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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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论文的开题报告)1。1981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拉开了我国依法
治教的序幕
2。《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
体系额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3.依法治教: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
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
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
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4。依法治教的主体:①各级行政机关,②权力机关,③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⑤各类学校极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及公民,都可以依照宪法和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
管理和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都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①具有完备的教
育法律、法规体系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
伍。(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
意识——依法治教的根本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接受国家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依法治教的重要性:①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是提高全
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③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
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④是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
7.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①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临桂
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的客观需要③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
水平的必然选择④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8。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应遵循的一
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保证教育事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
一系列法律规范,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②受教育机
会平等原则,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重点上的平等三个环节。③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体现在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
互依存,还体现在行使权力的同事,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⑤教育法制统一的
原则,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
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服从上位法”“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特定对象为特别法)。
9。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②依
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③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神话教育改革④
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⑤继续推
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10.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相同点:①他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
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②它们的根本任务
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
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是教育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不同点:①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教育
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总之,
在制定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地年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
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②表现
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
式出现,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③实施方式不同。政
策的实施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
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④作用不同.法律作用的特点体现为规范性、强
制性和稳定性,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既要发挥法律的规
范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政策的知道作用,既不能以政策排斥法律,也不能以法
律完全替代政策。
1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
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也体现了
教育规律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和威化教育活动
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包含的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①教育法是一
种行为规范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2。教育法的特征: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
第二,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三,教育法具有多
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第四,在教育法之上没
有统一的法典。
1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
原则
14.教育法的作用:第一,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强制作用)第二,社会作用。(①保障我过教育的正确方向②保障和
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
的合法权益⑤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15.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具有自己内在逻辑
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两个特征:一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模式,使人们共同
遵守;二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逻辑基础是概括的.
16。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就是指法律规范内容
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相应关系。构成要素: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17。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
法律规范,可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的
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8.教育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
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作
出的规范,而不是对具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
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19。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分为两类:纵向性的法律
关系和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20。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
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动
产和不动产)、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与
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
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21.学校的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法人;行政
相对人。
22。教育法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出发,认定学生是受教育者,其有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基本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
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血液证书、学位
证书④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利。
学生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两骄
傲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师
23.特殊的学生群体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的学生、残疾人
24。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身份特征:专业人员,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①教师
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③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
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的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
25.教师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
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的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教师的权利一般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①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成为
积极行为的权利②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③当教师的权利受到
侵害,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教师既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又具有教师职业所特有
的权利.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
育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
修权、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职责,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
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①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
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
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
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
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
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保护
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
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26。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
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
教师资格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件:国籍、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体素质、心理素
质。
27。教师职务制度的特征: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定,即根据学校教学和科
研的实际需要设置职务;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职务
要经过全面考核,确定其是否称职;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时
职务同时解聘。
28。教师任职条件:①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②遵纪守法,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③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
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⑤身体健康.
29。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是关键。
第一,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严格按照《教育法》办事,
暗示足额核拨教育经费,俺规定的标准提供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图书资料和教
学用品,暗示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第二,加强教育执法力度。第三,学校、教师】
学生等各类教育主体,要勇于和善于运用《教育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
觉与各种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作斗争。
30。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成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第一,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
违法行为紧密相连;第二,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
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
关和学校,体现了教学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第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
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
为的不赞许态度.
31.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
行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
法追究。
32。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
任的三种主要方式:①行政法律责任,指型这个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②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
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③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
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
必要条件.①有损害事实②损害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④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4。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
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刑事
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35。教育法律责任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
措施。其形式制裁、补救和强制。
36。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表现为运动
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7。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8。监护职责和教育保护职责额区别:监护和教育保护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保
护的目的,虽然都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安全给予关照或照顾,时期免受非
法伤害,但由于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不能混同。①监护和教育保护
的主体和对象不同②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③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
律关系的性质不同④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⑤监护和教育保
护的内容不同⑥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⑦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
39.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①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
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②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③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40。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①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
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②残疾赔偿,包括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
补助费③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费④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
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4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并造成损害
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42.法律救济的特征:①权力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
利未受伤害,就无所谓救济。②教育法律救济就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
利的弥补.③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为履行。
42.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最主要是在教育活动中起着权利保障、依法
行政以及推进教育法治的作用.①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
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③标示教育法治,推挤教育法制建设的
作用.
4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是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
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44。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②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
度③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主要环节和程序:申诉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45.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
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6.教育行政复议: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
出申诉,请求给与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
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47.行政复议范围:指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
为其侵犯合法权益,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请求救济的范围。主要包括:①对
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③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
求复议救济④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⑤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⑥对侵犯其他
人身权、财产权的。
48。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指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
议的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以分为①本机人民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②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元教育行政机关管辖③特定管辖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49。1989年《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颁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执
行,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创建。
教育行政诉讼: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与法律补救,人民法院
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
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
的法律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特点:主管恒定、诉讼专属、标的确定、被告举证、不得调
整。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股票年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
下列事项不予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
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0.起诉的法定期限:①起诉前现行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之内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相对人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
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执法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起诉。
51。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
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
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点:①侵犯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②侵犯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
的过程中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④教育行政赔
偿主体是国家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植物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