相反,人权是
法律产生的来源和根据。法律的目的是谋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只有人民本
身,才知道他们自己的幸福是什么,因而谋取自身的幸福就是人权之一,所以说,
人民制定法律就是人权,法律是人权的产物。既然法律是人为了自己而制定出来
的,那么法律的根本作用便是保障人权。所以,”争人权的人,主张法治”。同时,
他们进一步认为,”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
高效力。它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
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
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这才可能保障人权。
人权派认识到,法律到底是纸上的条文。人权可以产生法律,纸上的法律
不一定能够保障人权。罗隆基说,到人民所要的法律不能产生,或者产生了的法
律失去效力的危险时候,人们就得运用他革命的人权了。”一切的人权都可以被
人侵略,被人蹂蹄,被人剥夺。只有革命的人权是永远在人民手里,这自然是人
民最后的生机,这又是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的最重要的一点。”胡适虽不主张革
命人权,但从他对宪法与宪政关系的论述来看,他也认为宪法需要人们精心护持。
孙中山认为宪法颁布之日即是宪政完成之时,胡适认为”这是绝大的错误”。因为
宪法只是宪政的起点与工具。并且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种种问题,这需”
靠人民与舆论时时留心监督,时时出力护持,如守财奴的保护其财产,如情人的
保护其爱情,偶一松懈,便让有力者负之而走了。”故宪法可”成于一旦”,而宪
政永无”告成之时”。
人权派认为,人权具有时间性与空间性。因为人权既然是人生活上一些必
要的条件,而人生活上的要求在不同时间和空间是不同的。”在某个时代或某个
地点,人们生活上的条件某些已经具备,某些依然缺乏,于是人们要求的内容和
奋斗的趋向必然受到环境的支配。”例如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人权
说帖,1689年的人权条文同是人权运动的文件,其人权的内容就完全不同。这
是人权有时间性的例证。再如,美国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和对幸福的自由追
求”,法国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和友爱”。同是”自由平等”,其各自的含义
也不同,这是人权有空间性的显证。
根据人权的这一特征,罗隆基列举了他们认为在当时的中国所缺乏的做人
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当时中国人所必争的人权,共35条,主要包括:国家是全
体国民的团体;法律是根据人权产生的;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一切官吏
是全民的雇佣人员;人民有权议决预算决算;全民应受同样法律的统治;国民有
劳动权;国家对国民有供给教育机会的责任;国民应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
等。
三、人权派思想的评价
人权派认为人权是在社会上做人的那些必要条件,要求人权是为了做人,
因而他们对于人权的根本意义是有所认识的。这在中国近现代史是前所未有的。
人权派对人权与国家的关系有清醒深刻的认识。他们不但认识到国家是人
的工具,国家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因而国家的职能是保障人权;更为可贵
的是,他们从国家的能力和性质认识到人权要有保障,国家权力应受限制,因而
人权派的这些思想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所以人权派的这些
思想对于唤醒社会意识、扩大社会力量,从而更加有效保障人权,也是有益的。
人权派认为人权具有时间性,因而也就认识到了人权是不断发展的。而在
此之前的中国思想家只是简单地宣布某些权利是人权,而不曾用历史的,发展的
眼光来看待人权。同时,它也为我们今天进一步丰富人权的内容提供了理论资源。
人权派认为人权也具有空间性,这就提出了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问题。人权
是做人的必要条件,人的共似性决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但每个民族形成和发展过
程中所处环境的不同使得所产生的价值观念有所不同,因而人权也具有特殊性。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当代人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92.
[2]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
[3]罗隆基.论人权[J].新月,1929,(5).
[4]徐云.略论人权派的人权思想[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