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清单
韩国服兵役几年-公务员退休金
2023年2月23日发(作者:交接班记录表范本)13年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
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
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
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
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
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
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
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
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
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
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
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
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
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
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
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
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
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
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
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
拉伯数字标识。
2.0.7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
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
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
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
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
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
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
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1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
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
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
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
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2.0.14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
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
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
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
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
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
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
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
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
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
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
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
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
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
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
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
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
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
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
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
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
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
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
用。
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
的费用。
2.0.23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
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
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
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
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
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
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
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
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
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
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
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
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
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
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
耗标准。
2.0.34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
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
工程造价的费用。
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
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
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
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
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
量标准。
3.3.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
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
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
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
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
整的。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
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
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
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
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
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
条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
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
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
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
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
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
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
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
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
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
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
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
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
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
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补充。
4.5规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
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
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
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
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
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
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
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
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
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
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
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
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
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
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
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
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
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
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
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
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
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
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
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
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
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
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
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
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
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
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
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
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
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
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
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程序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
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
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
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
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
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
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
±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
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编制。
6.1.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
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
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
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
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
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
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
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
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
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
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计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
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
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
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
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
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
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
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
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确定。
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
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
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
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
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
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
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
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
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
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
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
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
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
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
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
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
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
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
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
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
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
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
量确定。
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
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
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
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
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
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
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
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
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
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
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
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
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
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
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
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
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
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
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
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
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
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
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
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
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
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
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
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
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
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
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
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
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
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
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
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
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
(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
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
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
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
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
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
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9.2法律
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
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
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
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
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
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
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
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
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
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
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
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
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
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
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
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
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
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
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
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
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
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
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
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
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
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
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
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
调整。
9.3.4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
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
(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
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
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
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
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
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
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
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
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
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
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
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
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
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
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工程量偏差
9.6.1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
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的,
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条情形的,
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
调整。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
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
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
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
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
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
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
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
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
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
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
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
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
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
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
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
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
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
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
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
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
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
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
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
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
算。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
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
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
入进度款支付。
9.8现场签证
9.8.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
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
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8.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
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
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
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
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
认可。
9.8.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
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
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
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
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9.8.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
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8.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
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8.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
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
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9物价变化
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
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
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
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
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
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9.3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
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
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
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9.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9.1、
9.9.2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
的工程造价内。
9.10暂估价
9.10.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
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
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
价款。
9.10.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
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
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
整合同价款。
9.10.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
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
督。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
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
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
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
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
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以专业工程发包
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1不可抗力
9.11.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
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
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
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
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
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
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
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
理。
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
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2.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
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
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
偿)费。
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
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
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误期赔偿
9.13.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
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
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
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
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
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
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
扣除。
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
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
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
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
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4索赔
9.14.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
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
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
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
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
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
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
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
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
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
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
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
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
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4.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
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
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
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4.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
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
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
付违约金。
9.14.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
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5暂列金额
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
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预付款
10.1.1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
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
暂列金额)的30%。
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
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
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
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
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
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
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
止。
10.1.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
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
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
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现行计
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
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
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
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
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
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10.3进度款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
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
致。
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
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
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
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
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
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
额中。
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
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
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
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
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
内容包括: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
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3.1
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3.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
项目的金额;3.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3.4本
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
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4.1本周期应扣回
的预付款;4.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
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
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
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
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
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
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
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规定支付
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
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
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
承担违约责任。
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
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
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
除。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一般规定
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
工程竣工结算。
11.1.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
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
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
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
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
用的必备文件。
11.2编制与复核
11.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
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
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
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
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
11.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
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
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
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11.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
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
节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施
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
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
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
纳后按实列入。
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
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竣工结算
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
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
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
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
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
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
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
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
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
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
核后批准。
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
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1.发包
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
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
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
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
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
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
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
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
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
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
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
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
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2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
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
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3.7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
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
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
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
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
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
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
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
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
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3.8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
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
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
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
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
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
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
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
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
额。
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
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
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
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
人支付结算款。
11.4.5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
11.4.3、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
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
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
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
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
11.5质量保证金
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
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
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
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
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
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
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6最终结清
11.6.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
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
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
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
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
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
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
的补偿责任。
11.6.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
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2.0.2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
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
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
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
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
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
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
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
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
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
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
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
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
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
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
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
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
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
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
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
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
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
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
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
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
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
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
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
最终决定。
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
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
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
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
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
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
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
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
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
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
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
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
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
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
13.2.2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
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
13.3.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
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
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
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调解
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
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
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
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
终止。
13.4.3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
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
人调解。
13.4.4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
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
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
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
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
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
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
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
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
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3.4.7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
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
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仲裁、诉讼
13.5.1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
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
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
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
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13.5.3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
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
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
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
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
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工程造价鉴定
14.1一般规定
14.1.1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
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
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
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
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
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
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
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
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
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4.1.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
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
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取证
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
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1适用于鉴定项目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
素价格等。
14.2.2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
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1与鉴定
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
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
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其他有关资料。
14.2.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
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
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
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
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
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
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
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
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2.6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
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
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鉴定
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
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14.3.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
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
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
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
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
任。
14.3.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
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
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
内容: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
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
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
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
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
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
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
计入鉴定期限。
14.3.7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
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论。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计价资料
15.1.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
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
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
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
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
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
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
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
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5.1.4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
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
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
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
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1.5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
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
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
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
签收一方承担。
15.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
任。
15.2计价档案
15.2.1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2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
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
关规定。
15.2.3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
五年。
15.2.4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
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15.2.5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
案卷。
15.2.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
后进行。
15.2.7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
盖章后方可交接。
16工程计价表格
16.0.1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
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附录K计价表格的基础上
补充完善。
16.0.2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
用。
16.0.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扉-1、表-01、08、
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
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
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招标代理
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
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
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
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6.0.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使用表格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02、03、
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02、03、
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16、招标文
件提供的表20、21或22。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05、06、
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
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
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
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
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
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
等。2)编制依据等。
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扉-5、表-01、05~
20、21或22。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
用章。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1~6项的规定填写。
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分析表。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1价格指
数调整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
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
录K.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
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Ft1Ft2Ft3FtnΔP=PA+(B×+B×
+B×+…+B×)-10123
nF01F02F03F0n式
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
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0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
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
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BB……B——各
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123n价中所占的比例;
FFF……F——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
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t1t2t3m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FF……F——各可调因子
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102030n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
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
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
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4.承包人工期延
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
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条的价
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
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5.若可
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2款规
定。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
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
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
额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
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
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
规范附录K.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
以下规定进行。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
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
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
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当承
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
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
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
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
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
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
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
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
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
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