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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电话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南京公积金电话

南京公积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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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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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支取住房公

积金:

1、购买、建造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

分;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

如下证明材料原件:1、购现住房的,须凭有售房单位盖章的《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

商品房的,须凭有鉴证章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购二手房的,须凭《南京市房

地产买卖契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公房承租权的,须凭《南京市公有住

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合约》;配偶一方在外地购房的,须提供外地合法

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契约和购房税务发票。不得用同一契约重复支取,在契约签订之日起,一

年内办理支取有效。配偶方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携带《结婚证》。2、建造自住房、翻建和

大修私房的,须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3、职工离休、退休的,须持离休、退

休证书或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凭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审批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或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与单位终

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须凭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6、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详见宁房基[2001]15号

文《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所述。7、用于支付房

租的,须凭《房屋租赁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审批表》(此审批表在单位交

住房公积金的建行网点领取填写,经出租单位、本人及配偶单位盖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审批),一年办理一次。8、职工死亡的,须凭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及继

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三、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本人办理支取:职工凭有关证明

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规定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现金

支票》→职工携带身份证原件、上述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单位交住房公积金建行网

点支取。单位集中办理5人以上的支取:各支取人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集中交单位→单

位按规定审核→单位经办人将支取人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支取清单》、汇总的《住房公积金

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送所属建行网点审核后集中办理支取→

单位经办人员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发给各支取人。对于购房、建房、大修私房、住房公

积金还贷以及支付房租的支取,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仍能正常缴存,凡拾元以下的尾数

仍存在职工帐户内。支取后下月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四、下列情况目前暂不予以支取:1、

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或\"买卖契约\"的买方栏中没有其姓名的(配偶

除外);2、翻建、大修私房的产权不是本人和配偶的;3、装修、装饰、非大修私房的;4、

逾期不缴存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而被封存帐户的单位(购房、归还购房贷款除外);5、购、建、

大修私房的证明材料的签订日期超过一年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请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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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咨询电话:。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贷款资料名称本人房产抵押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请携原件备查验)

各3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请携原件备查验)各1份借款人已登记生效的

《房屋买卖契约》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如无结婚证请提供有权

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份单身证明或配偶承诺函1份借款人配偶声明书

2份已付房款收据或付款证明1份备注:1、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资料

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上述应提供资料中,均不包含\"

政策性住房贷款文本\"中应填写的资料。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各银行: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商业

办理职工政策性住房贷款有关费率

项目费率公证政策性贷款50元/户;组合性贷款100元/户。保险保险年

限房屋保险1-5年总房价(或贷款额)×0.5‰×贷款年限6-10年总房价(或贷款额)×

0.45‰×贷款年限11-15年总房价(或贷款额)×0.4‰×贷款年限16-20年总房价(或贷

款额)×0.35‰×贷款年限21年以上总房价(或贷款额)×0.3‰×贷款年限

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须知

1、填写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按揭协议书申请登记表。2、填写销售楼盘明

细清单。3、提供签订按揭协议书所需材料复印件一套并带原件核对(见清单)。4、

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开发项目签订按揭协议书。5、对于一个开发项目多个销售许可证可

以只签订一份协议书。6、对于滚动开发的项目,且该项目首期已与管理中心签订过按

揭协议书的,二期开发与首期间隔不足一年的,只要补齐二期相关资料送审核办公室审核比

对,看现场确认,符合要求可增加至首期按揭协议书中。7、销售许可证是临时的,须

先到市场处抵押科办理收件手续。8、江宁区销售许可证期限为三个月的不签订按揭协

议书。9、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须提供抵押合同与抵押窗口表原件一份。10、

对于一个项目土地全部设定抵押权的不予签订按揭协议书;对于局部土地设定抵押权的,且

界限清晰,须提供土地抵押的他项权证,对没有抵押的部分可签订按揭协议书。11、根

据人民银行人银发(2003)121号文精神,各开发项目(期房)签订按揭协议时,多层、高

层进度必须主体封顶12、对于开发项目最后只剩下五套以内(含五套),且以前和建行

签订过合作协议的,可作为尾盘处理,填写尾盘确认表即可。13、按揭协议书一式贰份,

由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交甲方审批。14、审批合格后,甲方签字生效后返还乙

方一份留档。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所需材料序号需提供的材料1开发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代码证书2开发企业资

质证书3开发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去年经年审报表4项目批文5《固定资产投

资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6《商品房销售

许可证》7《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证》8规划核准总平面图注:上述材料在办理

时,请带原件与复印件,比对完后原件当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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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

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

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职工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现根据《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所指的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是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

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承办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按月向\"管理中心\"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贷款。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南

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或经有关部门

批准自建住房的各项证明文件;(三)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证

明》,或不少于建房总价20%的自筹资金;(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五)同意用\"管理中心\"认可的质物作抵押或职工所购房产作抵押(所购商品房或经

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按揭协议书》),对不

具备质押或本人房产抵押条件的,可优先采用他人房产作抵押(采用房产抵押的,须具有第

三方提供的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接纳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诺书),也可在\"管理中心\"认定

的范围内,试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六)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贷款的,

同意办理公证手续;采用房产作抵押的同意办理保险、抵押手续。第三章贷款额度、期

限、利率第五条贷款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购房总价80%的范围内不得超过\"管理

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额度,若政策性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

款。第六条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

年龄,每月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贷款时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月收入的15%。第七条贷款利

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

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八条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凭购房的\"买卖契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金卡(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

和首付款收据\"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二、贷款审核承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初审

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发放贷款有关资料。承

办银行对借款人提交资料审批确认后,交\"管理中心\"终审。三、贷款发放承办银行与借款

人办理担保、公证、保险手续后,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九条贷款偿还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

法,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每月按期

从帐户中扣收。第十条还款公式1、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

-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第十一条逾期处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六

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承办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或由保证方代为偿还。第十二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须填写《提

前还款申请书》,经承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每次

不得低于5000元,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每年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不受此金额限制)。借

款人与承办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承办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原房地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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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登记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提前归还贷款一个月以上的,借款人凭承办银行出具的

《退保证明》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第六章贷款担保、公证、保险第十三条质

押贷款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须提供承办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出质人和承办银行签

订《质押合同》,并将有价证券交承办银行执管,质押行为须按照《质押合同》执行。有价

证券的质押率由\"管理中心\"确定。第十四条抵押贷款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或他人房产

作为抵押的,须与承办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承办银行执

管,抵押行为须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抵押物需估价的,由具有评估资质并经\"管

理中心\"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80%。第十五条保证

贷款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质押、抵押时,可采取以下两种保证方式:(1)借款人以

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担保的,借款人和保证方须在\"管理中心\"确定的对象范围内,同时,

保证方须与承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行为须按照《保证合同》执行。(2)借

款人以中介机构担保的,中介机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承办银行与中介机构须签订《担

保合同》,担保行为须按照《担保合同》执行。第十六条公证行为须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执行。保险行为须按照《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

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条款》和\"保单\"约定的事项执行。第七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承办银行有权依照《借款合同》及《房

地产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第十八条处分抵押物或质

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质物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承办银行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承办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第八章违约责任第

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

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

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3、借款人将设定的抵押权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

赠与或重复抵押的;4、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承办银行,

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

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承办银行权益

的合同或协议的;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损毁

不足以清偿贷款,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

押、质押的。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保险费用由

借款人承担,公证费用由借贷双方共同承担。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京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市属各县参照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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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职工住房抵押(他房)贷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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