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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龙源期刊网
对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法理学思考
作者:陈和平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01期
摘要:在本不该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无数婴幼儿的健康乃至生命受到了无情的伤
害。作为一起严重的法律事件必须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同时该事件还涉及到深层次的道德伦
理和价值观、利益观。它所暴露出来的企业诚信的严重缺失、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以及法制的不
健全等问题都值得我们从法理学上作进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诚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112-03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让无数善良的人们明白了自己喝的是毒奶。①也给近30万初涉人世的
稚嫩的生命带来了无情的摧残,正如有人所形象描述的“结石了一代中国人”。该事件对三鹿乳业
的打击是致命,导致这一乳业巨人的破产和几名高管的囹圄生涯,也让所谓中国名牌的蒙牛、伊
利、光明奶在人们心目中形象大损,使得整个乳品行业面临着信任危机。通过冷静的分析我们
可以发现,毒奶粉事件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深刻
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的背后是法律,法律的背后是道德,事件过去虽一年了,但它始终是
人们记忆中挥之不去的阴影,它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原因值得我们从法理学上深入思考。
一、企业诚信的严重缺失
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现代化企业都懂得诚信为本这个道理。随
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的大品牌逐渐成为不少消费者不假思索的首选,对
企业巨头的实力、产品及信誉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但毒奶粉事件证实了三鹿、蒙牛、伊利等
乳品巨头企业以卑劣的手段欺骗了善良的人们。大量结石婴幼儿的出现,并非由于家长的天真,
而是企业违背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丧尽天良。
毒奶粉事件所暴露出的企业诚信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漠
视。大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充足的信息资源,它不可能不知道三聚氰胺是一种不能食用
的毒性化工原料。使用这种手段说白了就是作假,但毕竟是食品不能掺入有毒东西。就连
《2008年度辽宁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都规定了动物饲料中三聚氰胺的含量不得超
过2mg/kg,而三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竟高达6196.61mg/kg。这是人吃的吗?骗了消费者的钱财
更伤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这不仅是缺乏诚信,是缺德,甚至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这是诚信的最
大程度的丧失。第二,经司法审判确认三聚氰胺系少数不法奶农、奶站添加,而非企业所为,笔者
对此不敢苟同。添加三聚氰胺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多添加水,以液态奶为例,如果仅是奶农奶站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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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那有人添加有人不添加,有人添多有人添少,如何能保证企业生产出来的成品液态奶各批次营
养成分的统一,事实上,同一企业生产的各批次液态奶营养成分几乎是完全同一的。再者,如说是
奶农奶站添加的,他们不可能知道他们提供的原料奶要销往何处,那如何解释伊利供给奥运会、
残奥会的乳品都不含有三聚氰胺这一事实。退一步讲,即便是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系不法奶农
奶站添加而非企业所为,也不能代表其他企业也是这样。第三,以中国名牌、国家免检这些招牌
做护身符,挂羊头卖狗肉。不可否认,当他们获得这些认证、这些荣誉时,产品质量应该是过得硬
的,否则那就是认证机构作弊。但是在这些光环的笼罩下,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免检的特权,生产
名不副实的产品。吃都不能吃的东西,还称得上中国名牌、还能国家免检吗?
为了挽回消费者信心,2008年9月23日蒙牛、伊利、光明等109家奶制品生产企业和全国
207家流通企业联合发布“中国奶制品产销企业质量诚信宣言”,承诺视质量为生命,以诚信为根本,
营造一个干干净净的奶制品市场。笔者认为,对企业来说严格守法和执行行业规则,是义不容辞
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诚信还需要承诺吗,又有哪个企业会标榜自己不诚信。诚信不是挂在嘴
上,而是体现在实实在在行动中。当前中国企业的诚信状况如何,毒奶粉事件可见一斑。
二、政府监管的缺位
出现这么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在骂企业没有良知的同时,人们继而会问政府都干吗去了。添
加三聚氰胺都成了业界的潜规则,这种毒奶粉的种类之多、市场之广以及在出事之前就陆见报
道的疑似病例,如果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都一概不知,那是在为自己开脱责任。如果真是这样,那
岂不都是酒囊饭桶。试问监管部门,你们监管何在,监管了什么,为什么问题不能早点发现?最让
人不可接受的是在三鹿毒奶粉事件被报道之前,三鹿竟然还堂而皇之的拥有中国名牌、国家免
检等众多耀眼光环。在铁的事实面前在舆论的压力下,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不承认监管失职。毒
奶粉事件导致一些相关责任人乃至高官的落马可以说是罪有应得,他们的去职也不能弥补无辜
婴幼儿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在法治社会要保障类似的事情不再上演,关键要靠制度,而不仅取
决于官员个人,这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基本的道理。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法定的权力不
行使就是失职,也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
导致政府监管缺位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府管理体制上的不合理。必须
承认,中国政府机构改革不尽人意,机构臃肿、职能交叉、人浮于事现象仍然严重。有利可图的
事情大家争着管,吃力不讨好的麻烦事尽可能推托。职能交叉必然会导致一个严重的问题:责任
不明确,出了问题由谁来承担责任就难以落实,从而出现责任的虚化。对于奶粉产品的质量,中国
至少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他们在中央分别是: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农业
部。监管部门越多,越难以做到权责明确到位,容易产生这样的麻痹心理:反正还有别人在管呢,从
而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的真空地带。四个部门当中只要有一两个部门切实行使了监管职责,就不
可能出现这么大的毒奶粉食品安全事故。其二,国家免检制度的负面影响。设立国家免检制度
初衷是好的,其目的在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1月21日颁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
法》第1条讲得很明确:“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
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①为了规范免检制度,2007年4月18日国家
质检总局通过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规定免检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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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从而为免检产品开了绿灯。因此,免检奶
制品在很大程度上是不需检查,甚至是不能检查,试问不检查又怎么去发现问题,如何去监管呢。
其三,政府监管部门麻痹大意,怠于行使权力。按照《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家质检总
局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抽查监督,三鹿事件的出现和李长江的辞职说明了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免
检产品是疏于监管的。2008年8月2日,石家庄市政府领导接到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消费者食用三鹿部分婴幼儿配方奶粉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请示》,但由于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
不够,只是在市内采取了一些措施,直到9月9日,才向河北省政府报告。这显然也是监管的缺位
和失职。之所以怠于行使权力,一方面是出于对企业的诚信及其产品质量的信任,从而放松了警
惕,认为没必要过多监管;另一方面是出于人的惰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及行政效率低下和官
僚主义作风。
三、对不同消费者的差别待遇
从法律角度来说,毒奶粉事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普通消费者谁也不知道奶粉中掺入了
有毒物质,他们不能明明白白消费。虽然不可能要求企业将乳制品中所有的营养成分一个不漏
的明示出来,但起码一点你企业要对消费者负责。从事后检查的实际结果来看,企业确实是对一
部分消费者高度负责了。典型的例子就是伊利供给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乳品批次经后来的检
查发现全部合格,都不含三聚氰胺。而伊利液态奶在专项检查中很多批次都发现有三聚氰胺。
让人不太理解的是为什么供给咱老百姓喝的奶存在不少三聚氰胺问题,而供给奥运会、残奥会
的却都没有,如说纯属偶然那决不能让人信服。不是偶然,那又说明了什么。这不是差别待遇又
是什么,为什么对不同的人要搞不同的质量标准?
差别待遇实质是歧视,也就是没有做到平等的对待消费者。市场交易的一项基本准则就是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平等对待不同的交易对象。怎么能对不同的消费对象实行差别待遇?如
果说老百姓的命不值钱,别忘了你们乳品企业也是老百姓啊!也幸好奥运乳品没查出三聚氰胺,否
则那伊利闯的祸就大了。但也别忘了顾客就是上帝,没有国人的支持与厚爱,怎会有你伊利的今
天。得罪了消费者的企业是没有未来的。
当然这也不全是企业的事情,除了企业对奥运乳品持高度负责的审慎态度之外,也与政府的
高标准严要求有关。李长江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坦言:供应给奥运会和残奥会的食品是完全安全
的。供应奥运会的食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所有食品的供应,包括奶制品的供应实行点对点的
严格对接,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对所有供应奥运会的食品,奥运会举办之前的两个月,均派出驻
厂检验人员,对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有效地监督。这里有两个问题令人费解:第一,对于
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的伊利乳品如果政府对其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信得过,干吗用得着像防贼
一样各个环节严格监督。第二,既然是实行了严格监督说明了对其产品并非百分之百放心,那流
向市场上供大众消费的奶制品就不要有效的监督吗,如果说人力不足,那么多部门,那么多级别的
监管机构在忙啥;如果说技术不够,那监管机构的存在岂不是形同虚设。还是一种思想在指使不
少政府官员:命有高低贵贱,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就应该区别对待,这叫以人为本吗?温总理多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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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以人为本,我们的官员们你们忘了吗?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孟子都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
轻。”
四、法律惩治的“力不从心”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以及一些假冒劣质食品充斥市场说明了我们的法律惩罚力
度不够。中国目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刑法》以及因毒奶粉事件而催生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缺陷造成受
害人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范围,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的罚款数额规定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在取代了《食品卫生
法》的《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外,并处罚款上限为货
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适当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刑法》第
143条、第144条分别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前者最高处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可判处死刑。
相对于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来说,法律的惩罚还是不够的。对于
大发不义之财的黑心企业来说,违法所得10倍罚款算不了什么,吊销营业执照换个地方或变个花
样照样可以重新开业。在几年前阜阳奶粉事件中,劣质奶粉导致12名婴儿的死亡,被处刑的案犯
最长才八年。一条人命才换来凶犯八年牢狱,这对受害人来说是多么不公平。此次三鹿奶粉事
件最终追究的刑责中最重的也莫过于将制售和使用三聚氰胺的罪大恶极分子中判处两人死刑一
人死缓和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的无期徒刑及其他三位企业高管的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
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这和该事件所造成的6人死亡、近30万婴幼儿出
现泌尿系统异常的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比较起来又算什么。法律本身的惩罚力度不够,再加上
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严决定了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成本很低,使得问题食品、有毒食品屡禁
不止,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跌。
痛定思痛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能用重点,对问题食品动辄就罚个倾家荡产看谁还
敢以身试法?不错,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迫在眉睫,但遗憾的是为什么已有的法律都难执行到位?
笔者以为,深层次的制约因素是几种利益博弈的存在。我们说法律所体现的是利益,法律是社会
利益的调节器,是各种利益妥协的产物。自私的本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而法
律只能是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毒奶粉事件的出现以及相应的法律处理也同样
体现了几种力量的博弈。政府授予企业产品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称号是为了扶持名优产品,维
护了企业利益。企业产品销售额的不断提高直接促进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所以地方政
府也会尽可能为地方企业保驾护航,甚至是对一些假冒、劣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视而不见,放松
监管。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在企
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寻找一个利益的平衡点。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就实现了三者之间的
共赢。而食品企业一旦利欲熏心去不择手段逐利时,往往就会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毒
奶粉事件从不法奶农、黑心奶站和企业的这种短期行为来看他们确实获得了非法的超额利润。
但它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也严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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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当这种利益天平发生严重倾斜时,必然要通过法律来进行校正,
维护另外两方的利益。在对生产不合格甚至是有毒食品企业的制裁上,又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寻
求一个合适的基准点。否则惩罚轻了,既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又不足以防止今后类似行为
的出现。惩罚过重,也许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致命的打击,也间接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
益。既要让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刑事责任,又要惩前毖后尽可能给企
业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这也是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的一个根本方面,否则他们的生活压力乃至下
岗失业又会成为社会问题。当然也正是由于利益决定的制裁的适度性决定了作为强势主体的企
业往往会犯规去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五、结语:从“亡羊补牢”到“防患未然”
由于三聚氰胺易导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生化机理的存在以及企业的不断扩大再生产,
使得事件的爆发及其乳品行业这一丑陋的潜规则的揭露只是迟早的事情。感谢《东方早报》记
者简光洲的报道,让全社会认识到毒奶粉的存在及其危害,既赢得了救治患儿的宝贵时间和规范
的救治条件,又避免了因不知情会必然导致的更大的伤亡。亡羊补牢,从某种意义上说,毒奶粉事
件的出现又未尝不是件好事情,它能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伴随着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却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毒奶粉事件让我
们见证了企业的职业道德现状,暴露出了我们政府管理体制和法制的不健全,也促成了《食品安
全法》对《食品卫生法》扬弃,让“食品免检”也寿终正寝了。法律应该有更大的作为,法治也需
要不断的完善。作为执法部门的政府更应该恪尽职守,勤政廉洁、加强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防
患于未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违法作恶必然会自食其果,希望我们的企业明白这一道理。对
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也就是对自己负责,让诚信回归吧!
TheConsiderationoftheIncidentofMelamineMilkinJurisprudence
CHENHe-ping
(SchoolofLaw,NanchangUniversity,Nanchang330031,china)
Abstract:TheincidentofMelaminemilkwhichshouldnotoccurreddidlargeharmtonumerous
babies’andinfants’plewhoisresponsibletotheseriouslegaleventshouldbepunished
bylawandtheincidentisrelationtomoralandethicalvalues,
subjectsuchastheseriouslackofbusinessintegrity,thelackofgovernmentsupervisionandthelegal
imperfectexposedintheincidentisworthyoffurtherconsiderationinjurisprudence.
Keywords:melamine;milkincident;integrity[责任编辑吴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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