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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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重庆市江北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及招商奖励政策
暂行办法
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江北区总部经济
进一步加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按照《重庆市江北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
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本暂行
办法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凡新迁入江北区或在江北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企业
在江北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当年实现的税收区级
留成部分,第一年按照80%,第二、三年各按照50%的比例给
予扶持,其中20%用于奖励该企业经营班子;对经营班子奖励
的30%以上用于奖励主要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
新迁入或新设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期满后,按本条第二项规定
的已落户总部企业的政策进行奖励。
2、对已在江北区落户的总部企业,若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
分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奖励该
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绝对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总部企业在江北区首次购房总价款200万元(含200
万元)以上,用于企业自用办公或经营的,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
缴纳契税的企业,区财政将在扣除征收成本后,一次性安排该房
契税的全额予以扶持发展。
4、对于发展态势好、税收贡献大的总部企业,根据实际需
要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经区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
专题研究后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
5、区工商、税务、劳动、卫生、教育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积极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并积极为总部企业经营班
子成员的就医及其子女就学提供优质资源和服务。
6、金融型总部企业执行《重庆市江北区金融业发展激励政
策实施办法》的奖励政策。
7、凡享受了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10年内不得迁出江北
区。
二、对招商引进总部企业有功人员、单位的奖励政策
鼓励社会机构、各界人士及区属各部门、个人招商引进总部
企业。对引进总部企业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区总部办会同区财
政、区国税、区地税、区监察、区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奖励
方案,报区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给予奖
励,奖励金额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有特殊贡献的
单位或个人,可专题研究奖励政策。
三、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奖励政策的申报
(一)总部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申报
1.提交资料:企业申请政策扶持或奖励的报告、工商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当年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复
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在江北区首次购房的还应
提交经房屋交易所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契税完税凭
证复印件。
2.申报时间: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次年1
月,向江北区总部办提出书面申请,超过申报期未按要求申报的
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二)招商奖励政策的申报
招商引进总部企业工商税务注册到江北区后2个月内,招商
有功单位或个人应向区总部办申报,填写《重庆市江北区总部企
业认定申请表》(参阅《重庆市江北区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并提交所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于次
年1月31日前向区总部办申报奖励。
(三)计算扶持政策和奖励政策的基数和时间
凡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享受招商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
政策考核的依据是总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扣除征收成本
后的区级留成部分。计算当年享受政策时间不足6个月的,从下
年起按整年计算兑现;计算当年享受政策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
年的,在当年计算兑现(按税务注册登记时间计算)。
四、其它事项
(一)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江北区政
府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班子和招商有功人员获得
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
(三)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江北区总部
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