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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安全事故

发布时间:2023-06-09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较大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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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发(作者:电气火灾)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百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组织抢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度组织抢

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

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问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答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扩展资料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版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权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

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什么是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

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扩展资料

案例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12日通报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强调要迅速

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真查找事故原因。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日发生的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称,8月11日8时

23分,一辆号牌为山东N90876号的变型拖拉机,沿山东省淄博市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

至北山路与博沂路交叉路口时失控冲入路口,先后与由北向南方向正常行驶的鲁CG1836号

公交车、鲁CB9518号大客车等车辆发生碰撞,共造成11人死亡、21人受伤。

8月11日15时20分,湖北省宜昌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0MW热电联产项目

在生产调试过程中,高压蒸汽管道突然破裂,致使540摄氏度的蒸汽大量外泄,击碎中控室

玻璃窗,造成中控室内21人死亡、5人烫伤。

通报要求,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全力处置事故,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迅速组

织开展事故调查,认真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查看资料来源:新华网——国务院安委办通报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4、我国法律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何处理

重大安全事故罪有两项具体罪名,均以追究直接责任人为主,量刑标准在《刑法》中分别有

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近年国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哪些

近年国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哪些

1、天津港爆炸。

2、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粉尘爆炸。

3、吉林宝源丰公司特大火灾。

6、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还应于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

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7、《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什么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

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7)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8、按照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的罚款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查询得知,对生产单位处罚如下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

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

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

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

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要负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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