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护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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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办护照需要什么材料,费用,以
及流程是什么
上海市普通护照申请办
理须知
一、申领范围
只要您具有上海市的常住户籍,便可以根据需要
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中华人民共
和国普通护照。如您尚持户口准迁证或户口迁移
证而暂时未取得本市常住户籍,请取得新的常住
户籍后再申领。
如果您是非上海市户籍的外省市居民,在本市企
业工作,已办理暂住证或己拥有上海市的蓝印户
口,便可以在本市以出国商务的事由申请中华人
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二、有关说明
1、护照
现行签发的封面为玫瑰紫色的新版护照(97版)
采用电脑可读形式印制。除特别注明外,护照有
效期为五年。一般情况下,护照可延期两次,每
次延期不超过五年。
2、偕行儿童
电脑可读护照只载有持照人的个人咨料,请为偕
行儿童申请他们自己的护照。
3、加注
如您需要加注英文译名,请提供签证通知书或入
学通知书或公证书等相关文件。
4、费用
护照收费标准:每本200元,加注项:20元/项。
5、申领护照际需时间
按有关规定,无特殊情况,出入境管理处将在十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已受理的申请。
6、急需申领护照出境
如果您具有充分理由急需申领护照出境,您须亲
自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请求协助,书
面陈述您的理由,并递交相关文件,以资证明。
可以加急申领护照的理由有:
(1)奔丧、探病的(请提供亲属的死亡证明或住院
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开学在即的(指开学日期在一个月内,请提供
国外接受学校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正本)或国
外有效入境证明即将过期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
三、填写护照申领表
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水笔完整填写申领表(可
参照样本填写)。
具有以下特定身份的申请人,还须按干部管理权
书或法律文书。
2、邮寄申请
如果您因故不能亲自递交本人的申领表,或不能
亲自为您监护的16周岁以下儿童递交申领表,
请将〈1〉填写完整的申领表;〈2〉户口簿(签
发页〈第一页〉、本人户籍资料页和登记事项变
更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正本);〈3〉身份证复印
件(16周岁以下儿童申请,还须提交上述“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4〉四张规定照片(请参阅第4
页的“护照用标准照片”);〈5〉如果您原先申办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请
提交该过期护照(如该护照遗失,请提交护照报
失证明和登报作废声明),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
寄交以下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333号邮政编码:200080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收
上海市邮政局已在全市100个网点(详情可拨打
185咨询)接受市民递交护照申领表的特快专递
业务,该网点在接受委托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
送我处,并在第三个工作日将办证回执送交申请
人。
注意事项:
(1)如您通过邮寄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
合规定,我处将返回您的申请。
(2)如果您系因出国商务申领护照的外省市暂住
人员,将不能选择邮寄申请,请前往上海市公安
局出入境管理处,亲自递交申领表。
五、领取护照及付费
1、如果您亲自递交本人的申领表或亲自为您监
护的16周岁以下儿童递交申领衰,可委托他人
取证(须填写委托书),或亲自前往上海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处(吴淞路333号)、或我处徐汇发证
点(中山南二路1020号)、或我处浦东新区发证点
(灵山路800号)领取护照,或选择上门递送护照
(须在递交申领表时声明)等方式。领照日当天(回
执上注明)请凭办证回执至银行设在发证点内的
服务窗口付费(选择递送护照的,在送证上门时
付费),再持回执领取护照。
2、如果您通过邮寄递交申请表,请亲自前往上
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我处徐汇发证点、
浦东新区发证点领取护照,领照时请携带居民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正本(16周岁以下儿童的
父母或监护人须携带“证明文件”之正本),以供
核对,领照日当天(回执上注明)请凭办证回执至
银行设在发证点内的服务窗口付费,再持回执领
取护照。
六、护照用标准照片
您将持用之护照的质量直接取决于您所提供照
片的质量,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只要您所提供
的照片符合以下规定即可受理:
(1)近期拍摄的直边正面免冠(亦不能带饰物)彩
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
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只限一人。
(2)照片背景为白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
(3)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
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
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七、注意事项
1、有关复印规格,所有复印件须用16K纸张(195
毫米×270毫米)复印。
2、有关再次申领护照,如果您以前申办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且护照己过期,除递交规
定的相应材料(第2页)外,还须递交己过期的护
照及其复印件(资料页、签发页及备注页)。
如果您的过期护照己遗失,请到遗失地或户籍所
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失,取得该公安机关出具的护
照报失证明,并在市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申
领护照时须递交报失证明和市级报纸登载的关
于护照遗失作废的声明。
3、有关受理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采取计算机自动叫号受理系统。您须在受理大厅
门口的引导服务台领取号票后,在指定区域等
候办理,当您的号码显示在叫号显示屏(安装在
大厅显著位置,能同时显示三个号码)上时,即
前往指定窗口办证。如您未能及时前往,请重
新取号等候。
受理完毕后,接待民警当场签发办证回执,注明
您的基本信息、收费标准及拟取证时间等,请查
收核对。如您选择邮政特快专递申请,我处将在
收到申领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办证回执邮政快
递给您。如您所填写的申领表或提交的材料不完
备,或不符合申领条件,我处将退回申请。
办证回执仅代表您此次护照申请己确认,并不表
示最后一定审批发证。
4、有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
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编造情况、
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入境证
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68545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护照需要什么材料,费用,以及流程是什么?
现行办护照手续
领取申请表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
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
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一)请您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
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北京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入
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领表时请说明申请前往的国家(地区)和
事由,以免领错表格。
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审批表》
填写申请表时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
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二)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
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
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
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
细地址,须与户口簿记载一致。
(五)“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或“民主党派的名称”或“群众”。
(六)“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
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
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七)“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
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
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
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八)“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
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
备注栏内说明未批准情况。
(九)“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
确、衔接。
(六)“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
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
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七)“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
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
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
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八)“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
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
备注栏内说明未批准情况。
(九)“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
确、衔接。
(十)“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应填写配偶、子
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等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
位、地址。
(十二)“境外邀请人的情况及申请人关系”须填
写邀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境外住址、职业
及与申请人关系的形成经过;出国留学填写与境
外学校联系的方法与经过。
单位意见
关于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说明:
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
的审核意见,具体要求是: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
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
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
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l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
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l4周岁的,由其父
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意见,免交单位或派
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近亲
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
或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类以外人员,如档
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
心或北京市职业介绍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
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须分
别由\"中心\"和所在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
意见书。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
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中心等仅限为
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由一、二两
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外
省、直辖市、省市(计划单列市)人才的,由人
才交流中心出具意见;
(六)军队干部因私事出国的,除提供与出国事
由相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军队干部因私出国
人员审查审批件》
(七)其他人员在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出具意见。
(八)在北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在京
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
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其暂住地的
派出所、应聘单位和档案所在地出具出国意见,
待出入境管理处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无
误后,依法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为非本单位和非本系统的
申请人出具意见书和加盖公章,对违者将根据出
入境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
责任。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七)其他人员在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出具意见。
(八)在北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在京
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
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其暂住地的
派出所、应聘单位和档案所在地出具出国意见,
待出入境管理处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无
误后,依法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为非本单位和非本系统的
申请人出具意见书和加盖公章,对违者将根据出
入境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
责任。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