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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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1—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14〕199号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
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部门、直属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已经
2014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
行。
首都医科大学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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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
(2014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
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
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包括被SCI、SCIE、SSCI(以
下简称“SCI”)收录的个案报道,不包括会议论文、综述、摘要、
短篇等,论文内容应为本人学位论文一部分。
第二章发表论文要求
第三条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1.医学、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
于1.0的SCI收录论文。
2.医学、理学硕博连读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
不低于2.0的SCI收录论文。
3.工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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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SCI收录论文(1篇EI收录论文可相当于1篇影响因子为0.5
的SCI收录论文)。
4.工学硕博连读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
2.0的SCI收录论文(1篇EI收录论文可相当于1篇影响因子为
0.5的SCI收录论文)。
5.管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或在
本领域优秀核心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被
采纳政策建议1项。
(二)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1.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
子不限。
2.医学硕博连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
1.0的SCI收录论文。
(三)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至少须在首都医科大学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鼓励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第四条论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必须为论文第一作者,导
师必须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并列责任作者、通讯作者)。
(二)单位署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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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首都
医科大学××学院(学系)”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2.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北
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北京市呼吸疾病研
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脑重
大疾病研究院等单位或机构培养的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可同时
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及其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如中国康复研究
中心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
和“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研究生发表
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北京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
署名“首都医科大学神经外科学院”(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
天坛医院”)和“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脑重大疾病研究
院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脑重大疾病研究
中心”和“北京脑重大疾病研究院”。
(三)关于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
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外派进行联合培养。学校外派联合培养
的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其责任
作者和作者单位的署名要求,可依据外派时研究生院、导师和联
合培养机构的协议执行。原则上,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我方
导师为共同作者,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
第五条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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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鼓励研究生与他人合作发表较高水平的SCI论文,
尤其鼓励基础与临床学科的研究生进行转化医学方面的合作。
(二)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者,其导师需
书面说明每位第一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
人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的相关性,并向本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专门
汇报。
(三)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在会议记录中明确体现以共同第一
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者的详细情况及讨论结果,并由学院
学位委员会主席在校学位委员会评审中汇报,由校学位委员会会
议审议表决。
(四)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者,每一作者
所得的影响因子,按其论文影响因子和第一作者人数均分计算。
科学学位博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2.0(硕博连读研究生
不小于3.0);专业学位博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1.0(硕
博连读研究生不小于2.0);科学学位硕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
不小于1.0。
(五)如与在职职工或校外人员作为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
论文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本人应排在共同第一作者的首位;如
与其他申请学位人员(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作为共同
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共同第一作者排序不分先后。
第三章发表论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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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论文收录的认定规则
(一)鉴于SCI(或E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
有调整变化,SCI(或E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
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二)SCI收录论文的影响因子以该刊3年内的最高影响因子
计算。
第七条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一)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时间须为在学期间
或毕业后3年之内。
(二)同等学力人员用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应为近3
年发表(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日计算)。
第八条专利及获奖的等同认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授权的与学位论文研究课题相关
的发明专利,可用作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均
应为“专利发明人”之一,发明人排名顺序不限;“专利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须含“首都医科大学”字样。1项专利仅限1人申
请学位使用。鉴于药学学科的特点,药物化学、药剂学和化学生
物学硕士研究生可使用专利申请号申请硕士学位,但其专利需经
药学一级学科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提交专利审核部门,且应在授予
学位后3年内正式获得专利授权或发表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的相关
论文。3年内专利未获授权或未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者,由校学位
办提出撤销其学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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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与研究课题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可用作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均应
为奖项完成人之一,排名不限,成果署名单位为首都医科大学。1
项成果仅限1人申请学位使用。
(三)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发明专利或获奖成果必须为学
位论文研究的重要环节,学院学位委员会须认真审核该成果与申
请人学位论文的相关程度,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专门报告,说
明审核结果和明确的使用意见。
第九条论文审核的工作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网上填写并打印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登记表》,与论文复印件一起上交
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经该单位学位委员会审
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校学位办公室再次审核合格后提交校学位委
员会。
(二)对于已被国外SCI(或EI)收录刊物接受但尚未发表的论
文,学位申请人提交该刊物的正式接受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
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国内刊物(含被SCI收录的国内
期刊)的接受函及论文小样,学校一律不予认可,不可用于学位
申请;已经以网络版发表的SCI(或EI)论文可认定其为正式发表。
(三)为鼓励硕士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硕士生在读期间经
导师审核已投往国外SCI收录刊物的论文可用于申请学位。申请
人须提交杂志社的修稿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此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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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认可共同第一作者。
(四)对于使用国外SCI收录刊物接受函申请硕士、博士学
位者,使用国外SCI收录刊物修稿函申请硕士学位者,待论文正
式发表后下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导师和学院学位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条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是学位论文质量
的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导师应高度重视,教育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
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并在学位申请阶段作为论文
的责任人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学位委员会为学院最高级别的学术评审机构,
承担着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职责。对申请学位人员发表论
文的审核是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院学位委
员会应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态度对学位申请材
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发表论文是否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等进行认
真审核和讨论,发挥学院学位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第五章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
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研究生(不包括同等学力申请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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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院学位委
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后,学
院学位委员会方接受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3年。如毕业
后3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
题。
第十三条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规定论文的同等学
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处理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
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的
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本规定,且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
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以往颁布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
本规定为准。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2014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