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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msc船期查询-天使的泪

2023年2月21日发(作者:啤酒桶波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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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

特殊群体人权保障问题宪法修正案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

权保障的问题内容提要:随着____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

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立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本文着重从特

殊群体的人权的宪法保护的问题方面进展讨论,试图阐述本次

修宪的缺乏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p:宪法修正案特殊群体人权

____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

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

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

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正

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立的又一里程碑。这也是

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然而,

《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

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详细、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

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因为

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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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另外,由于保

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

中并未曾涉及。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

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

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但是本人却认为:首

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

保护了其中的一局部,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特殊群体是

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构造中的特殊地位及其

生存状况。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

体被称为特殊。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

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

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表达为一种特殊。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

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因此,

不管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例如某些患

有心理疾病〔详细如同性恋者〕或生理疾病的人〔详细如肝炎

携带者〕,其平等工作权就容易受进犯;再比方一些因为先天

的身份性因素而直接在寻找工作过程中遭受歧视的人群〔详细

如农民工、在北京、上海的外地大学生〕。这些特殊群体在人

口数量上是不容无视的,但在实际的生活待遇上却是被人忘记

的。议论至此,本人想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有一段涉及本

质正义的阐述,转述于此:“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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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作为社会制度或社会根本构造的正义必须从最少受惠

者的角度来考虑补偿问题。”“补偿原那么是指为真正对待所

有人,社会必须更多的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

地位的人们。要求按平等的方向补偿有偶法因素造成的倾斜,

通过法律手段使之重新平等。”事实上,随着社会不断开展,

“最少受惠者”的数量及类别却在不断增加;更令人悲哀的是

原先仅因“偶法”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却有可能因为法律的规定

变成合法的不平等。例如《公务员条例》就规定肝炎携带者不

能当公务员;《律师法》也规定受过刑事处分〔过失除外〕的

人不能拥有律师执业证书。以上这些违背《宪法》中关于一切

公民享有工作权的法律法规直接进犯特殊群体的权利。其次,

《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在立法技术上是封闭性的,而非

开放性的。这直接导致公民〔是否是特殊倒在其次〕权利的不

完全规定。而假如《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不能将全部公民权利

加以保护,那么不知道哪部法律敢越俎代庖。如此以来,即便

目前《宪法》有第33条第3款,而由于规定的不明确也将形

同虚设。另外,作为特殊群体而言,只在《宪法》中规定几种

权利,是远远缺乏以保障的。因为针对特殊群体人权的保护,

要求遵循以下五个原那么:〔1〕以人为本的原那么。在解决

特殊群体问题的过程中,国家不仅需要物质的扶贫,更重要的

是人本的关心和感情的投资。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的社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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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根本福祉为最高原那么,最大限度地提供可利用的资,使

公民的权利得以加速实现。确立以人为本的原那么,民众不仅

不必惧怕政府,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的“公仆”履行

其本身的义务。“权利使得最边缘化、最没有权力的人或群体

也能借助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框架向政府提出权利要求”。缺

乏关心和关爱的扶贫投入,其社会效益和人文效益只能是事倍

功半,因为心怀牢骚的贫民哪怕得到再多的救济和福利,仍然

会对政府和社会感到不满,这并无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相

反,假如政府的物质投入有限,但扶贫的过程处处充满人性和

人道的关心,其效果却反而是事半功倍。因此,突出特殊群体

中的“人本原那么”,给予特殊群体社会的认同与人格的尊重

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2〕平等原那么。平等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

各方面所处的同等地位和所享有的同样权利。平等观念由来已

久,可以说是与法同时产生的,是法的固有属性之一。17___

法国的人权宣言最早以法的形式作了确认:“法律对所有的

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分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

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才能担任官职、公共职

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异外,不得有其他差异。”我国

宪法也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后来,随着人权运

动的深化开展,人们又提出了权利平等原那么,这比法律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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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平等又向前开展了一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着重于强调反

特权、反歧视,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而权利平等要

求全体公民都应享有某些根本的、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即权

利平等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的平等,因此对特殊群体的权利进展保护首先要确立平等

的原那么。

〔3〕特殊保护原那么。人权保护理论兼有积极性和消极

性双重属性,由于人权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和自身条件的不

同,对一些特殊地位的主体有必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给予

特殊保护。特殊群体作为权利易受进犯,处于不利地位的群

体,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对其保护应采取特殊

保护的原那么。包括:

①制止歧视原那么。此原那么主要是在消极意义上对特殊

群体权利所采取的保护,其内涵为制止对特殊群体干预并采取

宽容政策,如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工作权,残疾人与安康人有

平等的声誉权,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

权等等。

②特殊保护原那么。该原那么要求国家于情况需要时在经

济、政治、文化及其他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特殊群体可以获

得充分开展与保护,加速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早在20世纪

60年代,起于美国民权运动的肯定性行动就反映了该原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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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西方学者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那么更是反映了对特殊

群体的特别关注。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那么,即每个人都应

在社会中享有的自由权利;第二个原那么是差异原那么和公平

的时机均等原那么。差异原那么要求在进展社会化财富分配

时,假如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

最少受惠者,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

斜;公平的时机均等原那么,要求在公平的时机均等的条件

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

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

会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其目的在于想尽量将

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大家

在竞争的出发点上真正平等。另一位西方学者德沃金区分了两

类平等概念,第一类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要求平等地分配

某些时机或义务。第二类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受到对待的权

利,这一权利要求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强调人

本身的平等,而不仅仅是某些时机或义务的平等分配。按照德

沃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这一对在自由理论看来是对立冲突的

范畴实际上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对于残疾人、智力迟钝者、

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而言,我们必须采取措施补偿他们可能遭

受自由损失,也就是说,分配给他们足够的资,使他们享受和

平常人一样可能的自由。德沃金这一抽象的资平等理论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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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护。社会特殊群体或由于自然的原

因无法拥有平等的资,或由于社会的原因受到歧视而被剥夺了

本应拥有的资,根据“把人们当作‘平等个体’来对待”的原

那么,特殊群体的潜在损失必须受到关心,政府应当补偿给他

们没有拥有而本应拥有的那局部资。上述罗尔斯、德沃金的时

机均等论、资平等论等无疑是现代占主流地位的平等理论,构

成了特殊保护原那么的主要内容,其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无疑起

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4〕区别对待原那么。此原那么要求对特殊群体进展特

殊保护应针对各个特殊群体的特殊属性而有所区别对待,也就

是说每个特殊群体都有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殊属性,也正是因

为该属性,该群体才会受到歧视,处于特殊,因此特殊保护的

措施只能针对该特殊群体作出。比方,对下岗失业人员我们强

调对其就业援助,对儿童我们强调其安康成长的权利,对残疾

人强调其受教育权,就业权等等。

〔5〕合理性原那么。虽然表达特殊保护原那么的“肯定

性行动”给特殊群体带来了福音,但是“肯定性行动”很快受

到来自另一个方面——“反向歧视”的挑战,肯定性行动政策

与“反向歧视”观点的争论焦点在于国家对特殊群体所采取的

补偿性措施是否合理,这种区别待遇是否合理。我们认为,尽

管反映了特殊保护原那么的肯定性行动政策有其合理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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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无所限制地采用积极措施确实会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

歧视”,同时形成一些其他的诸如道德公害和欺诈等的社会负

面效应。因此,为了防止这一系列不良后果的发生,对特殊群

体特殊保护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根底上,与其自身境况相

当,也就是说,差异待遇应该有理、有利、有节。因此,特殊

保护应坚持合理性原那么,要遵循一定规那么,在一定范围内

行使。这样,其运用不仅不会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歧视,反

而由于缓解了社会冲突与矛盾,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开展,在

更公正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再次,不管法律规定的

人权的内容的多寡,假如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完善的权利救

济机制对损害特殊人群的行为进展规制,即便《宪法》中规定

的人权再详细或在有开放性也是徒劳的。因为罗马法的谚语

“无权利,无救济”早就从现实的方面证实:没有救济机制的

权利就是不能实现的权利,因此就不是权利。所以本人认为,

《宪法》不应只规定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

进犯哪些权利,还应规定公民的权利受损害后如何救济的问

题。特别是针对特殊人群,因为他们的承受才能有限、损害别

人的才能更加有限,故更易受到别人的损害,更应加大对其的

救济力度。而针对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

良:首先,要建立起一整套稳定、明确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平

等的公民权利。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开展,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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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群体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普通法律,更应通过

宪法,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根本权利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实现

与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的宪法”。因此,充分发挥国

家权利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功能和义务,应当是根本权利的固有

内涵,是宪法标准的根本功能与宪法标准作用发挥的

根本目的。当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只是一种框架性

的内容,详细内容需要相关的部门法来规定,并不是说宪法可

以代替部门法的功能;但同样也不能有了部门法就不需要宪法

自身的保障了。虽然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根本权利的原那么和

内容,但由于我国部门法标准尚不健全,特别是不少宪法所规

定的根本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确实认与保障,不少宪法确认的根

本权利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法的保护。这就产生了根本权利虚置

的问题。据学者统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根本权利有十八项

之多,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九项根本权利制定了详细的法律

加以保障,另外九项那么长期停留在宪法字面上,缺少成为理

论中的权利的必要渠道。其次,要建立和健全一个保护和保障

既有权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在宪法与法律保障人们享有

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权利,以及得到获取权利的时机之后,并不

能保证人们已经摆脱了权利的失衡状态,因为社会还需要建立

和健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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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

权保障的问题保护和保障既有权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不

然的话,现有的权利和时机仍然有可能随时得而复失,得到权

利的过程和时机需要公平,失去权利的过程和时机也需要公平

和公正。尤其是维护权利的法律,更需要保障人人平等。第

三,增强特殊群体在法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其实

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特殊群体“参与制

定游戏规那么”,并促使现有的规那么趋于更合理,更公平。

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那么的制定,越来越多的特殊群

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这批权利贫困集

团被日益边缘化,对主流社会和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并

且,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方式常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

的,这种方式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假如有关特

殊群体保护的决策实际上是由强势群体进展的,这种决策在有

效满足特殊群体需求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赖决策

者的仁慈愿望。因此,特殊群体问题是政府、特殊群体以及非

特殊群体之间的复杂的互动行为,特殊群体本身也应该是行动

的主体之一。最后,完善特殊群体的权利救济机制。目前,由

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公民很难通

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对

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假如宪法不能进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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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程序,直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那么一旦公民根本权

利受到损害而没有相关的部门法来保障时,就必然会出现无法

可依的场面。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施行,

就不可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只能是一句空

话。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现行的司法制度,探寻建立普通法院司

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与可能性,赋予普通法院以司法审查权,

使得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实在的保障。只有通过国家权利特别

是司法权利的保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以上,便是本人

对今年修宪的一些看法,也许过于苛求法律完善的一步到位的

程度,而无视了法律开展所需要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请教

师谅解。

参考书目:

①《正义论》,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社会

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②新浪新闻中心____年全国“两会”新闻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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