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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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导语】从教育部阳光⾼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杭州师范⼤学2021年招⽣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招⽣⼯作,维护⼴⼤考⽣的合法权益,保证招⽣⼯作的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民共和国⾼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章程适⽤于杭州师范⼤学2021年全⽇制普通本科招⽣⼯作。
第三条学校招⽣⼯作严格执⾏教育部和省级招⽣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
则,德智体美劳全⾯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作实施“阳光⼯程”,接受⼴⼤考⽣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的监督。
第⼆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杭州师范⼤学,院校部委代码:10346,浙江省代码:0020
第六条学校层次和类型:本科及研究⽣教育,国家公办全⽇制普通⾼等学校,浙江省重点建设⾼校。
第七条学校位于历史⽂化名城杭州,有校本部(杭州市余杭塘路2318号)、下沙校区(杭州市学林街16号)、⽟皇⼭校
区(杭州市⽟皇⼭路77号)。
第⼋条学校是⼀所以师范教育为传统,⽂理并重、⼈⽂科学与⾃然科学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学校前⾝可追溯到创建于
1908年的浙江官⽴两级师范学堂,⾄今已有⼀百多年的历史。学校秉承“勤慎诚恕,博雅精进”的校训,不断适应创新创业教育
的时代指向,现已形成研究⽣教育、本科教育、留学⽣教育、继续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
学校是全国⾸批创新创业典型经验⾼校、全国⾸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范⾼校、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单位和
⾼素质复合型硕⼠层次⾼中教师培养试点单位;是浙江省重点建设⾼校、浙江省⾸批应⽤型建设⽰范⾼校,是浙江省普通⾼校
本科毕业⽣就业⼯作优秀单位。
第九条学校拥有⼈⽂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医学四⼤学科群,涉及哲学、⽂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理
学、⼯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具有学⼠、硕⼠⼈才培养的学位授予权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学
位⼈才培养项⽬,有24个⼀级学科硕⼠点,17个专业硕⼠学位授权类别,6个ESI排名前1%学科(化学、临床医学、植物与动
物学、神经系统学与⾏为学、⼯程学和材料科学)。
第⼗条学校现有19个学院、1个公共教学单位、1所直属附属医院(杭州市第⼆⼈民医院)。
学校现有⼀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9个,国家特⾊专业5个、教育部专业综合改⾰试点1个;获教学成果奖10项。
第⼗⼀条学校现有全⽇制在校⽣20000余⼈,教职⼯2300余⼈。有中国科学院院⼠1名。有教育部“国家重点⼈才计划”特
聘教授7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获得者8名、新世纪百千万⼈才⼯程⼈选8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才⽀持计划⼈选14名、
享受国务院津贴28名、全国优秀教师3名、全国优秀教育⼯作者1名等。
第⼗⼆条颁发证书:学校培养的本科⽣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
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招⽣⼯作领导⼩组,负责全⽇制普通本科招⽣⼯作,研究、制订学校招⽣政策,并对重⼤事宜做出决
策。
第⼗四条学校招⽣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及其相关⼯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的⽇常⼯作。
第⼗五条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
第四章招⽣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校⾯向全国部分省(市、⾃治区)招⽣,招⽣计划以各省(市、⾃治区)招⽣主管部门公布的招⽣计划为准。
2021级⼤⼀在学校下沙校区就读,⼤⼆转⼊校本部就读。
第⼗七条学校招⽣⼯作实⾏“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治区)招⽣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源情况需要进⾏
招⽣计划调整时,由学校招⽣⼯作组向招⽣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治区)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
第⼗⼋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治区)的相关规定和⽣源情况,确定提档⽐例,提档⽐例在招⽣计划⼈数的100-
110%之间。
第⼗九条对考⽣⾝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
⽣部《关于进⼀步规范⼊学和就业体检项⽬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执⾏。
第⼆⼗条学校⽆男⼥⽣录取⽐例限制。
第⼆⼗⼀条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条学校认同并执⾏各省(市、⾃治区)招⽣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三条专业录取规则:
1.普通类专业:
浙江省:按照2021年普通⾼校招⽣录取办法执⾏,考⽣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该专业(类)选考科⽬要求。若
进档考⽣总分和位次号均相同,按照“综合素质评价—专业(类)相关科⽬分数”从⾼到低择优录取。
其余省份:按照当地招⽣主管部门颁布的招⽣录取办法执⾏。其中,新⾼考改⾰省份考⽣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
该专业(类)选考科⽬要求。按专业组投档的省份,专业组内进档考⽣按照投档成绩从⾼到低择优录取,组内专业志愿不设级
差;⾮新⾼考改⾰省份,进档考⽣按照投档成绩从⾼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不设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按照“录取总分名
次(未公布名次的省份按照该省同分原则排序)—语数外总分—专业(类)相关科⽬分数”从⾼到低择优录取。当考⽣填报的
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类);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2.艺术、体育类专业:
我校艺术、体育类(除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采⽤各省艺术、体育类统考(或联考)成绩。
(1)⾳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美术学(师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绘画、动画、数字媒体
艺术专业:
新⾼考改⾰省份:按照当地招⽣主管部门颁布的招⽣录取办法执⾏,考⽣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该专业(类)选
考科⽬要求。
⾮新⾼考改⾰省份:若⽣源省有综合分换算的统⼀规定,则我校按照该省的综合分从⾼到低择优录取。若⽣源省⽆统⼀规
定,由⾼校⾃⾏确定综合分换算规则,则我校对⽂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采⽤“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
则,按综合分从⾼到低择优录取。⾳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专业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化成绩×40%+[(专业省
统考成绩(折合成100分制))×(各省⾼考⽂化总分值÷100)×60%]。美术学(师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
术、绘画、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化成绩×50%+[(专业省统考成绩(折合成100分
制))×(各省⾼考⽂化总分值÷100)×50%]。
同分原则: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从⾼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参照当地省份相关的⽂化课成绩单
科顺序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
体育教育(师范)、休闲体育专业:
新⾼考改⾰省份:按照当地招⽣主管部门颁布的招⽣录取办法执⾏,考⽣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该专业(类)选
考科⽬要求。
⾮新⾼考改⾰省份:若⽣源省有综合分换算的统⼀规定,则我校按照该省的综合分从⾼到低择优录取。若⽣源省⽆统⼀规
定,由⾼校⾃⾏确定综合分换算规则,则我校对⽂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采⽤“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
则,按综合分从⾼到低择优录取。体育教育(师范)、休闲体育专业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化成绩×50%+[(专业省统考
成绩(折合成100分制))×(各省⾼考⽂化总分值÷100)×50%]。
同分原则: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从⾼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参照当地省份相关的⽂化课成绩单
科顺序择优录取。
体育专业特招⽣:须参加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组织的体育专业特招⽣专项测试且成绩合格。对⽂化、专业成绩达到浙江
省对体育特招⽣要求的进档考⽣,依据《杭州师范⼤学2021年体育专业特招⽣招⽣简章》《杭州师范⼤学2021年体育专业特
招⽣评分标准与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原则详见《杭州师范⼤学2021年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简章》。录取时,当填报志
愿⼈数不⾜招⽣⼈数的110%时,录取⼈数控制在填报志愿⼈数的85%以内。
3.以上录取原则与⽣源所在省相关要求冲突的,以⽣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4.学校在浙江省的“专升本”招⽣按照《杭州师范⼤学2021年“专升本”招⽣简章》的规定执⾏。
5.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
6.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的录取⼯作按照中国普通⾼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
排进⾏。
7.“三位⼀体”综合评价招⽣:
(1)获得我校综合评价招⽣⼊选资格的考⽣均需参加2021年⾼考。考⽣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该专业(类)选
考科⽬要求,报考⼩学教育(师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护理学专业普通类考⽣,在普通类提前录取。
考⽣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效。“三位⼀体”综合评价招⽣的考⽣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上报名
所填报的专业⼀致。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同分原则:对“三位⼀体”综合评价招⽣的进档考⽣,按综合成绩从⾼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综合成绩相同的考
⽣,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相同,按⾼考⽂化成绩从⾼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
⽂化成绩相同,则按⾼考语⽂-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从⾼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
程成绩优良的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由学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考成绩等部分组成。
⼩学教育(师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护理学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
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平测
试(⾼中会考)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
我校认可新⾼考改⾰前的往届⽣相应科⽬的⾼中学考成绩等第,其中对通⽤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的等第作为“技
术”科⽬学考等第,⾃选综合不计。
(3)“三位⼀体”综合评价招⽣考试的考⽣不能同时兼报我校⾼素质复合型硕⼠层次⾼中教师培养试点招⽣。
8.⾼素质复合型硕⼠层次⾼中教师培养试点招⽣:
(1)获得我校⾼素质复合型硕⼠层次⾼中教师培养试点招⽣⼊选资格的考⽣均需参加浙江省2021年普通类⾼考。考⽣所
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该专业(类)选考科⽬要求,报考“物理学(物理学+教育技术学本硕衔接试验班)”、“历史学
(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本硕衔接试验班)”普通类考⽣,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须第⼀志愿填报我校,否则⽆效。⾼素质复
合型硕⼠层次⾼中教师培养试点招⽣的考⽣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致。未被我校录取的考⽣,进⼊后
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同分原则:对“复硕培养试点”招⽣的进档考⽣,按综合成绩从⾼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综合成绩相同的考⽣,按
⾼考⽂化成绩从⾼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化成绩相同,“历史学(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本硕衔接试验班)(师范)”按
⾼考语⽂-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从⾼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物理学(物理学+教育技术学本硕衔接试验班)(师范)”按⾼考数
学-语⽂-外语单科成绩顺序从⾼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由学业⽔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考⽂化成绩等部分组成。
“物理学(物理学+教育技术学本硕衔接试验班)”、“历史学(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本硕衔接试验班)”综合成绩按“学业⽔
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考⽂化成绩(折算成满分100
分)×7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平测试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
我校认可新⾼考改⾰前的往届⽣相应科⽬的⾼中学考成绩等第,其中对通⽤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的等第作为“技
术”科⽬学考等第,⾃选综合不计。
(3)⾼素质复合型硕⼠层次⾼中教师培养试点招⽣考试的考⽣不能同时兼报我校“三位⼀体”综合评价招⽣。
(4)进⼊试点项⽬学⽣在本科第七学期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升⼊教育硕⼠转段考核,合格者以研究⽣推免⽅式进⼊教育
硕⼠阶段学习,考核不合格者退出试点,转⼊相关专业继续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
(5)拟录取学⽣,参照国家公费师范⽣培养管理办法,⼊学前与我校、省教育厅签订三⽅协议,实施到岗逐年返还学
费,教育硕⼠毕业后定向在我省⾼中任教,双向选择任教学校,且服务期不少于6年。如有违约,参照国家公费师范⽣培养管
理办法处理。
第⼆⼗四条2021年学校部分专业实⾏按类招⽣,具体录取按当地招⽣主管部门颁布的招⽣录取办法执⾏,考⽣所填报的
专业(类)志愿须满⾜该专业(类)选考科⽬要求。部分特殊类型按专业招⽣的学⽣⼊校后按相关专业类培养,分流后进⼊录
取的专业学习,详见我校本科招⽣公布的相关专业(类)招⽣计划表。
第⼆⼗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新⽣,应在我校规定报到⽇期起两周内到校办理⼊学⼿续。因故不能按期⼊学者,应向学校请
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资格。新⽣⼊学后,学校在三个⽉内按照国家招⽣
规定对其进⾏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取消⼊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六条严格执⾏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统⼀规定的收费标准。杭州师范⼤学实⾏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
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
新⽣⼊学时,按专业类招⽣的学⽣统⼀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专业分流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
费标准执⾏;部分特殊类型按专业招⽣,按类培养招收学⽣的学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
第⼆⼗七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励志奖学⾦、优秀学⽣奖学⾦、师范⽣奖学⾦、单项奖学⾦和各类专项奖学⾦。对家庭
经济困难学⽣实⾏国家助学贷款、勤⼯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条新⽣录取结果将通过杭州师范⼤学本科招⽣公布。
学校址:
学校本科招⽣:
第⼆⼗九条咨询联系⽅式:杭州师范⼤学招⽣办公室
招⽣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2318号,杭州师范⼤学。
招⽣热线**************(2021年6⽉10⽇起开通)、*************
招⽣办公室邮箱:******************
第三⼗条本章程⾃公布之⽇实⾏,由学校招⽣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
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