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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福建省住房

福建省住房

-

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

1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

2

目录

前言

一、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5

二、建筑布局与防火分区··········································································7

三、安全疏散

·························································································10

四、建筑构造·························································································15

五、灭火救援设施

···················································································16

六、消防给水·························································································19

七、防烟、排烟······················································································30

八、消防电气

·························································································35

附:主要参考规范、标准、文件

3

前言

由于现行防火规范相关条文规定不够明确,为了解决各地在实际工程中遇到的困难,统

一全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查的技术要求,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建筑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

结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并借鉴兄弟省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2

、建筑布局与防火分区;

3

、安全

疏散;4、建筑构造;5、灭火救援设施;6、消防给水;7、防烟、排烟;8、消防电气。这些

内容在新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出台后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编制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有限,本技术规定难免存在问题与疏漏,在执行过

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福建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映。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州众合开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合立道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

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博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天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4

福建清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州国伟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厦门中福元建筑设计研究院

厦门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建筑专业:施锦华、黄春风、洪声扬、袁军、于华涛、杨银星、黄晓忠、包靖、阙平、

王宏献、李静、叶聿、吴端伟、严咏梅、洪革、张伟建、林华敏

给排水专业:陈晓凤、程宏伟、黄文忠、陈耀辉、郑强、张智娟、李益勤、杨培云、郑

朝峰、杨昆卫、曹杨、高树新、刘承伟、陈汝琬、陈则忠、吴建清、江贤来、林榕

暖通专业:郭筱莹、林峰、肖剑仁、戴文献、黄华荣、郑嘉耀、梁华、林宏、吴俊杰、

郑远、黄成根、陈建胜、林立忠、黄斌、林小玲、黄昊、张敏华

电气专业:林洪钟、林卫东、黄剑雄、方雅君、张建辉、吴旭华、陈技、谢莉梅、王艺、

陈彦挺、曾碧阳、林信坤、林承过、洪文化、丁建唐

主要审查人员:

5

一、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1.1平屋面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可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

建筑屋面面层应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面层、保温层、找坡层、保护层等屋面构造厚

度),住宅建筑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的结构板面。

【条文说明】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附录

A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建筑高

度应计算至屋面面层。但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

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

大于1.5m的部分,均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而且住宅建筑高度21m、27m、33m、54m等都是

以每层层高3.00m为模数进行计算。因此,住宅建筑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的结构板面。

1.2对于台阶式地坪等部分覆土的建筑,低于较髙室外地坪的房间,建筑内部距外墙临

空处进深小于

30m

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的部分,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建筑内部

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的部分,应按地下室进行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具备自然采光通风的条件一般为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的区

域,外墙临空面积大于该区域四周墙体总面积的

25%

,且外墙临空部分的通风面积不小于该

区域地面面积的5%。

1.3

剧场、电影院和体育馆等髙大空间单层公共建筑,当辅助用房顶板到室外设计地面

的髙度≤24m时,整体建筑可按单、多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当辅助用房顶板到室外设计地

面的髙度>24m时,整体建筑应按髙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图示第5.1.1条图示8、9。

1.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公寓

式办公楼应按办公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无治疗功能的休养

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中月子护理中心的安全疏散距离

应符合医疗建筑病房部分的规定。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1.1注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

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9

10

条。

1.5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

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旅馆客房等)可按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

防火设计。

6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10条。

1.6确定墙(含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的耐火极限可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墙上门窗是

否有防火要求,应根椐其所在部位的功能按规范的相应要求确定防火门窗的等级,无特殊要

求的房间可采用普通门窗。

【条文说明】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条文说明附表

1

4

“确定墙的耐火

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

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1.1条“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

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

2014

年版)附录

B

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第2.1.3条条文说明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条文说明】“重要公共建筑”包括:(1)地级市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2)设计使

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

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地级市及以上的文物古迹、

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4)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

的广播电视建筑;(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

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共

聚会娱乐场所;(6)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

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

院楼;(7)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m2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

m2的综合楼;(

8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9

)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

10

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1.8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

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条文说明】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这里的商场不包括消防定性为住

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

1.9“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

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

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

场所等。

【条文说明】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7

1.10“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

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

【条文说明】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

[2014]9

号文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出的

更严格的界定。其他还有两种说法,(1)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文对“劳动密集型生产、

加工企业”的界定是指生产车间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6.0.1条条文说明“劳动密集型的生产

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

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11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

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场所。

【条文说明】第1.8~1.11条规范条文或条文说明有具体界定时,应以规范条文或条文说

明为准,且按照“等内不等外”的原则掌握,即仅指具体提到的建筑类型,不应延伸至其他

类似建筑。

二、建筑布局与防火分区

2.1

建筑内专供一特定防火分隔区使用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其疏散楼梯形式应符合规范

有关相应高度或层数和功能或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的规定。

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可为封闭

楼梯间,但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的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

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间的形式、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

合规范有关相应单、多层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无论哪类建筑,只要建筑内某一区域设置的楼梯仅供本区域专用,且独立

设置,该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可以根据其所服务的楼层数或建筑高度、实际功能或火灾危险性

类别来确定。

对于高层建筑,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是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裙房与高层建筑主

体之间的火灾相互影响能受到较好的控制,其疏散应是相互独立的,在竖向疏散过程中相互

并不干扰,因而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可按各自的

要求确定。

8

2.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

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

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可参照设置中庭时的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与

周围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40

条。

2.3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窗,且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

因此对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作出严格的限定。

2.4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儿童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三

层以下,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

建,但应设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5.4.4

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

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3.2.2条。

2.5

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区域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

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当防火分隔的部位在中庭周围时,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7.1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

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42

条。

2.6住宅小区内,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

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服务中心、非机动车库、储藏间、公厕、住宅配套的变配电

间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在住宅建筑的

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含局部延伸出上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的部分)。

住宅附建公共用房(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与居住部分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且安全

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时,其平面形式可根据功能要求灵活布置。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11条、《住宅设计规范》第6.10.1条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191条。这里

9

的居家养老服务站不包括设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2.7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当符合商

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时,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计。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192条。

2.8

住宅小区地面沿小区道路单侧或双侧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32条。

2.9除专为汽车库服务的变配电室、排烟通风机房外,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的其他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用房、水泵房和制冷压缩机

房等)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条文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5.1.9条条文说明、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75条。

2.10

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汽车通道处的防火卷帘宽度可不受《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5.3.1条的限制。

【条文说明】汽车库功能特殊,如对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宽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第6.5.3.1条进行限制,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因此,对于汽车通

道处的防火卷帘宽度不作限制是合理的。

2.11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需设连通口时,应

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条文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5.2.6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

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49

条。

2.12售楼处、汽车4S店销售区可按商业建筑设计;汽车4S店的车辆维修区、停放区应

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汽车库的要求设

计,且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条文说明】售楼处、汽车4S店销售区的主要功能为商业活动,且一般内部装修豪华,

火灾危险性较大,适用于商业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按展览建筑或汽车库设计。

2.13

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1

)消防水池;(

2

)室内游泳池的水面、真冰溜

冰场的冰面;(3)连接两座建筑的天桥、连廊;(4)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51、68条。

10

三、安全疏散

3.1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

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总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元

(一~三层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当每个建筑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第二、三

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建筑单元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建筑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

楼梯,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5.5.8

条图示

3

3.2建筑平面中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当局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如大型商场、

展厅等),防火分区之间不应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应各自设置

独立的疏散设施满足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的要求。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9.1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

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56

条。

3.3商场、展览厅等大空间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使用,但一个防火分区

不得仅设置一部剪刀楼梯间,应同时设置有其它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其它安全出

口(包括其他剪刀楼梯间)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50%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5.5.10

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

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82条。

3.4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确需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

侧或尽端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5.5.17

的规定。

3.5“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图3.5):

1

a

b

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2a

b

X

X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表5.5.1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2)a+b

Y

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

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a

b

时,需满足

a

b

Y

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5.5.17

位于袋

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74

条。

11

图3.5丁字型走道疏散距离

3.6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无功能的门厅通至室外,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分隔。

疏散楼梯间的门或楼梯起始踏步距离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大于30m时,

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2~4层且在首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公

共建筑,该距离不应大于

15m

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个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

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通至室外。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5.5.17.2

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

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77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第7.4.7条。扩大封

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扩大到

周围没有火灾危险或火灾危险性极低的区域,通常为建筑的首层大堂或门厅。值班室等管理

用房确需开向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无功能的门厅时,连通开口部位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分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不可增加。

12

3.7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

等大空间当需要进行内部分隔,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采用玻璃隔墙(隔断)或耐火极限

低于

1.00h

的非承重轻质隔墙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

3.8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紧靠疏散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是指

进出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或直接开向楼梯间的门,但不包括这些场所通过疏散走道

再开向楼梯间的门;宿舍建筑距门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仅指首层对外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不包括通过疏散走道再开向楼梯间的门”是指“疏散门口内外各1.40m范

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此处不包括楼梯间内的楼梯踏步。

3.9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

度应按表3.9计算。

3.9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

100

人的净宽度(

m

建筑层数

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地上一、二层0.700.801.05

地上三层0.80——

地上四、五层1.05——

地下一、二层0.80——

【条文说明】《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

8.2.3

条对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疏散

宽度计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该规范是2011年发布,按“所在楼层位置”计算疏散宽度,

对应的是2006年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将按“所

在楼层位置”计算疏散宽度改为按“建筑层数”计算疏散宽度。因此,本技术规定按新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做了相应调整,同时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6

条规定取消了三

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四、五层指标。

3.10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

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而以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13

3.11电影院的候场区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数<10个时,按照候场区面积0.5人/m2和最大厅室人数,两者的较大值;

2

观众厅数大于≥

10

个时,按照候场区面积

0.5

/m2、最大厅室人数和所有观众厅人

数总和的10%,三者的最大值。

3.12

商店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应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的购物场

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

並且疏散时顾客无需进入的仓储、设备房、工具房、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

3000

m2)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

【条文说明】考虑商店建筑规模时,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指整栋楼商业部分的建筑面积。

办公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办公建筑确定。

3.1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的避难层除设备间和设备管道区外,不应设置其它

使用功能用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可局部设置跃式住宅的跃层,但应

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

3.14髙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不应将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兼作避

难间。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4条及第5.5.24A条图示2。

3.15

建筑高度大于

27m

,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当

封闭楼梯间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时,户门

仍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6条。

3.16髙层住宅建筑当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共用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

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

3

户及以下的住宅单元除外),两个入口应通过公共

走道连通,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在首层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

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

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3.17开向楼梯间、前室和室外疏散楼梯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

方向可不限;住宅建筑核心筒不应采用前室互穿(前室套前室)的平面形式。

14

【条文说明】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以及合用前室均不应穿套。

3.18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城市综合体,步行街两侧建筑面积大

300m2的主力店(餐饮除外)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得利用连通步行街的

开口作为安全出口。连通步行街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8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设置2道独

立控制的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

连通的开口。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6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

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185

条,《福建省室内商业步行街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5.1.1条。2道独立控制的防火卷帘是指各道防火卷帘由独立的控制模块控制,各自独立运

作,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3.19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的独立式、联排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地上与地下部分在首

层可不作防火分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楼梯≤

15m

处,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套内开敞楼梯时,户内任一点到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其

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2当采用敞开楼梯间,且一边设置栏杆的楼梯净宽度不小于1.0m时,每层的疏散距离

可算到楼梯间(该层平面内任一点到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2m

)。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9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

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187

条。敞开楼梯间指三面有墙、一面敞开的疏散楼

梯间,且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15m。

3.20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10m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

不应大于27.5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时,

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5.4.11

条图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

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190条。

3.21

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部疏散楼梯时

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通过一个公共走道进入共用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2开向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5

3公共走道不应开设其他房间门;

4每个防火分区仅可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5

共用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两个防火分区进入该楼梯间所需净宽度之和。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65条。

3.22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

向室外或室外平台(含屋面)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需要加压的楼梯间除外)。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89条。

3.23

汽车库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汽车库的第二安全出

口。

【条文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6.0.2条条文说明。

3.24与住宅地下室(如非机动车库、储藏室、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相连通的汽

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的疏散楼梯,汽车库与疏散楼梯之间设置的疏散走道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6.0.7

条。

3.25大开间的非机动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73

条。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不可增加。

四、建筑构造

4.1不同防火分区回字形、U形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不小于6m;U形建筑相对的两翼

及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间距小于6m时,应设置与相对的窗户最外边平齐的防火

隔墙将窗户隔开。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36条。

4.2

住宅建筑的天井应按图

4.2

A

2.0m

B

A

且≥

2.5m

C

A/3

)设计。敞开式外

廊两侧的栏杆,除底部设置高度100mm的反口外,应采用通透式栏杆。

【条文说明】目前规范对住宅通过与外廊相连的天井解决厨房等采光、通风问题没有明

确规定,结合我省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44

条做了规定,避免此类天井排烟不畅。

16

图4.2住宅建筑的天井示意图

4.3

敞开外廊、敞开阳台及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之间的实体墙(窗槛墙)

髙度可不作要求。

4.4房间内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该房

间可不认定为无窗房间。

【条文说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条对无窗房间内部装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做了较严格的规定,针对目前大型医院等项目一些用房不具备设置外

窗的条件,该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9日做了回复。

五、灭火救援设施

5.1低、多层建筑中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或住宅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

80m

【条文说明】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住宅单元的主要出入口应按照道路的行走距离控制。

5.2超高层、高层、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的内径应分别不小于18m、12m、9m。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7.1.8.2

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

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20条。

5.3

消防车道可利用从交叉点起算车道长度不小于

12m

Y

字形、丁字形的道路交叉口

作为回车场地;长度大于3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有能满足消防车回转的回车场。

17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9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

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21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第3.2.4.3

条。

5.4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髙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且与建筑之间不应有妨碍消

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登髙操作场地应有明显标识,且日常使用不得

作为停车场地。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8条、第7.2.2条《浙江省消防技术

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22

条。除高层建筑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髙操

作场地外,一般建筑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车道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因此,当建筑周围未设置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需要利用消防车道进行灭火救援作业时,道路的上部空间以及道路与建

筑之间应能满足消防车安全展开进行作业的要求,不应有妨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

5.5

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

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应大于30m(图5.5)。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7.2.1

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

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23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第11.0.5

条条文说明。

注:1、A+B+C≥1/4周长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2、高层住宅高度≥50m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按括号内数字。

图5.5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布置示意图

18

5.6高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时,当其与住宅的交

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图

5.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

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图5.6高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示意图

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包括与建

筑平行及垂直设置的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7.2.2

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

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26

条。

5.8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市政道路满足消防车

道要求时,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利用市政道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规划、

建设、城管、交通、园林等)认可。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8、7.2.2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

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年修订稿)第

27

条。

5.9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口。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

28

条。

5.10消防救援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尺寸范围内不得设有竖梃和横杆;实体幕墙设置的

救援窗口应方便从内外两侧开启,并设置承受

150kg

重量的马道,马道四周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1.0h的不燃材料封堵。

19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2.5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再次征

求意见稿)第11.0.3条条文说明。对于具有外窗的建筑,可以直接利用外窗作为救援口;对

于无外窗的建筑,应在外墙上开设救援口。无论何种形式的救援口,均应确保人员能方便从

内部和外部识别,能从建筑内部和外部打开并安全进出,并位于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

的外墙上;救援口尺寸应能满足一个消防员背负基本救援装备进入建筑的需要。

5.11裙房、商业服务网点等可不设置消防电梯。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

室应设消防电梯是指建筑上部设置消防电梯且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

至于地下部分是否要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置深度和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条文说明】《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94条、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第11.0.5条。

5.12在同一层设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建筑,受平面布置限制,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1台

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消防电梯,但应通过一个公共走道进入消防电梯

前室,且开向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13

住宅建筑的普通电梯可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住宅建筑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

用前室内的普通电梯应按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仅指其分隔措施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3.6

条设置(前室短边尺寸、排水设施、载重量、运行时间、控制系统、操作按钮

及对讲电话等可不按消防电梯要求设置)。公共建筑的普通电梯应独立设置,不应设在前室内

或合用前室内。

【条文说明】对公共建筑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六、消防给水

6.1

基本参数及消防系统选择

6.1.1综合楼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公共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

组合建造的情况;高层综合楼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按

3.0h

,多层综合楼火灾

延续时间按2.0h;住宅与其它功能建筑合建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按其他公共

建筑考虑。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4、5.1.1

条及条文解释;注意第

1.0.4

条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20

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宿舍为非住宅类居住建

筑,参照公共建筑。

6.1.2

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其屋顶消防水箱容量按各自建筑高度计算后取大值。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

6.1.3

上部为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地下室为车库时,其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地上建筑及地

下车库消防规范分别计算取大值;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住宅附属的储藏间及自行车库以

外的其他附属地下建筑(如商业等),均参照地下建筑取值。

【条文说明】规范主编在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给排水专业委员会宣讲,《浙江省消防技术

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103条。

6.1.4住宅底部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

化活动站、居家养老服务站(非老年人照料设施)、网购储存室、快递分拣室、非机动车库、

储藏间、公厕、住宅配套的变配电间等辅助功能建筑,当满足商业网点相关要求时,可按商

业网点定性。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专业定性,见本规定第

2.6

条。

6.1.5设置在地下室供上部住宅使用的储藏间、自行车库,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住宅取值;

总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大于

500m2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于

500m2时宜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附录

A.0.1

条第

6

款定性为住宅建筑,第5.3.1条需要设置喷淋;《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118

条。

6.1.6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网点按《福建省高层建筑设计指导意见》(闽建设[2011]18号),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满足商业网点要求的相关配套用房也应设置喷淋,喷淋用水量应

单独计算。高层住宅底部按规范不需要设置喷淋系统的商业、办公室等参照商业网点设置。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8.3条条文说明:本规范未规定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并不排斥或限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建筑的整体消防安全需要

而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施。

6.1.7住宅与商业建筑组合建造时,当建筑设计满足GB50016-2014第5.4.10条规定,底

部商业设置消火栓,上部住宅应按规范GB50974-2014第7.4.3条设置消火栓。住宅建筑与其

21

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上下部位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各自建筑高度、体量、功能

等分别设置。一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另一部位不需连带设置。但一部位设置消火

栓系统时,另一部位应设置。

【条文说明】: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3条,设置

消火栓的建筑各层均应设置;《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

2019

11

月)第五点第2.5.1条。

6.1.8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办公、商业(非商业服务网点)的房间内部,采用开敞楼梯

设置一个跃层时,可视为同一空间,在保证任何部位均有

2

支消火栓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到

达的前提下,跃层可按不少于一个消火栓设置,其消火栓不宜作为下层的保护使用。

【条文说明】跃层因空间较小,若设置两个消火栓,相互距离太近,不便于施展救火。

可酌情放宽设置数量的要求,第二股水柱由下层的消火栓保护。若为封闭楼梯,则跃层视为

独立的平面,其室内消火栓不能借用下层。

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2019年施工图审

查给排水疑难问题解答(常州)》第二点第

19

条。

6.1.9多栋多层建筑互相贴邻建造,通过断缝、防火墙等措施进行分隔,定性为互相独立

的多栋多层建筑,则其消火栓、喷淋等消防灭火设施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别设置。

相邻两栋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相邻外墙两侧的门、

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否则,防火墙两侧视为一栋建筑的两个防火

分区。

【条文说明】相邻建筑是否为独立的两栋,应以建筑专业的定性为依据。若建筑专业不

能明确,可以参考《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2019年11月)第四

点第2.2.1条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29条,

来判定防火墙是作为两栋建筑的分隔还是一栋建筑内部的防火分区分隔。【参考】《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3.5、5.2条。

6.1.10

《消水规》第

3.5.3

条“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

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

22

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当符合

上述条件时,消火栓水泵的设计流量可相应减小。

全保护是指建筑物室内设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除楼

梯间、屋顶水箱间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和电气设备间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进行了全

部的保护。走道设置喷淋,房间未设置,不能作为全保护;局部场所(如变配电室、发电机

房等)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可以等同自动水灭火系统。地下建筑不能折减。

【条文说明】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折减,仅针对地上建筑。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指的

是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非水基灭火剂的自动系统。《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规范>GB50974-2014实施指南》第3.5.3条;《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

(2019年11月)第五点2.6条。

6.1.11厂房内中间仓库的面积因超过规范要求(未设置喷淋系统对应的面积)而设置喷

淋保护,其设计参数应按照其保护对象取值,即应按《自喷》第

5.0.4

5.0.6

条的参数取值。

6.1.12剧场、电影院和体育馆等髙大空间单层公共建筑,当辅助用房顶板到室外设计地

面的髙度≤

24m

时,整体建筑可按单、多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当辅助用房顶板到室外设计

地面的髙度>24m时,整体建筑应按髙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按建筑专业定性。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

年版)图示第

5.1.1

图示8、9。

6.1.13

监狱里的实训车间,应按工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可按教学

实验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按建筑专业定性。监狱里的实训车间,其实际使用功能为车间;而用于教

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室、医学院

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旅馆客房等)为模拟教学,无实际使用功能。

6.1.14

两栋或两栋以上的多层建筑,防火间距满足建筑相关要求,建筑之间有天桥或连

廊,若该天桥或连廊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要求,

则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分开的各栋建筑体积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条文说明】按建筑专业定性。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

年版)图示第

6.6.4

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为室

外安全区域。

23

6.1.15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教学楼、部分体育场地)等,其中局部用房

设置有送或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该部分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3000m2,且

与建筑的其它部位做好了防火分隔,当送或回风道(管)不穿越防火分区和楼板时,该建筑

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送或回风道(管)穿越防火分区或楼板,且该部分用房建筑面

积之和大于

1500m2时,则该局部用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尽量把较大的火灾及其烟气控制在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内,避免火灾及其

烟气通过送或回风道(管)蔓延传播到其它防火分区或楼层。1500m2系参照《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8.3.4

条第

2

款。

6.1.16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学校或单位食堂,应设

置喷淋系统。

【条文说明】饮食建筑属于餐饮建筑。饮食建筑可分为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

6.1.17

净高

8m

h

18m

的民用建筑和

8m

h

12m

的丙类厂房应优先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有困难时采用消防炮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8.3.5

条、《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2条。

6.1.18

舞台葡萄架处同时设有雨淋系统与闭式喷淋系统,不需要考虑同时开启,水量计

算不需要叠加;舞台部位不应采用侧边布置的消防炮。

【条文说明】由于幕布会遮挡,舞台部位不应采用侧边布置的消防炮。葡萄架为严重危

险II级,应核实消防产品(喷头、消防炮)的使用场所。

6.1.19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

或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该辅助用房可不设喷淋

和消火栓保护;若有空调机房或空调与排风、排烟合用机房,应设喷淋和消火栓保护。

【条文说明】不大于

1/4

者,无可燃物,可不设喷淋和消火栓保护;若有空调机房或空

调与排风、排烟合用机房,有送回风管道,应设喷淋和消火栓保护。

6.1.20

售楼处、汽车

4S

店的建筑定性按本规定第

1.6

条;“重要公共建筑”按本规定第

1.7

条。

【条文说明】由建筑专业定性。

24

6.1.21单独设置的地下泵房,体积或面积未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系统。

【条文说明】是否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按《建规》

GB50016

确定,如何设置按《消

水规》。

6.1.22

超高层住宅的外通廊应设置喷淋。

【条文说明】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第4点,超高层住宅的外通廊应设置

喷淋系统。外通廊一般为半围合结构,有利于喷头聚热。

6.1.2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卫生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条文说明】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第1点,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

溜冰场、楼梯间及其他不宜用水灭火的场所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包括面积

小于5m2的卫生间)。

6.1.24

设有喷淋系统的地下车库,其坡道也应设置喷淋;单层地下车库直通室外的坡道

与停车区之间设有防火卷帘时,该坡道可不设置喷淋。

【条文说明】单层地下车库直通室外的坡道与停车区之间设有防火卷帘时,该坡道类似

室外部分,可不设喷头保护;多层地下车库的坡道一般归属于某一层的停车区,在另一层起

坡处设置防火卷帘,该种情况坡道应设置喷淋。

6.1.25局部区域装修升级改造项目,当建筑物性质未改变(防火分区、分隔)且定性为

装饰装修工程时,可按原规范执行;若建筑性质变化或者定性为改、扩建工程时,则应按新

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1.0.2

条文解释明确:新建建筑是指

从无到有的全新建筑,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

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

等。应注意按原规范进行的装修工程,其原设计应符合当时消防设计规范并通过了消防验收。

6.2消防水源

6.2.1

消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且取水口

(

)

与建筑物

(

水泵房除外

)

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并不得小于

5m

,当确有困难无法

满足5米的要求时,其正上方应设防坠落雨披保护。消防水池每格(座)都应设置取水口,

消防水池接至消防取水口的连通管,宜设置检修阀门。

25

【条文说明】《消水规》4.3.7条规定了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因受建筑规划限制,实际工程实施中一般不易满足,考虑消防水池取水口类似于室外

消火栓的功能,本条文借鉴《消水规》关于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小于

5m

规定,给出不得小于5m的规定。当确有困难无法满足5m的要求时,应采取防坠落雨披保

护措施。

根据《消水规》4.3.6条规定,分格(或分座)的消防水池均应独立使用,所以本条文

要求都应设置取水口。

6.2.2

当消防水池和其他用水(不含生活用水)合用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储水容积是作为

消防水池是否分两格或两座的依据。

【条文说明】《消水规》4.3.6条规定,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

格,大于1000m3应设两座。当消防水池和其他用水(不含生活用水)合用时,均依据消防总

储水有效容积作为设两格或两座的判定条件,而不是依据水池的总储水量。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

池的有效容积指水池中采取不被动用措施的消防水位至最低有效水位之间的水容积。

6.3供水设施

6.3.1

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应分开设置。

【条文说明】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均应独立设置,《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40-2010

3.0.5

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消防水泵房和生活水泵房的管理

单位或人员可能不同,从消防安全及二次供水管理角度看,也应把两者分开设置。

6.3.2

应合理确定消防水泵房的楼层和位置,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于地下室

最低处。

【条文说明】在实际火灾中,有不少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控制室因被淹或进水而无法

使用,严重影响自动消防设施的灭火、控火效果,影响灭火救援行动,故要求附设在建筑内

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于地下室最低处。

6.3.3

分格或分座的消防水池允许每台消防泵设独立吸水管从消防水池直接吸水。

【条文说明】分格或分座的消防水池允许每台消防泵设独立吸水管从消防水池直接吸水,

具体做法可参照国家标准图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19S910第52页消防水泵吸水管设

置示意图。同时应加强消防泵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26

6.4给水形式

6.4.1屋顶消防水箱设置高度难以满足必须设置喷淋的屋顶机房等位置要求时:(1)符合

《消水规》第

6.1.9

条第

1

款的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应设在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

设施的位置,再有困难也应保证无电力时作为另一水源的水量能够在不进空气条件下水灭火

设施重力出流。静水压力按《消水规》第

5.2.2

条执行;(

2

)其他建筑可按《消水规》第

6.1.9

条第2款仅设稳压泵,可无另一水源要求也就无4个喷头储水量要求,稳压泵应满足《消水

规》5.3节要求,气压罐可无需储另一水源水,但应满足调节容积加零储水量的有效储水容积

不小于

150L

【条文说明】(1)符合《消水规》第6.1.9条第1款的建筑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属于强条必

须执行。屋顶消防水箱是重要水源之一,是消防给水可靠性的重要体现,水专业应提资给建

筑专业由建筑考虑位置;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的位置,有困难时也应保证

无电力时消防水箱作为另一水源的水量能够在不进空气条件下水灭火设施重力出流。《消水

规》第6.1.9条条文说明,高位消防水箱,实际是消防给水水源的冗余,随着建筑高度的増加

屋顶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逐步增加。地下消防水池为

1

个水源则屋顶高位消防水箱要求的另

一水水源的冗余量比为:高位消防水箱水量/地下消防水池水量。若某建筑要求室内消防水总

容积

360m3,高位消防水箱水量

36m3,则另一水水源的冗余量比为

0.1

。消火栓灭火设施重

力出流条件: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最不利层栓口内顶高+10cm安全高度,冗余量比的水量

能够全部重力出流;喷淋灭火设施重力出流条件:无喷淋管从屋面(机房)布置时,消防水

箱最不利层喷淋最低有效水位=消防水箱最高警戒水位-最不利层冗余水量水深>最不利层

屋面板内底标高,最不利层冗余量比的水量能够全部重力出流。最不利层冗余水量水深

=

(最

不利层喷头数/该建筑作用面积喷头数)×消防水箱有效水深。如,最不利层喷头数2个,该

建筑作用面积喷头数30个,消防水箱有效水深2m,则最不利层冗余水量水深为,0.13m。(2)

稳压泵可按《消水规》第

5.3

节设置及消防泵动力同时满足《消水规》第

6.1.10

条规定的即

可认为达到取消水箱功能后《消水规》第6.1.9条第2款中“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

6.5

消火栓系统

6.5.1

住宅建筑平面消火栓布置应满足消防水龙带到达卧室门口二股,卫生间至少一股。

27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文解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第7.4.3条、7.4.6条。参考规范8.4.1“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等”卫生间至少

满足一股水柱。

6.5.2小区室外消火栓间距按不大于120m设置。

【条文说明】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7.2.5

条、

7.3.1

条(非行走距

离)不应大于120m,实现难度并不大。

6.5.3室内消火栓设置跨防火分区计算消火栓的数量按灭火时可以穿越的才可以算;防火

卷帘不能穿越。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2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第7.4.6条,消火栓遇防火门可跨区借用,数量可计入相邻防火分区;遇防火卷帘不可跨

区借用(火灾时防火卷帘有自动关闭功能)。

6.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6.1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设计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

积的比例(通透率)

净空高度喷水强度喷头安装位置

<15%吊顶距地高度按湿式系统参数吊顶上下

15%~70%上层结构板底距地高度

净空高度≤8m时,按湿式系统参数

的1.3倍

吊顶上下

>70%上层结构板底距地高度

净空高度≤8m时,按湿式系统参数

的1.3倍,>8m时应根据试验确定

吊顶上方

注:通透率为15%~70%的吊顶不得用于净空高度>8m的场所。

【条文说明】《喷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和

NFPA13

均没有允许通透率≤

70%的表述,即采用通透率≤70%的通透性吊顶缺乏规范依据。而且通透性吊顶的格栅对喷

头水流有分隔、反射和阻挡作用,使水流无法均匀喷洒,特别是间隙较小的格栅会大大减弱

水流的喷射强度,延缓水流的下落速度,降低水流的穿透力,削弱灭火能力。基于以上因素,

不鼓励使用通透率≤

70%

的通透性吊顶。

《喷规》已经没有集热板的概念,就算在通透性吊顶处设置挡水板,也不具备显著的集

热效果,不能作为降低净空高度的有效依据。高大空间场所灭火效果取决于初期开放的几只

28

喷头的控火效果,从灭火可靠性出发,高大空间场所不应采用通透率为15%~70%的通透性

吊顶。

6.6.2

当发电机房和锅炉房采用闭式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其储油间可采用闭式洒水喷头

保护。

【条文说明】当发电机房和锅炉房已设有闭式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储油间也采用闭式

洒水喷头相对经济,系统也较为简单。根据《建规》第5.4.15条,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和设

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油箱密闭则因喷水而导致的流淌可能性较小。

6.6.3

一类地下车库是否设置泡沫

-

水喷淋系统不做强制要求。

【条文说明】泡沫液具有较强的腐蚀性,维护不当时,对管网和阀门的使用寿命均有一

定影响。当地下车库必须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时,火灾试验显示,提高喷头的动作温度可有

效减小动作喷头数。

6.6.4

柴油发电机或锅炉的数量较多且采用水喷雾系统保护时,宜设置防火分隔,同一防

护单元宜共用一个系统保护。当条件受限,确实无法设置防火分隔时,每台设备应单独设置

雨淋阀,水量按相邻系统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条文说明】防火分隔不同于防火分区,代价较小且易实现,能较为可靠地防止火灾蔓

延,建议优先考虑通过防火分隔隔开多台设备。火灾可能在同一防护单元中蔓延,同一防护

单元共用雨淋阀且整体计算消防水量更合理。个别特殊的项目,允许适当放宽采用每台设备

设一个雨淋阀的方式,且设备宜单排布置,并考虑相邻雨淋阀可能同时开启(着火设备及相

邻设备),以最大值为系统设计水量。

6.6.5

当防火分隔水幕系统的喷水点高度≤

12m

时,其设计参数按《喷规》

5.0.14

条;当

喷水点高度大于12m米时应通过火灾试验确定其设计参数。防护冷却系统的喷头设置高度不

应超过8m,当喷水点高度大于8m时应采用防护冷却水幕。

【条文说明】防火分隔水幕喷水点高度

≤12m

时的设计参数按规范要求,当条件受限,

喷水点高度必须高于12m米时应进行火灾试验确定其设计参数。论文《大空间场所防火分

隔水幕应用技术试验研究》中通过火灾试验数据建议当喷头安装高度为

18

米时,喷水强度

应不小于

2.2L/(s·m)

;论文《厦门国际会展中心防火设计难点分析》中引入

体积喷水强度

的概念,当喷头安装高度15米时,喷水强度增大为2.5L/(s·m),并通过数值模拟验证。以

上两个数据仅供参考,不能直接作为设计依据。

29

《喷规》5.0.14条注释部分第一点为防护冷却水幕,其采用水幕喷头和雨淋阀,而5.0.15

为防护冷却系统,其采用闭式喷头和湿式报警阀。两者完全不同。

6.6.6

家用喷头应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喷头》

GB5135.15-2008

的相关要求,其流量系数

K

系数不受《喷规》表6.1.1条的限制。

【条文说明】《喷规》表

6.1.1

条中关于流量系数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家用喷头。家用喷头

不同于普通边墙型喷头,需根据其性能参数进行相关设计。

6.7气体灭火系统

6.7.1

高层民用建筑内,设有变压器的变配电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对于多层建筑,商

业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时的变配电室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建筑内需要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的一般配电室或弱电室,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此时配电室或弱电室的防护等级应提资给电气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8.3.9

条条文解释。

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配电室或弱电室宜优先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只是改房

间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

,这样即方便又经济安全;否则才考虑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多

层建筑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1条规范总建筑面积大

30000m2的商店屋顶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50t

的规定(火灾危险性大),此类变配电室

建议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6.7.2

脉冲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放压力小,有门缝等细小缝隙时可不考虑设置泄压口。

【条文说明】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6条条文解释。

6.8

操作与控制

6.8.1当系统设有稳压设备时,压力开关设定值应按照《消防设定值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第5.3章有关的规定执行,当没有稳压设备时,消防水泵主要启动主要以流量开关

为主,系统压力开关设定值可以按以下情况设置:

1)当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有效水位H≥1m时,按照消防最高有效水位与压力开关安装所

在的消防管道之间的静压减去

0.5

米的值确定;

2

)当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有效水位

H

1m

时,按照消防最高有效水位与压力开关安装所

在的消防管道之间的静压减去H/2m的值确定。

3)当系统设置有减压阀时,建议压力开关设置在减压阀之前。

30

【条文说明】《消水规》要求配置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压力开关,但在未设置稳压泵的系

统中,依靠高位消防水箱水位下降7~10m达到压力开关自动启泵的压力值,效果不佳。[可

参考标准设计图集

15S909/45

中提示

3

,当

P1

不存在时,

P=H1+H-(7

10)]

因此,在单由高

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度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系统中,虽配置了压力开

关,但应以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为主,作为自动启泵压力控制信号。

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相关宣贯材料和标准设计图集19S10/26的设计提示,可

不配置压力开关和相应的启泵信号。

若在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配置减压孔板、减压阀,由于减压阀后压力相对恒定,无法

准确反映压力值的变化和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动作,以至影响消防水泵的及时启动

和扑救火灾。因此,将压力开关设置在减压阀的进水端和采用减压水箱的方式将更有利于水

箱供水压力变化反馈,有利于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及时的自动启动。

6.8.2

屋顶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流量开关的设定值

qd

,应结合安装流量开关管道的管

径等因素考虑,应小于等于qx+qm(qx为管网泄漏量,qm为消防给水系统一个灭火系统单元

的设计流量)。当设置在喷淋系统管径小等于

DN100

的管道上,设定值宜为

1

1.2L/s

,设置

在喷淋系统管径DN150的管道上,设定值宜为2.0L/s;当设置在消火栓系统上时,设定值宜

2.5

3.5L/s

【条文说明】为自动启泵配置的流量开关的动作流量qd,应小于等于qx+qm。(qx为管

网泄漏量,

qm

为消防给水系统一个灭火系统单元的设计流量

)

qm

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计算

确定,qx在管网缺少泄漏量数据时,可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取值,且不应小于1L/s。

因此,流量开关的流量范围可以参考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建议消火栓系统高位水箱出水管上

配置的流量开关启泵信号的流量值,宜按2.5~3.5L/s去确定(包括泄漏量)。最不利消火栓

静压为7m时,考虑栓口和龙带水损,DN65栓口出流量为2.6L/s,考虑安全因素,建议消

火栓流量开关设定最低值取

2.5L/s

七、防烟、排烟

7.1

防烟

7.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

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31

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的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非裙房区域,仅服务于建筑高度≤50m且

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可采

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建筑高度≤

50m

部分与建筑高度>

50m

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用防火

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详图7.2.1。

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

共用前室

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

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

共用前室

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

应采用机械加压方式防烟

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

共用前室

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

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5

0

m

5

0

m

2

4

m

7.2.1

7.1.2

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防烟。

7.1.3设于地下的楼梯间,当其服务的地下室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

且小等于2层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7.1.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其最高部位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的面积包含在每5层内设置的总面积之内。

7.1.5自然通风的楼梯间最高部位是指该楼梯中除结构板、梁外的最高位置,自然通风方

式的面积是指窗户开启后与室外大气连通的窗洞面积。窗户开启形式不限。

7.1.6当地下室的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7.1.7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系统服务总高度超过

100m

时,系统应分段设置。

7.1.8防排烟风机及补风机与室外连通的土建风道,在风机风压考虑到该部分阻力损失,

土建风道的密闭性及耐火性能达到管道通风同等效果时,可以直接利用该土建风道。

32

7.1.9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

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

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

3m

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

1m2的可开启外窗。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防火隔

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

,且地上部分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按《标准》第

3.3.11

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

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7.1.10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在顶部设置的固定窗面积包含在其外墙上每

5

层设置的固定

窗面积之内。固定窗不作为救援窗使用。

7.1.11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为风机的选型风量,消防风道、风口可按防排烟系统的计

算风量设计。

7.1.1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3.1.6

条仅适用于地下、半地下

室仅有一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

用)。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以是防火门。

7.1.13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

(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或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3m。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

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

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标准》第

3.3.5

条的相关规定,如图

7.2.13-1

所示;如两个面之

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如图7.2.13-2所示。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之间,水平距离不

宜小于

10m

,或垂直距离不宜小于

3m

33

7.2.13-1

图7.2.13-2

7.1.14对于住宅建筑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量

计算时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k

)取值按一个门计算。

在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中,前室3层以内,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取实际层数;对

于各层前室开门大小、数量不一致时,应分别计算各层机械加压送风量,取连续三层的最大

送风量作为系统计算风量。

7.1.15一层前室如果为扩大前室满足直通室外,且与周边场所采用防火隔断,可不设防

烟措施。

34

7.1.16地下室的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前室相连接,封闭楼梯间自然通风而消防电梯前

室加压送风时,消防电梯前室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6条

中关于合用前室机械加压计算的方法计算,且送风口应设置在前室顶部或正对消防电梯前室

入口门。

7.2

排烟

7.2.1当公共建筑排烟系统的第一分支管(口)中心线到最远分支管(口)中心线的高度

超过50m,住宅建筑排烟系统的第一分支管(口)中心线到最远分支管(口)中心线的高度

超过

100m

时,其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7.2.2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排烟系统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

设置排烟防火阀。

7.2.3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

式的场所均应设置补风系统。

7.2.4补风系统的空气应从室外直接引入,消防补风只要补入防火分区,设置防火门的防

烟分区应有可靠的进风措施保证补风气流不受阻隔。

7.2.5机械排烟风机的联动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控制。仅需排烟风机

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后连锁关闭该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和对应的补风机。

7.2.6排烟风机不可以与加压送风机合用机房;排烟风机不可以与消防补风机合用机房。

排烟风机可以与平时通风空调的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送风机可以与平时通风空调的风机、

消防补风机合用机房。消防补风机可以与平时通风空调的风机合用机房。

7.2.7

消防风机设于室外可不设置专用机房,但应有良好的遮阳、防雨、四周设有防护结

构等防护措施。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侯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

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以直接设置于室外。

7.2.8

中庭按建筑专业定义或参考《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DGJ08-88-2006

2.1.7

条: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2

的大容积空间。

7.2.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4.1.3.3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中,“周

围场所各房间”和“任一房间”是指有火灾危险的房间。

35

7.2.1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1.4条规定的地上建筑和部位,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且有外墙或屋顶时,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4.4.14

条~第

4.4.16

条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7.2.11住宅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4.2.4

条规定执行。

7.2.1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排烟口排烟量按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m/s

计算即可。

7.2.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4.6.3

中计算排烟量的值为机械

排烟量的值;自然排烟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有关规定计算确

定,排烟量可不按此表。

7.2.14自动扶梯、楼梯等区域,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的防烟分隔且无疏散要求和其它

使用功能,可不设排烟设施。

7.2.15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

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

7.2.16自然排烟口面积应采用烟羽流计算公式计算的排烟量和4.6.3的自然排烟口流速

计算。

7.2.17关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11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面

高度,当房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6m

时,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

0m

取值;当房间净高大于

6m

时,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则可按1m取

值。

7.2.18机械排烟出风口不应设置于建筑架空层或朝向架空层。

7.2.19室内通过开敞楼梯连接且总面积大于1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开敞楼梯的开口部

应设置挡烟垂壁,且每层均应分别满足各自的排烟要求。

7.2.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2.2条的该类场所为单个空间面积大

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八、消防电气

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6

8.1.1设有火灾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

统,系统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监控点设置在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控

制室、应急照明、消防电梯、防火卷帘、消防稳压泵等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自动切换

装置的电源进线端。

2消防水泵(不包括消防稳压泵、消防集水坑排污泵)、防排烟风机的电源工作状态

监控点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1)当一次配电回路采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时,监控点设置

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的电源进线端;

2

)当一次配电回路采用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等

分立元件组成的配电线路时,监控点设置在断路器的出线端。

3防火卷帘应设置消防电源工作状态监控,监控点设置在供电给防火卷帘控制箱的配

电线路断路器的出线端。

【条文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3.2.3

条和第

3.2.4

条第

3

款规定: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

范附录

A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虽然规范没有要求对防火卷帘的电源进行监控,但防火卷帘是作为防火分区隔断、防止

火灾蔓延的重要措施,属于重要的消防用电设备,因此对防火卷帘的电源进行监控是非常有

必要的。

附录

A

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表(摘录)

设施名称内容

消防

联动

控制

系统

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

喷雾(细水雾)灭火系

统(泵供水方式)

喷淋泵电源工作状态。

防烟排烟系统防烟排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

消防电源

系统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

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8.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应设置在金属箱内,当模块箱设置在除配电间(配电室、

电气竖井)、弱电间(弱电竖井)、控制室、消防设备用房外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7

【条文说明】为了防患火灾初期模块箱因自身防护薄弱而影响消防设备的控制,当模块

箱设置在配电间(配电室、电气竖井)、弱电间(弱电竖井)、控制室、消防设备用房等地方

外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通常的防火保护措施:

1

)将消防模块箱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

配电间或控制间内;2)采用内衬岩棉等对箱体进行防火保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应尽量

相对集中设置在模块箱内,模块箱宜分散就近设置在控制设备附近。

8.1.3当建筑物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消防控制室宜与视频安

防监控室合用,且消防控制设备与视频监控设备应有明显的间隔,并可利用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进行监控。

【条文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0.2条和4.10.3条规定,

消防联动控制器需联动门禁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因此消防控制室与视频安防监控室设置在

同一房间,便于监控管理;建筑发生火灾时,通过及时联动的安防监控摄像机,管理人员与

消防队员可第一时间判断火警发生的具体情况,便于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更快扑灭火情。

8.1.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建筑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13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

5

30

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七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部门认定的

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

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安

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同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8.4.1条第7款的规定: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

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不少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5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内的无机房电梯井道顶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8.1.6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旅馆建筑的客房应选用自带蜂鸣器的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在实际工程设计中较多的星级酒店有要求客房内设置带蜂鸣器的火灾探测

器。火灾探测器自带蜂鸣器不能取代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消防应急广播。

38

8.1.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医疗建筑应在护士站设置区域显示器和消防专用电话分

机。

8.1.8

当工程项目设有火灾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为其服务的住宅小区公

用设施计量柜(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等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

机。

【条文说明】当工程项目设有火灾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等可能设置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内或独立设置,为保

证这些用房与消防控制室联系方便,因此应按

GB50116

的规定设置消防电话分机。

8.1.9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线路不应穿越不同的住户单元。

8.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8.2.1当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消防应急照明采用非持续型照明灯具

时,消防应急照明不应兼用日常照明。

【条文说明】目前各企业生产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各元件不通用、不兼容、

不能互换,当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损坏,只能用原生产企业的产品更换,维护困难,而且一旦

原生产企业升级转型不生产了,只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损坏,就要更换系统,必然给维护造

成很大的负担。当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采用非持续型灯具时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6.5条第2款的规定: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

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8.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标称系统电

压的百分数表示)不应低于

-10%

【条文说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4.3条规定:正常运行情况下,

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

室内场所为±

5%

;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

+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8.2.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集中电源当采用铅酸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时,其额定

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总功率的

1.3

倍。

【条文说明】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6.2.2条第3款规定:EPS

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第6.3.3条第2款规定:为

39

信息网络供电时,UPS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

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8.2.4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分散设置的集中电

源应按不超过8层设置,当楼梯间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专用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分散

设置的集中电源供电时,应按不超过

18

层设置。

8.2.5设有火灾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重要公共建筑物或人员密集场所,其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条文说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3.3.7

条第

2

款第

2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

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第3.3.8条第2款第1点规定:应综合考虑

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

8.2.6

高层公共建筑同一楼梯间相邻平台的应急照明应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电。

【条文说明】本条是为保障楼梯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供电的可靠性。若同一

区段(几层)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只有一路配电回路供电,一旦配电回路故障,将造成几层内

的楼梯间照明不亮,影响疏散。对于多跑梯也只要二个配电回路即可。同时参照了《住宅建

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9.3.3

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

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

8.2.7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非火灾状态下,当

商铺设置的配电箱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无法联动其供电区域的消防应急照明应急点亮时,可采

用商铺配电箱供电的自带蓄电池照明灯具断电点亮,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

0.5h

【条文说明】由于商业步行街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在非火

灾状态下若对所有商铺配电箱的正常照明进行电源检测以便应急点亮消防应急照明,设计复

杂,造价高,维护难,而采用商铺配电箱供电的自带蓄电池照明灯具(非消防应急照明)断

电点亮以满足非火灾状态下的照明要求,设计简单,造价低,也可保证安全,以满足《消防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3.6.7

条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

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1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

40

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

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当住宅商业服务网点采用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时,可参照本条。

8.2.8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医疗建筑应在医疗街、门诊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

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的通知》(闽政办[2013]13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医院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内疏散走道及

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设置连续性蓄光型指

示标线),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3m

,拐角处间距不应大于

1.5m

8.2.9当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

断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

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下列规

定,且不应超过

30min

1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小于20min;

2

非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小于

10min

8.3配电系统

8.3.1

高层建筑、设有火灾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其消防控制室、消

防水泵、消防电梯的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条文说明】《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

DBJ/T13-281-2018

8.3.3

条第

2

款规定: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

电缆。

8.3.2柴油发电机房与变电所(配电室)不贴邻时,作为供电给一、二级负荷消防用电设

备的柴油发电机至变电所(配电室)的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母线槽或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耐火母线槽应满足持续供电时间

180min

的要求,并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

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及行业标准《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

火性能的试验方法》

GA/T537

的试验。

【条文说明】参照《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41

8.3.3消防用电设备为一级负荷的建筑物,除室外高压电缆、市政高压电源进线、高压柜

和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或相邻房间外,其变配电室的高压线缆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并采

取防火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建筑物内有消防电源,其高压进线线缆应满足防火要求。

8.3.4

金属槽盒、金属桥架、母线槽等电气线路不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明敷设。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2条第2款规定: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第6.4.3条第5款规

定: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

的其他门、窗、洞口。

8.3.5除下列规定外消防配电箱(柜)应设置在配电间、配电室、控制室、电气竖井内:

1消防排污泵、防火卷帘、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无机房消防电梯等的控制箱

可就地挂墙安装在控制设备附近,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有机房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控制箱(配电箱)应设

置在相应的设备用房或控制室内;

3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可就地挂(嵌)墙安装。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10.1.9

条条文说明:

通常的防火保护措施有:将配电箱和控制箱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或控制间内;采用

内衬岩棉等方式对箱体进行防火保护。

8.3.6消防水泵控制柜(箱)及其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柜(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

的专用控制室内,控制室内严禁无关的管道通过。

【条文说明】参照《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8.3.7除地下室楼梯间集水坑排污泵控制箱外,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弱电箱(柜)

等不应设置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除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污泵控制箱、无机房电梯的

配电箱(控制箱)外,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弱电箱(柜)等不应设置在公共建筑的

前室(合用前室)内。

【条文说明】主要是防止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弱电箱(柜)故障发生燃烧影响

疏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条第3款规定:楼梯间内不

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2

8.3.8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的负荷等级应不低于其所服务范围内的消防电梯和防排

烟风机中的最高负荷等级。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有可能设置在三级消防负荷的建筑物内而工程项

目内又有一类高层建筑或I类汽车库等,因此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定为三级负荷显然是不

合理的,应当确定为一级负荷。

8.3.9高层公共建筑不同避难层的消防用电设备不应共用同一回路树干式配电,避难层的

上部和下部楼层消防用电设备不应共用同一回路树干式配电,避难层和非避难层的消防用电

设备不应共用同一回路树干式配电。

8.3.10厨房、锅炉房的可燃气体泄漏事故排风机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或按所在建筑的消防

负荷等级供电,当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自动启动事故排风机。

8.3.11屋面未设置防排烟风机房时,多台防排烟风机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消防

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控制箱宜设置在屋面配电间内。设置有防排烟风机控制箱的配

电间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8.3.14

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一台保护电器保护所有干线导体时,干线不应采用多根

电缆(导线)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

【条文说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7.6.4

条第

3

款规定:对于多根

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当采用一台保护电器保护所有导体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

应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体的材质、截面、长度

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2)线路全长内应无分支线路引出或用作隔离或通断的电器。3)线路

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8.3.15电涌保护器应选用当出现危险的工频续流或工频漏电流时能迅速脱扣的专用外部

SPD脱离器,并应依据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外部SPD脱离器技术要求及对应的短路电

流耐受能力

表进行外部

SPD

脱离器的选型。

【条文说明】参照《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附:主要参考规范、标准、文件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其图示18J811-1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及其图示12J814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及图示

155909

43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及图集195910

5、《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图集175205

6

、《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图集

04S204

7、《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1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1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1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16

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17

、《福建省室内商业步行街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DBJ/T13-272-2017

18、《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

年修订)

20、《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

21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2019年版)

2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

委[2014]9号)

2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

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2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2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2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28、《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DBJ/T13-281-2018

29、《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44

30、《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13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批准)

3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

知》(闽政办

[2013]1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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