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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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范文3篇
北京公积金提取“松绑”
想提取公积金分担房租,却被繁杂的申请程序“拒之门外”。现在,这种尴
尬的局面终于得到改变: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松绑”,市民租住商品房无须再
提供租房合同和房租费发票,只需证明在本市无房,便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
交钱容易取钱难”,这是近年来公积金缴存者的共同感受。手续繁、到账晚、
限制多......一边是巨量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一边则是大量有意使用的缴存者
“望而兴叹”。不过,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即日起放宽租
房提取公积金条件。不少网友直呼:“公积金终于不用继续‘沉睡’了!”
凭无房证明便可提取公积金
“工作几年下来,我的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已超过6万元,但由于没有买房
的打算,至今一分钱都没提取过。”就职于北京某公关公司的宁女士告诉记者,
虽然过去租房也可提取公积金,但手续繁琐,关键还需要缴纳5%的税费,还不
如直接放在账户里。
据了解,此前,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但如果要开
具发票,就需要按照5%的标准缴纳支付房屋出租的税费。也就是说,每月3000
元的房租就要缴纳150元的税费,虽然政策明确规定此税费应由房东缴纳,但很
少有房东愿意为了房客提取公积金而多掏这部分钱。
而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发布的通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
自有住房、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房,则
分为两种情况:仅需提供无房产证明,而不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每人每
月可提取不超1500元的金额;除了无房证明,还提供了租房合同和实际租房支出
发票,经过审核无误,就可按照现行规定,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
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本人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房租实际支出。
凭借无房证明便可提取公积金,那么无房证明应该怎样办理?据了解,北京
公积金中心已经与市住建委进行沟通,实现了联网实时查询职工的住房信息。职
工申请提取时,只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授权公积
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住房信息。联网查询结果确属无房的,当时即可办理提取
业务。
提取资金何时发放?
关于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发放,《通知》中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
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银行账户。
提取满一年继续提取的,职工需重新申请提取。
提到为何将租住商品房提取限额定为1500元,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
责人解释道:“每个人1500元的限额是根据本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
以及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设定的。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则一
户家庭每月可支取限额将达到3000元。按一个季度计算,提取总额可达到9000
元。”另外,部分申请者比较担忧,租房提取了公积金,是否会影响以后用公积
金贷款买房。对此,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租房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
没有关联。
Tips:提取公积金交房租要交的材
租住公租房
1.《提取申请书》2.房屋租赁合同3.支付房租的发票或收据4.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6.如果配偶申请,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租住商品房
1.《提取申请书》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4.《提取住
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
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
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
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
(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
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
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
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
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
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
贷款本息。
第八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
建修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
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
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
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
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分别购建修房,偿还商
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
房公积金金额。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不能
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第十条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按以下规定提取
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住房
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
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已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偿还住房
贷款凭证不能再次用于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职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可以申请提取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
租赁房房租。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退休的;
(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
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
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
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八)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
年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
(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
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提取的,职工患有精神疾病的,应由监护
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提取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
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
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
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
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
部分。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
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十九条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
职工。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
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
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
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
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不符合本办
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
额。分居了,也有权分得住房公积金
[案情]五年前王某丧偶后,经亲友介绍来到了城里,嫁给了比她大9岁的退
休工人老张。老张的子女非常反对老张再婚。他们结合后,老张头的子女多次来
家闹。近两年,老张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先后因心脑血管疾病,多次住院。张
的子女怕老张死后,王继承老张的房屋等遗产,到老张家闹腾的次数不断增多。
无奈王从老张处搬出,又回到了农村女儿家居住。王搬出后,和老张的关系并没
断,老张不时地来农村王家处小住,王也不时地去城里张处看望。王和老张一直
等待子女改变对他们婚姻的态度。为了缓和关系,解开房产这个“结”,老张和
王商量把张的房子给了张的孙子。同时张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卡给了王,张对王
说这卡上的10万块钱,就归王了。为了防止和子女关系的激化,这公积金的事,
张没写赠与书,没告诉子女。前不久老张去世,已和张分居的王,拿张的卡,回
城里支取张的住房公积金,遭到了张子女的反对,张的子女称王已经与张分居,
无权支取张的住房公积金。无奈王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王得到了张住房公积
金的80%,8万元钱。
[评析]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
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
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王作为张
的配偶有权继承张的住房公积金等遗产。分居只是一种居住方式,不能因此变更
夫妻关系,影响遗产继承。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
五条等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配偶、继承人(受
遗赠人)的身份证明。二、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蓄卡。三、死亡职工单位开
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四、职工死亡证明。五、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
的判决书,包括裁定书、调解书。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之间必须达成对遗
产处理的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要走诉讼程序,凭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