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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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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交通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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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

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

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

术委员会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的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

办法。

本规定中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危险

度为一、二级的微生物。分类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本规定中所称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活动仅限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实

验室进行,危险度为三、四级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在获得国

家相关部门认证的相应的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国有资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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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专家组成武汉科技大学生物安全管理专家委员

会,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涉及生物安全的院(系)应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

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管理人员,以及全院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的

规范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

验室感染等职责。

第三章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凡从事以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一)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

验动物等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规定的;

(二)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所使用的重组DNA技术

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植物基因重组、基因敲除或缺失动物等;

(三)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需从医学病原体体液、

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等。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建设

前三十日内经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向国有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武汉科技大学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申请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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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文件,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

过,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建成三十日内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

一向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九条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

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

格方可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每年的培训档

案应在学院备案。

第十条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公共区域应张贴生物安全

标志、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

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以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姓名、联

系电话、应急小组成员联系电话等。实验室操作区域应张贴生物危

险标识、化学危险品标识、医用生物废弃物标识。

第十一条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

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

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

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

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四章病原微生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病原微生物的采集和运输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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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实验室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学院应制定

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

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

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学院应设专库或

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

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五章实验动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的实

验室,应当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使用合格的

实验动物。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

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从

事动物实验。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

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十六条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研

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防范安

全事故的发生。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教师和学生采取安全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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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调整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

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

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

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未获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

可证》的实验室不得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育种。

第十九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

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

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

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二十条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废水、废

气等,应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选择配置生物安全柜,二级

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生物安全柜。

根据下列所要保护的类型选择适当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对象保

护;操作危险等级为1-4级微生物时的个体防护;暴露于放射性核

素和挥发性有毒化学试剂时的个体防护;或上述各种防护的不同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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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生物安全柜应放置在远离门、远离过道的地方。应

定期检查、维护生物安全柜并填写维护记录。在使用每隔一定时间

之后,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生物安全柜进行符合国家和国际性

能标准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个体防护服、手套、口

罩及防护眼镜等,在实验室出口处还应配备冲淋设备。

第二十四条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灭菌器,以保证移出

实验室的医疗废物无污染。

第七章医学生物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注射针头、针管等锐器应装入一次性盛器中,其他

生物废物垃圾放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入高压灭菌器中高压灭菌。动

物尸体、病理组织经消毒液浸泡装入密封垃圾袋中,通过专用垃圾转

移通道移至低温冰柜中冻存。医学生物废物集中交废弃物中转站,

请专业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动物的废弃辅料、垫料、粪便经消毒剂消毒后

装入专用废物转运袋中集中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第二十七条重组基因和感染性的实验废物应严格标记,须经灭

活后方能移出实验室。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相关学院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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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抽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

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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