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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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6日发(作者:验收报告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鲁政办字〔2021〕60号2021年6月21日)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
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
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
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
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
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
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
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
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
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
危险源;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
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
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
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门或单位
根据委托协议对安全总监实施考核。
第八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
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
领导。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
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
作需要推荐人选。
第九条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
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
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
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
作;
(四)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
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
(五)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
练与修订工作;
(六)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八)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
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的决定;
(九)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十)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十一)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
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
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等情况。
第十五条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
报告。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
及时作出报告: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现实危险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
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
(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二)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
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
位风险津贴。
第十九条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
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
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山
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
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
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
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
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