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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落户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重庆落户政策

重庆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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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

重庆市江北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及招商奖励政策

暂行办法

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江北区总部经济

进一步加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按照《重庆市江北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

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本暂行

办法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凡新迁入江北区或在江北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企业

在江北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当年实现的税收区级

留成部分,第一年按照80%,第二、三年各按照50%的比例给

予扶持,其中20%用于奖励该企业经营班子;对经营班子奖励

的30%以上用于奖励主要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

新迁入或新设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期满后,按本条第二项规定

的已落户总部企业的政策进行奖励。

2、对已在江北区落户的总部企业,若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

分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奖励该

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绝对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总部企业在江北区首次购房总价款200万元(含200

万元)以上,用于企业自用办公或经营的,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

缴纳契税的企业,区财政将在扣除征收成本后,一次性安排该房

契税的全额予以扶持发展。

4、对于发展态势好、税收贡献大的总部企业,根据实际需

要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经区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

专题研究后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

5、区工商、税务、劳动、卫生、教育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积极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并积极为总部企业经营班

子成员的就医及其子女就学提供优质资源和服务。

6、金融型总部企业执行《重庆市江北区金融业发展激励政

策实施办法》的奖励政策。

7、凡享受了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10年内不得迁出江北

区。

二、对招商引进总部企业有功人员、单位的奖励政策

鼓励社会机构、各界人士及区属各部门、个人招商引进总部

企业。对引进总部企业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区总部办会同区财

政、区国税、区地税、区监察、区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奖励

方案,报区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给予奖

励,奖励金额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有特殊贡献的

单位或个人,可专题研究奖励政策。

三、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奖励政策的申报

(一)总部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申报

1.提交资料:企业申请政策扶持或奖励的报告、工商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当年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复

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在江北区首次购房的还应

提交经房屋交易所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契税完税凭

证复印件。

2.申报时间: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次年1

月,向江北区总部办提出书面申请,超过申报期未按要求申报的

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二)招商奖励政策的申报

招商引进总部企业工商税务注册到江北区后2个月内,招商

有功单位或个人应向区总部办申报,填写《重庆市江北区总部企

业认定申请表》(参阅《重庆市江北区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并提交所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于次

年1月31日前向区总部办申报奖励。

(三)计算扶持政策和奖励政策的基数和时间

凡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享受招商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

政策考核的依据是总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扣除征收成本

后的区级留成部分。计算当年享受政策时间不足6个月的,从下

年起按整年计算兑现;计算当年享受政策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

年的,在当年计算兑现(按税务注册登记时间计算)。

四、其它事项

(一)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江北区政

府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班子和招商有功人员获得

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

(三)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江北区总部

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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