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出售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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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发(作者:屈原话剧)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发《院京区出售公有住宅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
•【公布日期】1992.12.02
•【文号】[92]房改办字001号
•【施行日期】1992.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院京区出售公有住宅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92]房改办字001号)
院属京区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院京区出售公有住宅的实施细则》业经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日
院京区出售公有住宅的实施细则
依据《院京区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实施办法》,为便于售房工作顺利进行,现就
售房的操作程序和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范围
(一)院管房出售楼号
1.中关村地区一般楼房(共132栋)1、2、3、4、甲4、5、甲5、6、7、8、9、
10、甲10、11、12、甲12、21、甲21、22、甲22、甲25`27、甲26、38、39、
40、41、43、甲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
58、59、61、62、63、64、65、66、68、69、70、71、73、74、75、76、77、78、
甲78、79、80、82、83、84、85、86、87、88、90、99、100、清华园3号、北馆
1-16单元
801、802、803、805、806、807、813、814、815、816、819、820、821、
822、823、824、825、826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
910、911、912、913、914、915、916、917、918、919、920、921、922、923、
924、925、926、927、928、929、930、931、932、935、936、937、938、939、
940、941、942
2.中关村地区出售的高级楼房(共10栋)
13、14、15、804、808、809、810、811、812、817(甲、乙、丙)
3.中关村拟改造地区出售的楼房(共14栋)
24、28、30、31、32、34、35、36、37、55、60、67、72、甲77
购买拟改造地区楼房者,须服从改造规划的需要,并签订《服从改造需要的协
议》,始能购买。
4.华严北里(苇子坑)小区出售的楼房(共10栋)
新号:24、25、26、27、19、18、17、13、14、15
旧号:1、2、3、4、5、6、7、8、9、10
5.九一七生活区出售的楼房(共10栋)1、2、3、4、5、6、7、8、9、10
6.城区出售的楼房(共6栋)
二里沟科4楼,阜外6号楼,三里河5、6、7、8栋
(二)各单位自管房出售的楼房,由各单位自定,并报院京区房改办审批后依照
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各地区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1.中关村、城区、玉泉路等地区出售楼房的标准价定为411元/建筑平方米;
2.苇子坑、祁家豁子、肖庄等地区出售楼房的标准价定为406元/建筑平方
米;
3.九一七生活区、北郊北(北沙滩)等地区出售楼房的标准价定为401元/建筑
平方米;
4.其它职工住宅依所在区、县的标准价下限执行。
三、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计价的调节因素和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1.调节因素
┌───────────┬───────────────────┬───┐
│项目│调节因素│系数│
├───────────┼───────────────────┼───┤
│无电梯楼层│一、五层│0│
│├───────────────────┼───┤
││二、三、四层│5%
│
│├───────────────────┼───┤
││六层│-
10%│
│├───────────────────┼───┤
││平顶屋面顶层│-
10%│
├───────────┼───────────────────┼───┤
│有电梯楼层│一层、六层以上│0│
│├───────────────────┼───┤
││二、三、四、五层│5%
│
│├───────────────────┼───┤
││顶层│-
25%│
├───────────┼───────────────────┼───┤
│外墙│外墙厚度24厘米以上或不足24厘米有保温层
│0│
│├───────────────────┼───┤
││外墙厚度不足24厘米无保温层│-
3%│
├───────────┼───────────────────┼───┤
│院落│不足7平方米│0│
│├───────────────────┼───┤
││7平方米以上(同侧阳台面积除外)│3%│
├───────────┼───────────────────┼───┤
│室内净高│2.7米以下│-2%│
│├───────────────────┼───┤
││2.71-3.0米│0│
│├───────────────────┼───┤
││3.01米以上│2%
│
├───────────┼───────────────────┼───┤
│居室窗口朝向(按套计算│南北│3%
│
│、有两面以上窗向的按较├───────────────────┼───┤
│好的朝向计算)│南、东南│2%│
│├───────────────────┼───┤
││东、西南│0%
│
│├───────────────────┼───┤
││北、东北│-
1%│
│├───────────────────┼───┤
││东西、西北│-
2%│
│├───────────────────┼───┤
││西│-
3%│
├───────────┼───────────────────┼───┤
│取暖设备│有暖气│0│
│├───────────────────┼───┤
││无暖气│-
4%│
└───────────┴───────────────────┴───┘
2.内部装修及设备计价标准
四、房价计算方法和范围
1.房价计算公式按套计算
实际售价=〔(标准价×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1-现住房优惠率)×(1
-一次性优惠率)×(1-工龄优惠率之和)+标准价×调节系数之和×本套楼房建设
面积+装修设备价〕×成新率
其中:阳台价=标准价×阳台建筑面积×50%(未封闭)×70%(封闭)
实际售价即是立契价,如一次付清款,按减收20%优惠,即购房者实际付款是
实际售价的80%。
2.凡由售房单位进行的房屋装修和安装的设备均入房价;住户自费或所在单位
作为职工福利另外进行的装修和安装的设备征得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不计入价。
3.集资进行的装修和安装的设备,依售房单位承担有关费用的比例计入房价。
4.购房职工夫妇均是我院职工的,可享受最高优惠条件计房价,若该夫妇不在
院内同一单位,以立户单为主,对方单位协助填写购房登记表。
5.职工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均按套独立计价。
6.院内各单位出售自管房,对非本单位的院内职工住户按院《京区职工购买公
有住宅实施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出售住房。
7.凡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竣工并进住的房屋出售时,均以现住房计
价。
五、购房人条件
1.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我院职工、均可申请购房。
2.未立户职工满40岁的准其购一间住房。
3.经批准出国尚未自动离职但注销户口的,符合上述条件,准予购房;已自动
离职的不再享受优惠条件购房。
4.离、退休人员可向原所在单位申请购房。其工龄计算截止在其法定离、退休
年铃。
5.我院职工去世后,其配偶尚在的可售房给该户;若配偶不在,其子女有是我
院职工的,可按其子女现享受的住房标准购房。
6.职工调离我院的,若其配偶或子女有是我院职工的,可按其中现享受优惠条
件最高者的待遇标准购房;职工确属工作需要经组织部门调离我院且在我院工作超
过30年的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按其在我院享受的住房标准购房。
7.职工相互换房后,购房时仍按购现住房待遇。
8.职工现住房未达住房标准的下限,一次购房后,准其在有房源时,可依序按
届时优价补差购买下限的房子。
六、职工申请购房程序
1.职工购买新房或腾空的旧房,依照售房单位规定的办法进行。
2.职工购买现住房,一般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如实填写《职工购房登记表》,单
位审核无误后在表中“上报单位”处盖章,经办人签字,然后将表按购院管房和单
位自管房分成两类,一并上报院京区房改办。
3.由于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各承担付给房产交易部门手续费的一半,即实际房价
的0.5%,所以购房人在申请购院管房的同时须向所在单位预交50元手续费,实际
房价计算确定后再多退少补。单位在上报《职工购房登记表》的同时,将收取的预
付手续费全部上交院京区房改办。购单位自管房的手续费由该售房单位按每个购房
人向院京区房改办代付150元,实际房价计算确定后再多退少补。购房人在领取房
屋产权证时再交付工本费和印花税。
4.职工填表姓名必须与户口簿一致,并刻名章备用。
5.职工申请购房获售房单位批准后,如要保证享受九二年优惠标准的,可于一
九九三年三月十五日前,按标准价百分之六十交纳预付房价款,待实际房价核定后
再多退少补(均不计利息)。
6.职工申请购房,在办理过程中,若提出不买时,预付的手续费不再退还,院
京区房改办代向房产交易管理科交纳的手续费(房价1%)也要由购房职工承担损
失,其余预付房价款本金返还该购房职工(均不计利息)。
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价及相应的优惠条件,仅限于一九九二年度有
效。一九九三年度的售房标准价及优惠条件,依照北京市房改办的统一规定再作调
整。
八、本实施细则由院京区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