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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的大学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南方的大学

南方的大学

-顾蕴璞

2023年2月16日发(作者:作文评语集锦大全)

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与医学教育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

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

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从报到截止日的第二

天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严格复审,合格

者予以注册登记,即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批准,取消入

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

回。情节恶劣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

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

学资格者,可在下一年6月份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

查合格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入学,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仍不合

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

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学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学生注册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完成。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

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每学期开课前2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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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持学生证、缴费凭证到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

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8学时计,以下

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

后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

不予注册。

第五条学院对未能准时回校注册或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要分

别按病假、事假、旷课或暂缓注册等记载,于每学期开课的第1天分

别向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未注册和暂

缓注册学生的名单及原因。

第六条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参加学习和考试,但不予成绩查

询。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和掌握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

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

1.专业选修课: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在学院

内选修;

2.拓展选修课:跨专业、学院、校选修的课程,在全校范围内

选修。

第八条各类课程所占学分的比例:

〔一〕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70%,选修课约占总学分的30%。

具体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二〕四年制学生必须修满16学分拓展选修课程,五年制学生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必须修满18学分拓展选修课程。其中,选修体育类课程学分不能超

过4学分,文、法、经济类学生至少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学分和生

命科学类课程4学分,其他专业的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社会科学类课

程8学分。

第九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与学期平均周学时数相对

应。一般每学期按18周计算,某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课时数/18,

即每18个学时为1学分。

〔一〕实验课、见习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每学期每周2学时

计1学分,即每36学时计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原则上1周计1学分,具

体由各学院规定,为必修学分。

〔三〕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环节,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

均不计学分。

第十条原则上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180学分,

五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250学分。具体情况详见各专业

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标准学分制

〔一〕四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40学分,五年制和八

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42学分。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

每学年可按标准学分修读。

〔二〕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

分。

第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的内容包括: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

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社会实践成果等。创新学分评定的标

准见《南方医科大学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第三章学分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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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方

法。

〔一〕按成绩折算绩点

课程成绩为90-100分记为4.0-5.0绩点〔90分为4.0绩点,

91分为4.l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优秀〔A〕折合4.5绩点;

80-89分记为3.0-3.9绩点,良好〔B〕折合3.5绩点;

70-79分记为2.0-2.9绩点,中等〔C〕折合2.5绩点;

60-69分记为1.0-1.9绩点,及格〔D〕折合1.5绩点;

不足60分和不及格〔E〕的绩点为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先将学生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将绩点数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生该门课程的

学分绩点。

时段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

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学分绩点。

总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

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

得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数,即得该生的总平

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后第三

位开始舍去,不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学生在某一学年修读的学分数到达教学计划规定的学

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5者,可作为选拔优异生智育方面的参评

条件之一。

第四章主修与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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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外,还可以另

选一个专业为辅修专业。接受辅修学生的专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

计划,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

第十六条辅修生应修够辅修专业40学分以上。修读主、辅修专

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总学分不变。

第十七条未修够辅修专业总学分者,其所得辅修学分,可作为

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未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

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

的毕业和学位。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各学院应

于二年级第1学期开学后1周内将辅修学生申请名单审核完毕。各学

院所接收的辅修生,其以前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必须到达或

超过2.0。

第十九条符合辅修条件且经批准辅修的学生,可选本学院的专

业为辅修专业,也可跨学院选辅修专业。选本学院另一专业为辅修专

业的,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2份,由

学院院长批准,l份存学院,l份送教务处。选外学院的专业为辅修

专业的,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3份,

经外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分别存本学院办公室、辅

修专业所在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

辅修学生的学籍仍由主修学院管理,而辅修成绩登记则由辅修专

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时,凡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由辅修专业所

在学院申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被批准辅修的学生假设有辅修课程不及格,允许重修,但重修次

数不得超过3次,假设仍不及格,则取消辅修资格,其所得辅修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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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入其选修课学分中。

第五章双学位

第二十一条双学位是指修读本校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

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专业的学位。

完成辅修相应专业学习的在校生,思想政治表现良好,主修专业

和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者,可申请攻读第二专业〔即辅

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

准。

第二十二条接受第二十一条所指学生的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必

须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其课程为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和专业课,总

学分不低于80学分〔含毕业论文〕。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符

合毕业的其他条件者,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者,授予

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如未能取得第一专业的学

士学位,则无论其第二专业的学分修满与否、成绩到达规定标准与否,

均不能对其授予双学位毕业证书,但如果其修读的课程、学分符合辅

修专业毕业要求,可按辅修专业处理。否则其所修的课程成绩作为选

修课成绩记入成绩单中。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未取得第一学位以前,

其学籍由原学院管理,但必须在第二学位所在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在

取得第一学位后,其学籍转由修读第二学位所在学院管理。

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假设有第一学位的专业必修课不及

格,则暂停其修读双学位资格,待该课程重修合格后再启动第二学位

课程。必修课重修2次仍不合格则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其所得第二

学位课程学分记入选修学分中。

第二十五条毕业时未修完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的学生,毕业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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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可继续修读,但入读研究生的双学位学生,其第二专业的学位资

格须同时取消。

第六章选课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入校后的第1学期按规定课表修读,从第2

学期开始,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选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选课时间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6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表〔含课程编号、

名称、简介、周学时、学分、课程类别、开课对象、任课教师、上课

时间、地点、考试时间等内容〕。

〔二〕选课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1、预选阶段。学生于第17-18周在教务处选课学院系统中进行

选课,选课范围包括必修课〔含公共必修、专业必修〕、选修课〔含

专业选修课、全校拓展选修课〕。

2、退、补、改选阶段。学生在第19周和下学期第1-2周对必修

课、选修课进行退、补、改选。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

院学院选修课程的学生选课也在此阶段进行。

〔三〕改选或补选,须经任课老师同意。

第二十八条选课程序

〔一〕教务处第16周公布开课表之后,各学院导师、教务秘书

即向学生介绍下学期教学计划,并由导师指导学生选修。

〔二〕从第17周到18周,在导师和教务秘书的指导下,学生在

与校园网连接的电脑上选课。

〔三〕第19周及开学第1-2周,对已选课程进行退、补、改选。

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学院选修课程的学生选课。

〔四〕教务处对学生选课数据综合处理后,开学后第3周在网上

正式公布学生选课一览表,由教务秘书将选课学生点名册打印给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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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选课管理

〔一〕教务处正式公布选课一览表后,学生必须跟班听课,参加

考勤、考试。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学校开设的拓展选修课不足30人的课程不设班开课。上

述情况发生时,教务处及有关院学院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通知学生

改选。

〔三〕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亦不承认其考试成绩。

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所有课程均应考试或考核,并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

分。考试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学分绩点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于采用考试周的专业,每学期最后2周安排期末

考试。某些课程的考试经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一周

进行。

第三十二条课程的学期成绩可参考如下方法计算:期末考试成

绩占70%-80%、平时成绩〔合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占20%

-30%;在此基础上,再按每旷课1次扣除2分,计算其课程最终成

绩。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

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

零分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

程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三十三条补考

考试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2次补考时机。第1

次补考在课程结束后的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第2次补考时间,学生可

以灵活选择,可在有该门课程〔学时、学分等要求基本相同〕的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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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随该学期课程结束后的补考参加考试。最后一学期的课程

只有1次补考时机,安排在课程考试结束后进行。

因在校外实习等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补考的,需学院出具证明送

交考试中心〔否则取消该次考试时机〕,返校后根据相关专业课程安

排重新提出补考申请。

因不及格而补考课程的考核成绩,如果“60分≤成绩<80分”

按60分记载,“80分≤成绩≤100分”按70分记载。

第三十四条免听课规定

〔一〕被评为具备优异生培养资格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

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

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二〕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也不得申请免修考试。

〔三〕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体育课、实验课及其他实践性

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第三十五条每年对毕业班学生的操行进行一次评定,具体由学

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核由体育部按教育

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

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方法掌握办理。

第三十七条在考试时间因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

常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加下一轮考试。

第三十八条免修和补修

〔一〕免修规定: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参加全国性考试

到达学校规定要求的,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准、课程相关教研室认可后,

可以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课程成绩以已取得的成绩为准,或以教研

室根据已经取得的证书核算出的成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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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级的学生,学籍异动前绩点大于2.0〔含〕的课程,可以申请

免修。

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二〕转专业学生,根据新专业计划需要补修的,需提出申请。

〔三〕需提交申请的免修、补修、补考,应在课程开设当学期开

学后2周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按“课程-学生”汇总,

报经课程教研室同意后,报请教务处批准。相同课程最后只能有一个

成绩。

〔四〕凡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前期课程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合格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

〔五〕总学分修满后,可以在毕业前夕申请取消不合格、不满意

的选修课的成绩。毕业后,所修课程一律不许再取消。

第三十九条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

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

医科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暂行方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

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或原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

法继续学习者;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

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

别的专业学习者;

〔四〕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要求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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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学校认可符合转学条件者。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

变化,可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由一般院校转入本校者;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三〕插班生;

〔四〕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五〕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含批准攻读双专业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的手续,详见《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

施细则》。

〔二〕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必须经转出学校推荐,我

校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我校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学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学院

提交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由教务处与

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审批。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

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通报学生工作部。

〔四〕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

材料寄给我校教务处,经过严格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

报省教育厅批准。待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入

学手续。

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外省高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学院提交书面

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

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发函与

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批准,并通报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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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材料:学生转学申

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

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

一级的审批意见,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本省跨校和跨省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5月份和11月

份办理完毕。

第四十三条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

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的可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如转入学生

原校实行学年制,可按其学时、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如原校学分值

与我校不同,则按我校规定的学分值换算方法重新计算学分。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

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

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有关部门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且家长同意,也可由学院

认定,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

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为一年〕。学期中办理休

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

其学籍。

第四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

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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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

后一年。

第五十条休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

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

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者,学院同意,并

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教

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提前复学者,假设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编

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章升级与留级

第五十一条学生修完并获得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

升级。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生在一学年内取得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学分达不到

该学年所选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学分的2/3〔含〕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

分之一者;

〔三〕一学年有五门〔含〕以上课程考试成绩积点达不到1.0者。

第五十三条学生留级,不合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以下规定办

理:

〔一〕凡一门课程因学时多,分几个学期授课,每个学期计划学

时数在70学时以上,并进行考核,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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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五十四条学生留级前的考试成绩积点到达2.0分(含)以上

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最后一学年不再留

级。

第五十六条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由学院汇总提

交,教务处审批办理。

第十一章试读与退学

第五十七条试读

〔一〕第2次到达留级条件者予以试读一学年。

〔二〕在试读期间必修课出现1门〔含〕以上课程成绩绩点低于

1.0或再次到达留级条件者予以退学。

〔三〕到达留级条件而拒不留级者,可直接进入试读。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符合第五十七条中退学条件者;

〔二〕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00

学时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本科修读时间超过原学制2年、专科超过原学制1年者;

〔五〕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经我校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

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自费留学,经批准保留学籍1年,逾期2周未办复学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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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经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审

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

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回招

生来源所在地落户;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符

合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肄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未修够总学

分的2/3以上,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经考核所学过课程2/3以上

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以下情形

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者;

〔二〕有必修课程未获得学分者;

〔三〕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者;

〔四〕体育不达标者。

第十三章毕业与授予学位

第六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

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六十四条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到达或超过1.80的毕业生,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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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规定见《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细则》。

第六十五凡按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作结业

处理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重修考试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及格者,即可换取毕业证书。符

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位。返校

重修生同一门课的重修考试次数,连同在校时的重修或补考考试次数

不得超过4次。

此条规定不适用发给肄业证书的学生。

第六十六条毕业时因总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0而未授予学士

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2年内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成绩低的课

程,重修后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

予学士学位。

学校不批准异地参加考试的申请。

第六十七条申请返校重修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院长同意学生申请,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报教务处。

〔三〕返校重修手续应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并在网上选课。教

务处审核后,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进行选课并到学院报到。

返校重修学生的食宿及医疗费自理,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六十八条凡因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而发给结业证书的

学生,1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

思想品德、工作实绩的鉴定材料。如确有显著进步,学校将准其申请。

第六十九条按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换发的毕业证书、学

位证书上必须注明换发日期,证书持有人的毕业或获得学位时间从证

书换发日算起。毕业证书的换发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的六月份,学位

证书的发放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

第十四章附则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第七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各专业。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如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照学

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其它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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