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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千与千寻》-菘蓝

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工程造价构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3月11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

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

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

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

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

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

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

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

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

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

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

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

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

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

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

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

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

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

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

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召回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

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

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

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

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

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

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

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

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

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

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

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

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

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

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

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

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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