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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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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

云南省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作政策及解答

云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作的通知

(云⼈社通〔2020〕12号)

为进⼀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指导⽤⼈单位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

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及⼈⼒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相关⽂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依法维护职⼯⼯资报酬权益

(⼀)关于隔离期间的⼯资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

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付其在隔离期间的⼯资。

(⼆)关于春节假期⼯资问题。春节法定节假⽇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企业应⽀付不低于职⼯本⼈

⼯资的300%的⼯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企业应按规定安

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职⼯本⼈⼯资的200%的⼯资。

(三)关于停⼯停产期间的⼯资问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

标准⽀付职⼯⼯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职⼯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付给职⼯的⼯资按照双⽅新约定的标准

⽀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关于不得随意解除终⽌劳动合同的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

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不得依据劳

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条与职⼯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

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关于稳定⼯作岗位的问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

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三)关于稳岗补贴的问题。对我省各地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

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

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的当地⼈均失业保险⾦和

参保职⼯⼈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主要⽤于职⼯⽣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

⽀出。

三、保障⽤⼈单位正常⽣产经营秩序

(⼀)关于复⼯安排问题。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复⼯时间要求,相应调整开⼯时间,避免⼈员

密集⽣产、活动,减少⼈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企业新招录员⼯时不应歧

视新型肺炎治愈者。

(⼆)关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的问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的职⼯,企业经与职⼯协商⼀致后,优先考虑

安排职⼯带薪年休假。

四、加强劳动⼈事争议预防调处

(⼀)关于仲裁时效的中⽌问题。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

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关于仲裁审理期限问题。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

(三)关于仲裁审理期限问题。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

期限。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调解等⾮接触即时沟通⽅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往返和聚集

次数。

五、做好⽤⼯指导服务风险监测处置⼯作

各级⼈⼒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本⾏政区域内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以及劳动关系领域⽅⾯反映出的新情况新

问题,强化政策宣传和引导,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全⾯开展劳动⽤⼯登记等劳动关系协调公

共服务事项线上办理,⽅便企业⾜不出户办理业务。落实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制度,做好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风险研

判,有效防范和处置相关突发情况。加⼤劳动监察执法⼒度,及时处理侵害职⼯权益的违法案件,切实保障职⼯合法权

益。

在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按新的政策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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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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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我省是否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件?

我省在及时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

知》(⼈社厅明电〔2020〕5号)的基础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

的通知》以及⼈⼒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相关⽂件精神,针对依法保障职⼯⼯资报酬权益、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

定、促进⽤⼈单位正常⽣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进⼀步进⾏明确,制定印发了《云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作的通知》(云⼈社通〔2020〕12号)。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

常劳动的,如何⽀付其⼯资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

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付其在隔离期间的⼯资。

三、企业如何⽀付职⼯春节期间的⼯资?

春节法定节假⽇期间(1⽉25⽇、26⽇、27⽇),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企业应⽀付不低于职⼯本⼈⼯资

的300%的⼯资。春节调休假期(1⽉24⽇、28⽇、29⽇、30⽇)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1⽉31⽇、2⽉1⽇、2⽉2

⽇)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职⼯本⼈⼯资的

200%的⼯资。

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停产,如何⽀付职⼯⼯资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付职⼯⼯资。超过⼀个⼯资⽀付

周期的,若职⼯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付给职⼯的⼯资按照双⽅新约定的标准⽀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活费。

五、企业可以因为职⼯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解除、终⽌职⼯的劳动合同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条与职⼯解除劳动

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

施结束。

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稳定⼯作岗位?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

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七、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以享受什么稳岗补贴政策?

对我省各地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

性⽣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的当地⼈均失业保险⾦和参保职⼯⼈数确定返还数额。

稳岗返还资⾦主要⽤于职⼯⽣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出。

⼋、对企业在复⼯安排上有什么要求?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复⼯时间要求,相应调整开⼯时间,避免⼈员密集⽣产、活动,减少⼈员

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企业新招录员⼯时不应歧视新型肺炎治愈者。

九、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的职⼯,企业可以采取什么办法?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的职⼯,企业经与职⼯协商⼀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带薪年休假。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企业如何线上办理劳动⽤⼯登记等劳动关系协调公共服务事项?

企业可以在⾕歌浏览器⽹址栏输⼊

进⼊“云南省⼈社服务⽹上⼤厅(单位服务)”界⾯注册登录后,在线提交企业实⾏不定时及综合计算⼯时制审批、劳务

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全流程线上办理劳动⽤⼯登记备案、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申请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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