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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荷载规范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建筑荷载规范

建筑荷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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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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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Loadcodeforthedesignofbuildingstructures

GB50009—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

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09-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1.0.5、3.1.2、3.2.3、3.2.5、4.1.1、4.1.2、4.3.1、

4.5.1、4.5.2、6.1.1、6.1.2、7.1.1、7.1.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87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

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月10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108号文下达的“关于印发《199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

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各有关单位对1987年国家计委批准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9-87进行的全面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开展了专题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设计经验,参考了国外规范和国际标准的有

关内容,并以各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通过审定后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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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共分7章和7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按修订后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修改组合规则,并摈弃“遇风组合”的旧概念;对荷

载基本组合增加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中,对短期效应组合分别给出标准

和频遇两种组合,同时增加了可变荷载的频遇值系数;对所有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给出各自的组合值系数。

2.对楼面活荷载作部分的调整和增项。

3.对屋面均布活荷载中不上人的屋面荷载作了调整,并增加屋顶花园、直升机停机坪荷载的规定。

4.吊车工作制改为吊车工作级别。

5.根据新的观测资料重新对全国各气象台站统计了风压和雪压,并将风雪荷载的基本值的重现期由30

年一遇改为50年一遇;规范附录中给出全国主要台站的10年、50年和100年一遇的雪压和风压值。

6.地面粗糙度增加一种类别。

7.对山区建筑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给出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系数。

8.对围护结构构件的风荷载给出专门规定。

9.提出对建筑群体要考虑建筑物相互干扰的影响。

10.对柔性结构增加横风向风振的验算要求。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

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

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结构研究

所(北京100013,北三环东路30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同济大学、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

计研究院、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基发胡德炘金新阳张相庭顾子聪魏才昂蔡益燕关桂学薛桁

1总则

1.0.1为了适应建筑结构设计的需要,以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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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规范是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原则制订的。

1.0.4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焊接变

形、温度变化或地震等引起的作用)。本规范仅对有关荷载作出规定。

1.0.5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1.0.6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或荷载,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及符号

2.1术语

2.1.1永久荷载permanent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能

趋于限值的荷载。

2.1.2可变荷载variable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

2.1.3偶然荷载accidental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

2.1.4荷载代表值representativevaluesofaload

设计中用以验算极限状态所采用的荷载量值,例如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2.1.5设计基准期designreferenceperiod

为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6标准值characteristicvalue/nominalvalue

荷载的基本代表值,为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统计分布的特征值(例如均值、众值、中值或某个分位值)。

2.1.7组合值combinationvalue

对可变荷载,使组合后的荷载效应在设计基准期内的超越概率,能与该荷载单独出现时的相应概率趋

于一致的荷载值;或使组合后的结构具有统一规定的可靠指标的荷载值。

2.1.8频遇值frequentvalue

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为规定的较小比率或超越频率为规定频率的荷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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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准永久值quasi-permanentvalue

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约为设计基准期一半的荷载值。

2.1.10荷载设计值designvalueofaload

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

2.1.11荷载效应loadeffect

由荷载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例如内力、变形和裂缝等。

2.1.12荷载组合loadcombination

按极限状态设计时,为保证结构的可靠性而对同时出现的各种荷载设计值的规定。

2.1.13基本组合fundamental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的组合。

2.1.14偶然组合accidental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一个偶然作用的组合。

2.1.15标准组合characteristic/nominalcombination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16频遇组合frequentcombination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对可变荷载采用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17准永久组合quasi-permanentcombination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对可变荷载采用准永久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18等效均布荷载equivalentuniformliveload

结构设计时,楼面上不连续分布的实际荷载,一般采用均布荷载代替;等效均布荷载系指其在结构上

所得的荷载效应能与实际的荷载效应保持一致的均布荷载。

2.1.19从属面积tributaryarea

从属面积是在计算梁柱构件时采用,它是指所计算构件负荷的楼面面积,它应由楼板的剪力零线划分,

在实际应用中可作适当简化。

2.1.20动力系数dynamiccoeffic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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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或构件,当按静力设计时采用的系数,其值为结构或构件的最大动力效应与相应

的静力效应的比值。

2.1.21基本雪压referencesnowpressure

雪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积雪自重的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

值确定。

2.1.22基本风压referencewindpressure

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

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按公式(D.2.2-4)确定的风压。

2.1.23地面粗糙度terrainroughness

风在到达结构物以前吹越过2km范围内的地面时,描述该地面上不规则障碍物分布状况的等级。

2.2符号

Gk—永久荷载的标准值;

Qk—可变荷载的标准值;

GGk—永久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SQk—可变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S—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A—顺风向风荷载效应;

SC—横风向风荷载效应;

T—结构自振周期;

H—结构顶部高度;

B—结构迎风面宽度;

Re—雷诺数;

St—斯脱罗哈数;

Sk—雪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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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基本雪压;

ωk—风荷载标准值;

ω0—基本风压;

υcr—横风向共振的临界风速;

α—坡度角;

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

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γQ—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ψc—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f—可变荷载的频遇值系数;

ψq—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μ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η—风荷载地形、地貌修正系数;

ξ—风荷载脉动增大系数;

ν—风荷载脉动影响系数;

—结构振型系数;

ζ—结构阻尼比。

3荷载分类和荷载效应组合

3.1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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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永久荷载,例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可变荷载,例如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

3偶然荷载,例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产生的荷载(重力)。

3.1.2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1.3永久荷载标准值,对结构自重,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于

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

不利状态,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可参考本规范附录A采用。

3.1.4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3.1.5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组合规定采用

标准值或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荷载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1.6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按准

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可变荷载频遇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频遇值系数。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3.2荷载组合

3.2.1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3.2.2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采用

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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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3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注:1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当对SQ1k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Q1k,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当考虑以竖向的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仅限于竖向荷载。

3.2.4对于一般排架、框架结构,基本组合可采用简化规则,并应按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仍按公式(3.2.3-2)式采用。

3.2.5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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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一般情况下应取1.0;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应取0.9。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应取1.4;

—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注: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按建筑结构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6对于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偶然荷载的代表值不乘分项系数;与

偶然荷载同时出现的其他荷载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采用适当的代表值。各种情况下荷载效应的设计

值公式,可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3.2.7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

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S≤C(3.2.7)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

限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3.2.8对于标准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按下式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9对于频遇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按下式采用:

式中Ψf1—可变荷载Q1的频遇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Ψqi—可变荷载Qi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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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10对于准永久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可按下式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4楼面和屋面活荷载

4.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

4.1.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的规定

采用。

表4.1.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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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给各项活荷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第6项书库活荷载当书架高度大于2m时,书库活荷载尚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2.5kN/㎡确定。

3第8项中的客车活荷载只适用于停放载人少于9人的客车;消防车活荷载是适用于满载总重为

300kN的大型车辆;当不符合本表的要求时,应将车轮的局部荷载按结构效应的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

布荷载。

4第11项楼梯活荷载,对预制楼梯踏步平板,尚应按1.5kN集中荷载验算。

5本表各项荷载不包括隔墙自重和二次装修荷载。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恒荷载考虑,当隔墙位置可

灵活自由布置时,非固定隔墙的自重应取每延米长墙重(kN/m)的1/3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kN/㎡)计

入,附加值不小于1.0kN/㎡。

4.1.2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表4.1.1中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下列情况下应乘以规定的折

减系数。

1设计楼面梁时的折减系数:

1)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时,应取0.9;

2)第1(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时应取0.9;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0.8;

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应取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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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0.8;

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2设计墙、柱和基础时的折减系数

1)第1(1)项应按表4.1.2规定采用;

2)第1(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应取0.5;

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应取0.8

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注:楼面梁的从属面积应按梁两侧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间距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确定。

4.1.3楼面结构上的局部荷载可按附录B的规定,换算为等效均布活荷载。

4.2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

4.2.1工业建筑楼面在生产使用或安装检修时,由设备、管道、运输工具及可能拆移的隔墙产生的局

部荷载,均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可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载代替。

注:1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包括计算次梁、主梁和基础时的楼面活荷载,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B的

规定确定。

2对于一般金工车间、仪器仪表生产车间、半道体器件车间、棉纺织车间、轮胎厂准备车间和粮食加

工车间,当缺乏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4.2.2工业建筑楼面(包括工作平台)上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包括操作人员、一般工具、零星原料

和成品的自重,可按均布活荷载考虑,采用2.0kN/m2。生产车间的楼梯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

宜小于3.5kN/m2。

4.2.3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除本规范附录C中给出的以

外,应按实际情况采用;但在任何情况下,组合值和频遇值系数不应小于0.7,准永久值系数不应小于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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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屋面活荷载

4.3.1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应按表4.3.1采用。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

注:1不上人的屋面,当施工或维修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对不同结构应按有关设计规范的

规定,将标准值作0.2kN/m2的增减。

2上人的屋面,当兼作其他用途时,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

3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采取构造措施加以防止;必要时,应按积水的可

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

4屋顶花园活荷载不包括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

4.3.2屋面直升机停机坪荷载应根据直升机总重按局部荷载考虑,同时其等效均布荷载不低于5.0kN/

㎡。

局部荷载应按直升机实际最大起飞重量确定,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一般可依据轻、中、重三种类

型的不同要求,按下述规定选用局部荷载标准值及作用面积:

—轻型,最大起飞重量2t,局部荷载标准值取20kN,作用面积0.20m×0.20m;

—中型,最大起飞重量4t,局部荷载标准值取40kN,作用面积0.25m×0.25m;

—重型,最大起飞重量6t,局部荷载标准值取60kN,作用面积0.30m×0.30m。

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7,频遇值系数应取0.6,准永久值系数应取0。

4.4屋面积灰荷载

4.4.1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其邻近建筑时,对于具有一定除尘设施和保证清灰制度的机

械、冶金、水泥等的厂房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积灰荷载,应分别按表4.4.1-1和表4.4.1-2采

用。

注:1表中的积灰均布荷载,仅应用于屋面坡度α≤25°;当α≥45°时,可不考虑积灰荷载;当

25°<α<45°时,可按插值法取值。

2清灰设施的荷载另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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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第1~4项的积灰荷载,仅应用于距烟囱中心20m半径范围内的屋面;当邻近建筑在该范围内时,

其积灰荷载对第1、3、4项应按车间屋面无挡风板的采用,对2项应按车间屋面挡风板外的采用。

注:1表4.4.1-1中的注1和注2也适用本表。

2当邻近建筑屋面离高炉距离为表内中间值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4.4.2对于屋面上易形成灰堆处,当设计屋面板、檩条时,积灰荷载标准值可乘以下列规定的增大系

数:

在高低跨处两倍于屋面高差但不大于6.0m的分布宽度内取2.0;

在天沟处不大于3.0m的分布宽度内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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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积灰荷载应与雪荷载或不上人的屋面均布活荷载两者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

4.5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水平荷载

4.5.1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人和小工具的

自重)应取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

注:1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构件,当施工荷载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采用加垫板、支

撑等临时设施承受。

2当计算挑檐、雨篷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1.0m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雨篷倾覆时,应沿板

宽每隔2.5~3.0m取一个集中荷载。

4.5.2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

2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4.5.3当采用荷载准永久组合时,可不考虑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水平荷载。

4.6动力系数

4.6.1建筑结构设计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

计算设计。

4.6.2搬运和装卸重物以及车辆起动和刹车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1~1.3;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

梁。

4.6.3直升机在屋面上的荷载,也应乘以动力系数,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可取1.4;其动

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

5吊车荷载

5.1吊车竖向和水平荷载

5.1.1吊车竖向荷载标准值,应采用吊车最大轮压或最小轮压。

5.1.2吊车纵向和横向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吊车纵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按作用在一边轨道上所有刹车轮的最大轮压之和的10%采用;该项荷载

的作用点位于刹车轮与轨道的接触点,其方向与轨道方向一致。

2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取横行小车重量与额定起重量之和的下列百分数,并乘以重力加速度:

1)软钩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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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t时,应取12%;

——当额定起重量为16~50t时,应取10%;

——当额定起重量不小于75t时,应取8%。

2)硬钩吊车:应取20%。

横向水平荷载应等分于桥架的两端,分别由轨道上的车轮平均传至轨道,其方向与轨道垂直,并考虑

正反两个方向的刹车情况。

注:1悬挂吊车的水平荷载应由支撑系统承受,可不计算。

2手动吊车及电动葫芦可不考虑水平荷载。

5.2多台吊车的组合

5.2.1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一层吊车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

宜多于2台;对一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不宜多于4台。

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多于2台。

注:当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5.2.2计算排架时,多台吊车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标准值,应乘以表5.2.2中规定的折减系数。

注:对于多层吊车的单跨或多跨厂房,计算排架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及荷载的折减系数,应按实际情

况考虑。

5.3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5.3.1当计算吊车梁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吊车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

及工作级别A1~A5的软钩吊车,动力系数可取1.05;对工作级别为A6~A8的软钩吊车、硬钩吊车和其

他特种吊车,动力系数可取为1.1。

5.4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

5.4.1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5.4.1中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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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厂房排架设计时,在荷载准永久组合中不考虑吊车荷载。但在吊车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时,可采用吊车荷载的准永久值。

6雪荷载

6.1雪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雪压

6.1.1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k—雪荷载标准值(kN/㎡);

μ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S0—基本雪压(kN/m2)。

6.1.2基本雪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雪压采用。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6.1.3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雪压值在本规范附录D中没有给出时,基本雪压值可根据当地年最大

雪压或雪深资料,按基本雪压定义,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参见附录D)。当地

没有雪压和雪深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雪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

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全国基本雪压分布图(附图D.5.1)近似确定。

6.1.4山区的雪荷载应通过实际调查后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当地邻近空旷平坦地面的雪荷载

值乘以系数1.2采用。

6.1.5雪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可取0.7;频遇值系数可取0.6;准永久值系数应按雪荷载分区Ⅰ、Ⅱ和Ⅲ

的不同,分别取0.5、0.2和0;雪荷载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给出的或附图D.5.2的规定采用。

6.2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6.2.1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屋面形式,按表6.2.1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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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第2项单跨双坡屋面仅当20°≤α≤30°时,可采用不均匀分布情况。

2第4、5项只适用于坡度α≤25°的一般工业厂房屋面。

3第7项双跨双坡或拱形屋面,当α≤25°或f/l≤0.1时,只采用均匀分布情况。

4多跨屋面的积雪分布系数,可参照第7项的规定采用。

6.2.2设计建筑结构及屋面的承重构件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

1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

2屋架和拱壳可分别按积雪全跨均匀分布情况、不均匀分布的情况和半跨的均匀分布的情况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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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框架和柱可按积雪全跨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

7风荷载

7.1风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7.1.1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

1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式中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o—基本风压(kN/㎡)。

2当计算围护结构时

式中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7.1.2基本风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但不得小于0.3kN/m2。

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

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7.1.3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风压值在本规范全国基本风压图上没有给出时,基本风压值可根据当

地年最大风速资料,按基本风压定义,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参见附录D)。当

地没有风速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风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

也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附图D.5.3)近似确定。

7.1.4风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可分别取0.6、0.4和0。

7.2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7.2.1对于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7.2.1确定。

地面粗糙度可分为A、B、C、D四类:

——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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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郊区;

——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

——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7.2.2对于山区的建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可按平坦地面的粗糙度类别,由表7.2.1确定外,还应

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修正系数η分别按下述规定采用:

1对于山峰和山坡,其顶部B处的修正系数可按下述公式采用:

式中tgα—山峰或山坡在迎风面一侧的坡度;当tgα>0.3时,取tgα=0.3;

k—系数,对山峰取3.2,对山坡取1.4;

H—山顶或山坡全高(m);

z—建筑物计算位置离建筑物地面的高度,m;当z>2.5H时,取z=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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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山峰和山坡的其他部位,可按图7.2.2所示,取A、C处的修正系数ηA、ηC为1,AB间和BC

间的修正系数按η的线性插值确定。

2山间盆地、谷地等闭塞地形η=0.75~0.85;

对于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η=1.20~1.50。

7.2.3对于远海海面和海岛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可按A类粗糙度类别,由表7.2.1

确定外,还应考虑表7.2.3中给出的修正系数。

7.3风荷载体型系数

7.3.1房屋和构筑物的风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中的体型类同时,可按该表的规定采用;

2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中的体型不同时,可参考有关资料采用;

3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中的体型不同且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

4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和构筑物,应由风洞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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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当多个建筑物,特别是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

可将单独建筑物的体型系数μs乘以相互干扰增大系数,该系数可参考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

宜通过风洞试验得出。

7.3.3验算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一、外表面

1正压区按表7.3.1采用;

2负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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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墙面,取-1.0;

-对墙角边,取-1.8;

-对屋面局部部位(周边和屋面坡度大于10°的屋脊部位),取-2.2;

-对檐口、雨篷、遮阳板等突出构件,取-2.0。

注:对墙角边和屋面局部部位的作用宽度为房屋宽度的0.1或房屋平均高度的0.4,取其小者,但不小

于1.5m。

二、内表面

对封闭式建筑物,按外表面风压的正负情况取-0.2或0.2。

7.3风荷载体型系数

7.3.1房屋和构筑物的风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中的体型类同时,可按该表的规定采用;

2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中的体型不同时,可参考有关资料采用;

3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中的体型不同且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

4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和构筑物,应由风洞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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