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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3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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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发(作者:点的构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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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

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

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

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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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

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

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

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

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

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

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

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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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

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

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

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

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

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

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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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

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

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项目

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

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

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预

评价的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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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报告;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

料(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

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

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

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

果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需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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