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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分比定理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合分比定理

合分比定理

会议拍摄-法治的力量

2023年2月22日发(作者:goole地球)

公理、定理或性质

1.数的公理、定理或性质

【小数性质】小数的性质有以下两条:

(1)在小数的末尾添上或者去掉几个零,小数的大小不变。

(2)把小数点向右移动n位,小数就扩大10n倍;把小数点向左移动n位,小数就缩小10n倍。

【分数基本性质】一个分数的分子和分母都乘以或者都除以同一不为零的数,分数的大小不变。即

【去九数的性质】用9去除一个数,求出商后余下的数,叫做这个数的“去九数”,或者叫做“9余数”。

求一个数的“去九数”,一般不必去除,只要把该数的各位数字加起来,再减去9的倍数,就得到该数的

“去九数”。(求法见本书第一部分“(四)法则、方法”“2.运算法则或方法”中的“弃九验算法”词条。)

去九数有两条重要的性质:

(1)几个加数的和的去九数,等于各个加数的去九数的和的去九数。

(2)几个因数的积的去九数,等于各个因数的去九数的积的去九数。

这两条重要性质,是用“弃九验算法”验算加、减、乘、除法的依据。

【自然数平方的性质】

(1)奇数平方的性质。任何一个奇数的平方被8除余1。

为什么有这一性质呢?这是因为奇数都可以表示为2k+1的形式,k为整数。而

(2k+1)2=4k2+4k+1

=4k(k+1)+1

k与k+1又是连续整数,其中必有一个是偶数,故4k(k+1)是8的倍数,能被8整除,所以“4k(k+1)

+1”,即(2k+1)2能被8除余1,也就是任何一个奇数的平方被8除余1。

例如,272=729

729÷8=91……1

(2)偶数平方的性质。任何一个偶数的平方,都是4的倍数。

这是因为偶数可以用2k(k为整数)表示,而(2k)2=4k2

显然,4k2是4的倍数,即偶数的平方为4的倍数。

例如,2162=46656

46656÷4=11664

即4|46656

【整数运算奇偶性】整数运算的奇偶性有以下四条:

(1)两个偶数的和或差是偶数;两个奇数的和或差也是偶数。

(2)一个奇数与一个偶数的和或差是奇数。

(3)两个奇数之积为奇数;两个偶数之积为偶数。

(4)一个奇数与一个偶数之积为偶数。

由第(4)条性质,还可以推广到:

若干个整数相乘,只要其中有一个整数是偶数,那么它们的积就是个偶数。

【偶数运算性质】偶数运算性质有:

(1)若干个偶数的和或者差是偶数。

(2)若干个偶数的积是偶数。

例如,四个偶数38、126、672和1174的和,是偶数2010;用偶数相减的算式3756-128-294-1350的

差,也是偶数1984。

【奇数运算性质】奇数运算性质有:

(1)奇数个奇数的和(差)是奇数;偶数个奇数的和(差)是偶数。

(2)若干个奇数的积是奇数。

2.整除性质或定理

【最大公约数定理】

定理一如果第一个数能被第二个数整除,那么第二个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

证明:由于b|a,b|b,∴b是a、b的公约数。

又由于比b大的数不可能是b的约数,也不可能是a、b的公约数,所以,(a,b)=b。

定理二如果第一个数除以第二个数,余数不等于零,那么这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第二个数与

这个余数的最大公约数。即

如果a÷b=q(余r)(r≠0),

那么(a,b)=(b,r)。

证明设p是a、b两数的一个公约数,∴a÷b=q(余r),

又∵p|a,p|b,

∴p|r(根据“有余除法”的整除性定理--定理五)。

因此,a、b两数的公约数,一定是b、r两数的公约数。

又因为a、b的公约数与b、r的公约数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它们的最大公约数也完全是一致的。即

(a,b)=(b,r)。

(注:定理二是用“辗转相除法”求最大公约数的理论依据。)

【最大公约数的性质】最大公约数具有以下一些性质:

(1)两个数分别除以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所得的两个商是互质数。

例如,(45,27)=9(此式表示“45和27的最大公约数是9”)

45÷9=5,27÷9=3,(5,3)=1,

所以,所得的两个商5和3是互质数。

(2)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的约数,都是这两个数的公约数。

例如,(48,60)=12,

12的约数有1,2,3,4,6,12。

1,2,3,4,6,12也都是48和60的公约数。

(3)两个数的公约数,都是这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的约数。

例如,(32,48)=16;

32和48的公约数有1,2,4,8,16;

1,2,4,8,16也都是16的约数。

(4)两个数都乘以一个自然数m,所得的两个积的最大公约数,等于这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乘以m

的积。这就是

如果(a,b)=c,m≠0

那么(am,bm)=cm。

例如,(24,32)=8,

则(24×2,32×2)=8×2,

即(48,64)=16

(5)若两个数都除以它们的一个公约数m,则所得的两个商的最大公约数,等于这两个数的最大公

约数除以m的商。这就是

如果(a,b)=c,且m|a,m|b(即m能整除a,m能整除b,也就是m是a和b的公约数);

例如,(24,32)=8,

【最小公倍数的性质】最小公倍数的性质如下:

(1)两个数的任意一个公倍数,都是它们的最小公倍数的倍数。

例如,[4,6]=12(它表示“4和6的最小公倍数是12),则4与6的其他任何一个公倍数24、36、48……,

就都是最小公倍数12的的倍数。

(2)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的乘积,等于这两个数的乘积。这就是(a,b)·[a,b]=a·b。

例如,(24,32)×[24,32]

=8×96

=768

而24×32=768,

∴(24,32)×[24,32]=24×32

【和差整除性定理及推论】

定理一如果两个数都能被同一个自然数整除,那么它们的和(或差)也能被这个自然数整除。

用字母表达,就是

如果ba,ca,且b>c,那么,(b+c)a,或者(b-c)a。

(符号“”是整除符号,如“ba”读做“b能被a整除”,或“a能整除b”。)

它也可以表达为

如果a|b,a|c,且b>c,那么a|(b+c),或者a|(b-c)。

(符号“|”也是整除符号,但写的前后顺序与“”符号恰好相反。“a|b”读做“a能整除b”,或者

读作“b能被a整除”。)

例如,123,153,则(12+15)3,或者(15-12)3。

改用另一种整除符号“|”表达,就是

如果3|12,3|15,

那么3|(12+15),3|(15-12)。

推论一如果若干个数都能被同一个自然数整除,那么它们的和也能被这个自然数整除。也就是:

如果am,bm,cm,……,dm,

那么(a+b+c+……+d)m。

或者是:

如果m|a,m|b,m|c,……,m|d,

那么,m|(a+b+c+……+d)

例如,11|22,11|33,11|99,11|121,

那么,11|(22+33+99+121)。

定理二如果两个数中的一个数能被一个自然数整除,那么这两个数的和(或差)能被这个自然数整

除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另一个数也能被这个自然数整除。也就是:

如果am,那么(a+b)m的充分必要条件是bm;

如果am,那么(a-b)m的充分必要条件是ba。

推论二如果两个数中,一个数能被某一自然数整除,另一个数不能被这个自然数整除,那么,它们

的和(或差)也不能被这个自然数整除。也就是:

如果am,b不m,

那么(a+b)不m,(a-b)不m。

(“不”是不能整除的符号)或者是:如果m|a,mb,

那么m(a+b),m(a-b)

(“”也是不能整除的符号)

例如,7|35,720,

那么,7(35+20),7(35-20)。

推论三如果两个数的和及其中的一个加数能被同一个自然数整除,那么另一个加数也能被这个自然

数整除。也就是

如果(a+b)m,am,则bm。

例如,两数的和408,其中的一个加数248,那么另一个加数168。

【整除的传递性】“整除的传递性”见下面的“定理三”。

定理三如果第一个数能被第二个数整除,第二个数能被第三个数整除,那么第一个数也能被第三个

数整除。这也就是

如果ab,bc,那么ac。

例如,4824,246,则486。

【积的整除性定理及推论】积的整除性定理见“定理四”。

定理四一个数如果能被某一自然数整除,则这个数的整数倍数,也能被这个自然数整除。这也就是

如果ab,m为整数,那么amb。

例如,217,则(21×11)7,即2317。

推论在若干个数的积中,如果有一个因数能被某一个自然数整除,那么,它们的积也能被这个自然

数整除。用字母来表达,可以是

在abc中,若am,则abcm。

例如,在算式“11×19×21”中,因217,所以(11×19×21)7。

【有余除法整除性定理】

定理五在有余数的除法里,如果被除数和除数都能被同一个自然数整除,那么余数也能被这个自然

数整除。用字母来表达,就是

如果a÷b=q……r,

且am,bm,

那么rm。

例如,在84÷49=1……35中,

847,497,则357。

定理六在有余数的除法里,如果除数和余数都能被同一个自然数整除,则被除数也能被这个自然数

整除。用字母表达,就是

如果a÷b=q……r,

且bm,rm,

那么am。

例如,在3029÷91=33………26中,

由9113,2613,

可知302913。

3.比和比例的定理或性质

【比的性质】比的前项和后项都乘以(或除以)不等于零的同一个数,比值不变。这叫做“比的性质”

(或“比的基本性质”)。用字母表示,就是

a∶b=(a×m)∶(b×m)(m≠0,n≠0)

=(a÷n)∶(b÷n)

例如,1∶0.75=(1×100)∶(0.75×100)

=100∶75

=(100÷25)∶(75÷25)

=4∶3

【比例基本性质】在比例中,两个外项的积等于两个内项的积。这叫做“比例的基本性质”。

反过来,如果两个数的积等于另外两个数的积,则这四个数成比例。这一性质,又称“比例的性质定

理”。用字母表达,就是:

比例的基本性质:

如果a∶b=c∶d,

那么ad=bc。

比例的性质定理:

如果ad=bc,

那么a∶b=c∶d。

例如,若有3∶4=6∶8,则有3×8=4×6。

反之,若有3×6=2×9,则有3∶2=9∶6。

特殊的,如果比例的两个内项相同,即a∶b=b∶c,则有b2=ac。反过来也是成立的。此处的“b”,

叫做a和c的“比例中项”。

例如,2∶4=4∶8,则42=2×8。4是2和8的比例中项。反过来,如果62=4×9,则4∶6=6∶9。这

里的6是4和9的比例中项。

【反比定理】在一个比例中,两个比的前、后项同时交换位置,比例式仍然成立。用字母表达,就是

如果,2∶6=3∶9,则6∶2=9∶3。

【更比定理】一个比例的两个内项(或两个外项)交换位置,比例式仍然成立。用字母表达就是

例如,若3∶4=6∶8,

则3∶6=4∶8(交换内项);

或8∶4=6∶3(交换外项)。

【合比定理】比例式中,一个比的前、后项之和与其后项的比,等于另一个比的前、后项之和与其后

项的比。用字母表达,就是

例如,3∶4=6∶8,

则(3+4)∶4=(6+8)∶8,

即7∶4=14∶8。

【分比定理】比例式中,每一个比的前项减后项的差与它的后项的比相等。用字母表达就是

例如,8∶6=4∶3,

则(8-6)∶6=(4-3)∶3,

即2∶6=1∶3。

【合分比定理】比例式中,每一个比的前、后项之和与它的前项减后项的差的比相等。用字母表达就

例如,5∶2=25∶10,

则(5+2)∶(5-2)=(25+10)∶(25-10),

即7∶3=35∶15。

【等比定理】如果若干个比相等,那么这些比的前项之和与它们的后项之和的比,仍等于原来的每一

个比。用字母表达就是

例如,1∶2=3∶6=4∶8,

则(1+3+4)∶(2+6+8)=1∶2=3∶6=1∶8,

即8∶16=1∶2=3∶6=4∶8。

4.几何公理、定理或性质

【直线公理】经过两点有一条直线,并且只有一条直线。

【直线性质】根据直线的公理,可以推出下面的性质:

两条直线相交,只有一个交点。

【线段公理】在所有连结两点的线中,线段最短。(或者说:两点之间线段最短。)

【垂线性质】

(1)经过一点,有一条而且只有一条直线垂直于已知直线。

(2)直线外一点与直线上各点连结的所有线段中,垂线段最短。(也可以简单地说成:垂线段最短。)

【平行公理】经过直线外一点,有一条而且只有一条直线和这条直线平行。

【平行公理推论】如果两条直线都和第三条直线平行,那么,这两条直线也相互平行。

【有关平行线的定理】

(1)如果两条直线都和第三条直线垂直,那么这两条直线平行。

(2)如果一条直线和两条平行线中的一条垂直,那么,这条直线也和另一条垂直。

【三角形的特性】三角形有不变形的特性,一般称其为三角形的稳定性。由于三角形有这一特性,所

以在实践中它有广泛的应用。

【三角形的性质】三角形的性质(或定理及定理的推论),一般有:

(1)三角形任意两边的和大于第三边;三角形任意两边的差小于第三边。

(2)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180°。

由三角形上述第(2)条性质,还可以推出下面的两条性质:

①三角形的一个外角,等于它不相邻的两个内角之和。如图1.1,∠4=∠1+∠2。

②三角形的一个外角,大于任何一个同它不相邻的内角。如图1.1,

∠4>∠1,∠4>∠2。

【勾股定理】在直角三角形中,两条直角边的平方和,等于斜边的平方。

用字母表达就是a2+b2=c2。(a、b表直角边长,c表斜边长。)

我国古代把直角三角形叫做“勾股形”,直立的一条直角边叫做“股”,另一条直角边叫做“勾”,斜

边叫做“弦”。所以我国将这一定理称为“勾股定理”。

勾股定理是我国最先发现的一条数学定理。而古希腊数学家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较早地证明了

这个定理。因此,国外常称它为“毕达哥拉斯定理”。

【平行四边形的性质】

(1)平行四边形的对边相等。

(2)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相等。

(3)平行四边形邻角的和是180°。如图1.2,∠A+∠B=∠B+∠C=∠C+∠D=∠D+∠A=180°。

(4)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线互相平分。如图1.2,AO=CO,BO=DO。

平行四边形是中心对称图形,对角线的交点是对称中心。

【长方形的性质】

长方形除具有平行四边形的性质以外,还具有下列性质:

(1)长方形四个角都是直角。

(2)长方形对角线相等。

长方形是中心对称图形,也是轴对称图形。它每一组对边中点的连线,都是它的对称轴。

【菱形的性质】菱形除具有平行四边形的性质以外,还具有下列性质:

(1)菱形的四条边都相等。

(2)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垂直平分,并且每一条对角线平分一组对角。例如图1.3,AC⊥BD,AO=CO,

BO=DO,AC平分∠A和∠C,BD平分∠B和∠D。

菱形是中心对称图

形,也是轴对称图形,它每一条对角线都是它的对称轴。

【正方形的性质】正方形具有平行四边形、矩形、菱形的一切性质。

【多边形内角和定理】n边形的内角的和,等于(n-2)·180°。(又称“求多边形内角和”的公式。)

例如三角形(三边形)的内角和是

(3-2)×180°=180°;

四边形的内角和是

(4-2)×180°=360°。

【多边形内角和定理的推论】

(1)任意多边形的外角和等于360°。

这是因为多边形每一个内角与它的一个邻补角(多边形外角)的和为180°,所以,n边形n个外角

的和等于n·180°-(n-2)·180°=360°。

(2)如果一个角的两边分别垂直于另一个角的两边,那么这两个角相等或互补。

例如图1.4,∠1的两边分别垂直于∠A的两边,则∠1+∠A=180°,即∠1与∠A互补。

又∠2、∠3、∠4的两边也分别垂直于∠A的两边,则∠3和∠A也互补,而∠2=∠A,∠4=∠A。

【圆的一些性质或定理】

(1)半径相等的两个圆是等圆;同圆或等圆的半径相等。

(2)不在同一直线上的三个点确定一个圆。

(3)垂直于弦的直径平分这条弦,并且平分弦所对的弧。

(4)在同圆或等圆中,相等的圆心角所对的弧相等,所对的弦相等,所对的弦的弦心距相等。

(5)一条弧所对的圆周角等于它所对的圆心角的一半。

【轴对称图形的性质】轴对称图形具有下面的性质:

(1)如果两个图形关于某直线对称,那么对应点的连结线段被对称轴垂直平分。

例如图1.5,图中的AA′对称点连结线段,被对称轴L垂直且平分,即L⊥AA′,AP=PA′。

(2)两个图形关于某直线对称,如果它们的对应线段或其延长线相交,那么,交点在对称轴上。

例如图1.5中,BA与B′A′的延长线相交,交点M在对称轴L上。

(3)两个关于某直线对称的图形,一定是全等形。

例如,图1.5中△ABC与△A′B′C′全等。

【中心对称图形的性质】如果把一个图形绕着一个点旋转180°后,它和另一个图形重合,那么,这

两个图形就是关于这个点的“中心对称图形”。

中心对称图形具有以下性质:

(1)关于中心对称的两个图形,对称点连线都经过对称中心,并且被对称中心平分。

例如,图1.6中对称点A与A′,B与B′,C与C′,它们的连线都经过O(对称中心),并且OA=OA′,

OB=OB′,OC=OC′。

(2)关于中心对称的两个图形,对应线段平行(或在同一直线上)且相等。

5.其他定理或性质

【算术基本定理】任意一个大于1的整数,都能表示成若干个质数的乘积,如果不计质因数的顺序,

则这个分解式是唯一的。即任意一个大于1的整数

a=[p1×p2×p3×……×pn(p1≤p2≤p3≤……≤pn)其中p1、p2、p3、…、np都质数;并且若

a=q1×q2×q3×…qm(q1≤q2≤q3≤…≤qm)

其中q1、q2、q3、…、qm都是质数。那么,m=n,qi=pi(i=1,2,3,…,n)

当这个整数是质数时是符合定理的特例。

上述定理,叫做“算术基本定理”。

【方程同解变形定理】方程的同解变形,有下列两个基本定理:

定理一方程两边同时加上(或同时减去)同一个数或整式,所得的方程与原方程同解。

根据这一同解定理,可把方程中某一项改变符号后,从方程的一边移到另一边。这种变形叫做移项。

例如,解方程3x=2x+5。

解移项,得

3x-2x=5

合并同类项,得

x=5。

定理二方程两边同时乘以(或除以)同一个不是零的数,所得的方程与原方程同解。

是同解的。

【一笔画的性质】为掌握“一笔画”的性质,先介绍“一笔画”的有关概念。

图──用若干条线(不一定是直线段)把一些点连接起来的图形,如图1.7。这些点叫图的顶点,如A、

B、C、D;这些线叫图的边,如AB、AC、AD等。

点的次--每个点上所连接的线的条数,叫做这个点的“次”。如图1.7中,A点有五条线与它相连,B

点有三条线与它相连,则A点的次为5;B点有三条线与它相连,则B点的次为3。

奇点--点的次数为奇数,则这个点为“奇点”。如图1.7中的A、B、C、D点,全部都是奇点。

偶点--点的次数为偶数,则这个点叫做“偶点”。

如图1.8中的B点(4次)、D点(2次),都是偶点。一笔画问题--在图1.8中,能否从A点(或其他

点)出发,不重复任一边(点可随便经过若干次)而一笔画出全图的问题,叫做“一笔画问题”(也称“七

桥问题”,见本书第九部分“七桥问题”词条)。

能一笔画的图形,具有下面两条性质:

(1)若一个图形中,奇点的个数不大于2,则这个图形必能一笔画成,否则就不能画成。

例如图1.7中,奇点有A、B、C、D四个,它无论从哪一点出发,都是不可能一笔画成的。而图1.8

中,奇点只有A、C两个,它是可以一笔画成的。其画法可如图1.9所示:从A点出发,经1到C,经2到

D,经3到B,经4到A,又经5到B,再经6到A,然后经7到C,完成全图。显然,此图的画法并不止

于这一种,这只是多种画法中的一种画法。

(2)若一个图中没有奇点,那么始点和终点必须重合;若一个图中有两个奇点,则这两个奇点必是

起点和终点。

例如图1.10中,点A、B、C均为偶点,没有奇点。若从A点出发,按图外箭头所指的方向,经①、

②、③、④、⑤,便又回到了A点。这样,A点便既是始点又是终点。而图1.8中有A、C两个奇点,按性

质(1)中的画法,可从A点出发,到C点结束,A是始点,C是终点。图1.9(也可以从C点出发,到A

点结束,C为始点,A为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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