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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医疗期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规定的医疗期

规定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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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发(作者:)

医疗期和病假相关规定

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

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

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

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

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的期限多长?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

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

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

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

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

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医疗期。

三、医疗期如何计算?

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

在问题。但更多的时候,员工断断续续会产生一些病假,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医疗

期呢?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

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

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

个月,2008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

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

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

期已经届满了。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

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

计算周期为6个月;

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

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

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

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

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

段,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也

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

五、病假申请应如何管理?虚假病假应如何预防?

医疗期主要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医

院开具的病假单(休假单)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那么,企业能否指定开具病假

单的特定医院?通常认为,到何处就医是员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只要到医保定

点医院看病,并不会影响到医药费的报销,只要是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应即

为有效。当然,特殊情形下的急诊等特殊情形,可以适当例外,由员工事后补齐亦

可。

六、员工在医疗期内和休病假期间享受哪些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

(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

(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

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

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

(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

(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实务中,伤病休假员工往往会利用休假闲暇从事兼职活动,企业是否可以干

预?伤病休假的员工依然还是企业的员工,所以仍然需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

度。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

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

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实

务中,对于休病假的员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可以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

的,可以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七、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由于各地规定各有所不同,此处仅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

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

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

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

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

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

1、病假待遇。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

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

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

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

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

发。

小贴士: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

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

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

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

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的80%。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上海市相关法规政策,病假工资支付还有如下特别规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

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

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

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4)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

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

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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