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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准则

发布时间:2023-06-09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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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6日发(作者:屋脊)

附件3: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

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

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

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

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

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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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

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

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

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

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

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

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

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

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

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

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

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

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

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

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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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

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

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

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

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

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

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

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

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

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

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

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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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

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

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

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

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

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

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

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

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

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

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

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

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

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

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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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

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

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

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

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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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

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

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

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

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

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

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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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

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

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二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

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

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

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

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

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

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

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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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

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

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

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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