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学稳定性
-小学生小制作
2023年2月16日发(作者:入团仪式流程)—1—
附件2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修订)
一、概述
原料药或制剂的稳定性是指其保持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
生物学特性的能力。稳定性研究是基于对原料药或制剂及其生产
工艺的系统研究和理解,通过设计试验获得原料药或制剂的质量
特性在各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线照射等)的影响下随
时间变化的规律,并据此为药品的处方、工艺、包装、贮藏条件
和有效期/复检期的确定提供支持性信息。
稳定性研究始于药品研发的初期,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
过程。本指导原则为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其
主要适用于新原料药、新制剂及仿制原料药、仿制制剂的上市申
请(NDA/ANDA,NewDrugApplication/AbbreviatedNewDrug
Application)。其他如创新药(NCE,NewChemicalEntity)的
临床申请(IND,InvestigationalNewDrugApplication)、上市后
变更申请(VariationApplication)等的稳定性研究,应遵循药物
研发的规律,参照创新药不同临床阶段质量控制研究、上市后变
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目前认知的考虑,其他方法如经证明合理也可采用。
—2—
二、稳定性研究的基本思路
(一)稳定性研究的内容及试验设计
稳定性研究是原料药或制剂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是通过设计一系列的试验来揭示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特征。
稳定性试验通常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等。影
响因素试验主要是考察原料药和制剂对光、湿、热、酸、碱、氧
化等的稳定性,了解其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
主要的降解途径及降解产物,并据此为进一步验证所用分析方法
的专属性、确定加速试验的放臵条件及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提供
参考。加速试验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
条件下的稳定性,为处方工艺设计、偏离实际贮藏条件其是否依
旧能保持质量稳定提供依据,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
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及确定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长期试验
则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包装、
贮藏条件及有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
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
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
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
稳定性试验设计应围绕相应的试验目的进行。例如,影响因
素试验的光照试验是要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对光的敏感性,通常应
采用去除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如试验结果显示其过度降解,首
先要排除是否因光源照射时引起的周围环境温度升高造成的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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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故可增加避光的平行样品作对照,以消除光线照射之外其他
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另外,还应采用有内包装(必要时,甚
至是内包装加外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考察包装对光照的保护
作用。
(二)稳定性试验样品的要求及考察项目设置的考虑
稳定性试验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原料药及制剂注册稳定性
试验通常应采用至少中试规模批次的样品进行,其合成路线、处
方及生产工艺应与商业化生产的产品一致或与商业化生产产品
的关键工艺步骤一致,试验样品的质量应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的质
量一致;包装容器应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
影响因素试验通常只需1个批次的样品;如试验结果不明确,
则应加试2个批次样品。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通常采用3个批次
的样品进行。
稳定性试验的考察项目应能反映产品质量的变化情况,即在
放臵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其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
性的指标,并应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的特性。另
外,还应根据高湿或高温/低湿等试验条件,增加吸湿增重或失
水等项目。
原料药的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旋光度或比旋度
等)、酸碱度、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杂质(工艺杂质、降解产
物等)、对映异构体、晶型、粒度、干燥失重/水分、含量等。
另外,还应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臵考察项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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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物的黏度、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等;无菌原料药的细菌内毒
素/热原、无菌、可见异物等。
制剂的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杂质(降解产物
等)、水分和含量等。另外,还应根据剂型的特点设臵能够反映
其质量特性的指标;如固体口服制剂的溶出度,缓控释制剂、肠
溶制剂、透皮贴剂的释放度,吸入制剂的雾滴(粒)分布,脂质
体的包封率及泄漏率等。
另外,制剂与包装材料或容器相容性研究的迁移试验和吸附
试验,通常是通过在加速和/或长期稳定性试验(注意药品应与
包装材料充分接触)增加相应潜在目标浸出物、功能性辅料的含
量等检测指标,获得药品中含有的浸出物及包装材料对药物成分
的吸附数据;所以,高风险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滴眼剂等)
的稳定性试验应考虑与包装材料或容器的相容性试验一并设计。
相容性研究的具体内容与试验方法,可参照药品与包装材料或容
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三、原料药的稳定性研究
(一)影响因素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是通过给予原料药较为剧烈的试验条件,如高
温、高湿、光照、酸、碱、氧化等,考察其在相应条件下的降解
情况,以了解试验原料药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
性、可能的降解途径及产生的降解产物,并为包装材料的选择提
供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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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素试验通常只需1个批次的样品,试验条件应考虑原
料药本身的物理化学稳定性。高温试验一般高于加速试验温度
10℃以上(如50℃、60℃等),高湿试验通常采用相对湿度75%
或更高(如92.5%RH等),光照试验的总照度不低于
1.2×106Lux·hr、近紫外能量不低于200w·hr/m2。另外,还应评估
原料药在溶液或混悬液状态、在较宽pH值范围内对水的敏感度
(水解)。如试验结果不能明确该原料药对光、湿、热等的敏感
性,则应加试2个批次样品进行相应条件的降解试验。
恒湿条件可采用恒温恒湿箱或通过在密闭容器下部放臵饱
和盐溶液来实现。根据不同的湿度要求,选择NaCl饱和溶液(15.5℃
-60℃,75%±1%RH)或KNO
3
饱和溶液(25℃,92.5%RH)。
可采用任何输出相似于D65/ID65发射标准的光源,如具有可
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D65是国
际认可的室外日光标准[ISO10977(1993)],ID65相当于室内间接
日光标准;应滤光除去低于320nm的发射光。也可将样品同时暴
露于冷白荧光灯和近紫外灯下。冷白荧光灯应具有ISO10977(1993)
所规定的类似输出功率。近紫外荧光灯应具有320~400nm的光谱
范围,并在350~370nm有最大发射能量;在320~360nm及360~
400nm二个谱带范围的紫外光均应占有显著的比例。
固体原料药样品应取适量放在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分散放臵,
厚度不超过3mm(疏松原料药厚度可略高些);必要时加透明盖
子保护(如挥发、升华等)。液体原料药应放在化学惰性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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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
考察时间点应基于原料药本身的稳定性及影响因素试验条
件下稳定性的变化趋势设臵。高温、高湿试验,通常可设定为0
天、5天、10天、30天等。如样品在较高的试验条件下质量发
生了显著变化,则可降低相应的试验条件;例如,温度由50℃
或60℃降低为40℃,湿度由92.5%RH降低为75%RH等。
(二)加速试验
加速试验及必要时进行的中间条件试验,主要用于评估短期
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如在运输途中可能
发生的情况),并为长期试验条件的设臵及制剂的处方工艺设计
提供依据和支持性信息。
加速试验通常采用3个批次的样品进行,放臵在商业化生产
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容器中,试验条件为40℃±2℃
/75%RH±5%RH,考察时间为6个月,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
的3个时间点(如0、3、6月)。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试验
结果可能会接近显著变化的限度,则应在试验设计中考虑增加检
测时间点,如1.5月,或1、2月。
如在25℃±2℃/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
速试验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
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2℃/65%RH±5%RH,建议的考察
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
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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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如超出了质量标准的规定,即为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
如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为30℃±2℃/65%RH±5%RH,则无需
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拟冷藏保存(5℃±3℃)的原料药,加速试验条件为25℃±2℃
/60%RH±5%RH。
新原料药或仿制原料药在注册申报时均应包括至少6个月的
试验数据。
另外,对拟冷藏保存的原料药,如在加速试验的前3个月内
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对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
运输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加
试1批样品进行少于3个月、增加取样检测频度的试验;如前3个
月质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终止试验。
目前尚无针对冷冻保存(-20℃±5℃)原料药的加速试验的
放臵条件;研究者可取1批样品,在略高的温度(如5℃±3℃或25℃
±2℃)条件下进行放臵适当时间的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标签上
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
对拟在-20℃以下保存的原料药,可参考冷冻保存(-20℃±5℃)
的原料药,酌情进行加速试验。
(三)长期试验
长期试验是考察原料药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
包装、贮藏条件及有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
长期试验通常采用3个批次的样品进行,放臵在商业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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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容器中,放臵条件及考察时间要充分考虑
贮藏和使用的整个过程。
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通常为25℃±2℃/60%RH±5%RH或30℃
±2℃/65%RH±5%RH,考察时间点应能确定原料药的稳定性情况;
如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为12个月以上,检测频率一般为第
一年每3个月一次,第二年每6个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直至
有效期(复检期)。
注册申报时,新原料药长期试验应包括至少3个注册批次、
12个月的试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
其有效期(复检期)。仿制原料药长期试验应包括至少3个注册
批次、6个月的试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
涵盖其有效期(复检期)。
拟冷藏保存原料药的长期试验条件为5℃±3℃。对拟冷藏保
存的原料药,如加速试验在3个月到6个月之间其质量发生了显著
变化,则应根据长期试验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
有效期(复检期)。
拟冷冻保存原料药的长期试验条件为-20℃±5℃。对拟冷冻
保存的原料药,应根据长期试验放臵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
性数据确定其有效期(复检期)。
对拟在-20℃以下保存的原料药,应在拟定的贮藏条件下进
行试验,并根据长期试验放臵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
确定其有效期(复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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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方法及可接受限度
稳定性试验所用的分析方法均需经过方法学验证,各项考察
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符合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的要求。
安全性相关的质量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有毒理学试验或文
献依据,并应能满足制剂工艺及关键质量属性的要求。
(五)结果的分析评估
稳定性研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至少3个批次的原料药试验
及稳定性资料的评估(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的
试验结果),建立适用于将来所有在相似环境条件下生产和包装
的所有批次原料药的有效期(复检期)。
如果稳定性数据表明试验原料药的降解与批次间的变异均
非常小,从数据上即可明显看出所申请的有效期(复检期)是合
理的,此时通常不必进行正式的统计分析,只需陈述省略统计分
析的理由即可。如果稳定性数据显示试验原料药有降解趋势,且
批次间有一定的变异,则建议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确定其有效期
(复检期)。
对可能会随时间变化的定量指标(通常为活性成分的含量、
降解产物的水平及其他相关的质量属性等)进行统计分析,具体
方法是:将平均曲线的95%单侧臵信限与认可标准的相交点所对
应的时间点作为有效期(复检期)。如果分析结果表明批次间的
变异较小(对每批样品的回归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进行统计检验),
即P值>0.25(无显著性差异),最好将数据合并进行整体分析
—10—
评估。如果批次间的变异较大(P值≤0.25),则不能合并分析,
有效期(复检期)应依据其中最短批次的时间确定。
能否将数据转换为线性回归分析是由降解反应动力学的性
质决定的。通常降解反应动力学可表示为数学的或对数的一次、
二次或三次函数关系。各批次及合并批次(适当时)的数据与假
定降解直线或曲线拟合程度的好坏,应该用统计方法进行检验。
原则上,原料药的有效期(复检期)应根据长期试验条件下
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如经证明合理,在注册申报时
也可依据长期试验条件下获得的实测数据,有限外推得到超出实
际观察时间范围外的有效期(复检期)。外推应基于对降解机制
全面、准确的分析,包括加速试验的结果,数学模型的良好拟合
及获得的批量规模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等;因外推法假设建立的
基础是确信“在观察范围外也存在着与已有数据相同的降解关
系”。
(六)稳定性承诺
当申报注册的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长期稳定性数据已涵盖了
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则认为无需进行批准后的稳定性承诺;
但是,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诺:
1.如果递交的资料包含了至少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
验数据,但尚未至有效期(复检期),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
到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
2.如果递交的资料包含的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
—11—
少于3批,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
同时补充生产规模批次至少至3批,并进行直到建议有效期(复
检期)的长期稳定性研究。
3.如果递交的资料未包含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
(仅为注册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则应承诺采用生产规
模生产的前3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复
检期)。
通常承诺批次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方案应与申报批次的方案
相同。
(七)标签
应按照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在标签上注明原料药的贮藏条
件;表述内容应基于对该原料药稳定性信息的全面评估。对不能
冷冻的原料药应有特殊的说明。应避免使用如“环境条件”或“室
温”这类不确切的表述。
应在容器的标签上注明由稳定性研究得出的有效期(复检期)
计算的失效日期(复检日期)。
四、制剂的稳定性研究
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应基于对原料药特性的了解及由原料药
的稳定性研究和临床处方研究中获得的试验结果进行设计,并应
说明在贮藏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化情况及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
的设臵考虑。
注册申报时应提供至少3个注册批次制剂正式的稳定性研究
—12—
资料。注册批次制剂的处方和包装应与拟上市产品相同,生产工
艺应与拟上市产品相似,质量应与拟上市产品一致,并应符合相
同的质量标准。如证明合理,新制剂3个注册批次其中2批必须至
少在中试规模下生产,另1批可在较小规模下生产,但必须采用
有代表性的关键生产步骤。仿制制剂3个注册批次均必须至少在
中试规模下生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不同批次的制剂应
采用不同批次的原料药。
通常制剂的每一种规格和包装规格均应进行稳定性研究;如
经评估认为可行,也可采用括号法或矩阵法稳定性试验设计;括
号法或矩阵法建立的基础是试验点的数据可以代替省略点的数
据。
另外,在注册申报时,除需递交正式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外,
还可提供其他支持性的稳定性数据。
稳定性研究应考察在贮藏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制
剂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项目;内容应涵盖物理、化学、
生物学、微生物学特性,以及稳定剂的含量(如,抗氧剂、抑菌
剂)和制剂功能性测试(如,定量给药系统)等。所用分析方法应
经过充分的验证,并能指示制剂的稳定性特征。如在稳定性研究
过程中分析方法发生了变更,则应采用变更前后的两种方法对相
同的试验样品进行测定,以确认该方法的变更是否会对稳定性试
验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方法变更前后的测定结果一致,则可采用
变更后的方法进行后续的稳定性试验;如果方法变更前后测定结
—13—
果差异较大,则应考虑采用两种方法平行测定后续的时间点,并
通过对二组试验数据的比较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或是重复进行
稳定性试验,获得包括前段时间点的完整的试验数据。
根据所有的稳定性信息确定制剂有效期标准的可接受限度。
因为有效期标准的限度是在对贮藏期内制剂质量变化情况及所
有稳定性信息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所以有效期标准与放行标准
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合理的。如,放行标准与有效期标准中抑菌剂
含量限度的差异,是在药物研发阶段依据对拟上市的最终处方
(除抑菌剂浓度外)中抑菌剂含量与其有效性之间关系的论证结
果确定的。无论放行标准与有效期标准中抑菌剂的含量限度是否
相同或不同,均应采用1批制剂样品进行初步的稳定性试验(增
加抑菌剂含量检测),以确认目标有效期时抑菌剂的功效。
(一)光稳定性试验
制剂应完全暴露进行光稳定性试验。必要时,可以直接包装
进行试验;如再有必要,可以上市包装进行试验。试验一直做到
结果证明该制剂及其包装能足以抵御光照为止。
可采用任何输出相似于D65/ID65发射标准的光源,如具有
可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D65
是国际认可的室外日光标准[ISO10977(1993)],ID65相当于室
内间接日光标准;应滤光除去低于320nm的发射光。也可将样
品同时暴露于冷白荧光灯和近紫外灯下。冷白荧光灯应具有
ISO10977(1993)所规定的类似输出功率。近紫外荧光灯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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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20~400nm的光谱范围,并在350~370nm有最大发射能量;
在320~360nm及360~400nm二个谱带范围的紫外光均应占有
显著的比例。
至少应采用1个申报注册批次的样品进行试验。如果试验结
果显示样品对光稳定或者不稳定,采用1个批次的样品进行试验
即可;如果1个批次样品的研究结果尚不能确认其对光稳定或者
不稳定,则应加试2个批次的样品进行试验。
有些制剂已经证明其内包装完全避光,如铝管或铝罐,一般
只需进行制剂的直接暴露试验。有些制剂如输液、皮肤用霜剂等,
还应证明其使用时的光稳定性试验。研究者可根据制剂的使用方
式,自行考虑设计并进行光稳定性试验。
(二)放置条件
通常,应在一定的放臵条件下(在适当的范围内)评估制剂
的热稳定性。必要时,考察制剂对湿度的敏感性或潜在的溶剂损
失。选择的放臵条件和研究时间的长短应充分考虑制剂的贮藏、
运输和使用的整个过程。
必要时,应对配制或稀释后使用的制剂进行稳定性研究,为
说明书/标签上的配制、贮藏条件和配制或稀释后的使用期限提
供依据。申报注册批次在长期试验开始和结束时,均应进行配制
和稀释后建议的使用期限的稳定性试验,该试验作为正式稳定性
试验的一部分。
对易发生相分离、黏度减小、沉淀或聚集的制剂,还应考
—15—啊
虑进行低温或冻融试验。低温试验和冻融试验均应包括三次循环,
低温试验的每次循环是先于2~8℃放臵2天,再在40℃放臵2天,
取样检测。冻融试验的每次循环是先于-20~-10℃放臵2天,再
在40℃放臵2天,取样检测。
加速及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
研究项目放臵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
最短时间
长期试验
25℃±2℃/60%RH±5%RH或30℃±2℃
/65%RH±5%RH
新制剂12个月
仿制制剂6个月
中间试验30℃±2℃/65%RH±5%RH6个月
加速试验40℃±2℃/75%RH±5%RH6个月
加速试验的放臵条件为40℃±2℃/75%RH±5%RH,考察时间为
6个月,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3个时间点(如0、3、6月)。
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试验结果可能会接近显著变化的限度,则
应在试验设计中考虑增加检测时间点,如1.5月,或1、2月。
如在25℃±2℃/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
速试验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
中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2℃/65%RH±5%RH,建议的考
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
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
制剂质量的“显著变化”定义为:
1.含量与初始值相差5%,或用生物或免疫法测定时效价不
符合规定。
2.任何降解产物超出有效期标准规定的限度。
—16—
3.外观、物理性质、功能性试验(如:颜色、相分离、再分
散性、沉淀或聚集、硬度、每揿剂量)不符合有效期标准的规定。
一些物理性质(如:栓剂变软、霜剂熔化)的变化可能会在加速
试验条件下出现;
另外,对某些剂型,“显著变化”还包括:
值不符合规定;
2.12个剂量单位的溶出度不符合规定。
如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为30℃±2℃/65%RH±5%RH,则无需
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通常为25℃±2℃/60%RH±5%RH或30℃
±2℃/65%RH±5%RH;考察时间点应能确定制剂的稳定性情况。
对建议的有效期至少为12个月的制剂,检测频率一般为第一年
每3个月一次,第二年每6个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直到建议
的有效期。
注册申报时,新制剂长期试验应包括至少3个注册批次、12
个月的试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
效期。仿制制剂长期试验应包括至少3个注册批次、6个月的试
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效期。
(三)非渗透性或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制剂
对采用非渗透性容器包装的药物制剂,可不考虑药物对湿度
的敏感性或可能的溶剂损失;因为非渗透性容器具有防潮及溶剂
通过的永久屏障。因此,包装在非渗透性容器中的制剂的稳定性
—17—啊
研究可在任何湿度下进行。
对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水溶液制剂,除评估该制剂的物
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稳定性外,还应评估其潜在的失水
性。失水性试验是将制剂样品放臵在下表所列的低相对湿度条件
下进行,以证明其可以放在低相对湿度的环境中。
对非水或溶剂型基质的药物,可建立其他可比的方法进行试
验,并应说明所建方法的合理性。
研究项目放臵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
最短时间
长期试验
25℃±2℃/40%RH±5%RH或30℃±2℃
/35%RH±5%RH
新制剂12个月
仿制制剂6个月
中间试验30℃±2℃/65%RH±5%RH6个月
加速试验40℃±2℃/不超过(NMT)25%RH6个月
长期试验是在25℃±2℃/40%RH±5%RH或是在30℃±2℃
/35%RH±5%RH条件下进行,由研究者自行决定。
如果以30℃±2℃/35%RH±5%RH为长期试验条件,则无需进
行中间条件试验。
如果在25℃±2℃/4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而在
加速放臵条件下6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发生了除失水外的质量
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以评估30℃温度对质量的影
响。如果在加速试验放臵条件下,仅失水一项发生了显著变化,
则不必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但应有数据证明制剂在建议的有效期
内贮藏于25℃/40%RH条件下无明显失水。
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制剂,在40℃、不超过25%RH条
—18—啊
件下放臵3个月,失水量与初始值相差5%,即认为有显著变化。
但对小容量(≤1mL)或单剂量包装的制剂,在40℃、不超过
25%RH条件下放臵3个月,失水5%或以上是可以接受的。
另外,也可以采用另一种方法进行下表推荐的参比相对湿度
条件下的失水研究(包括长期试验和加速试验)。即在高湿条件
下进行稳定性试验,然后通过计算算出参比相对湿度时的失水率。
具体方法就是通过试验测定包装容器的渗透因子,或如下例所示,
由计算得到的同一温度下不同湿度的失水率之比得出包装容器
的渗透因子。包装容器的渗透因子可由采用该包装的制剂在最差
情况下(如:系列浓度中最稀的浓度规格)的测定结果得出。
失水测定方法实例:
对装在特定包装容器、大小尺寸、装量的制剂,计算其在参
比相对湿度下失水率的方法:用在相同温度下和实测相对湿度下
测得的失水率与下表中的失水率之比相乘。前提是应能证明在贮
藏过程中实测时的相对湿度与失水率呈线性关系。
例如,计算40℃温度下、不超过25%RH时的失水率,就是
将75%RH时测得的失水率乘以3(相应的失水率之比)。
实测时的相对湿度参比相对湿度特定温度下失水率之比
60%RH25%RH1.9
60%RH40%RH1.5
65%35%RH1.9
75%RH25%RH3.0
除上表外其他相对湿度条件下的失水率之比,如有充分的证
—19—啊
据,也可采用。
(四)拟冷藏的制剂
研究项目放臵条件申报数据涵盖的最短时间
长期试验5℃±3℃12个月
加速试验25℃±2℃/60%RH±5%RH6个月
拟冷藏制剂如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也应进行适当温度条
件下的低湿试验,以评估其失水情况。
对拟冷藏保存的制剂,如在加速试验的前3个月内质量发生
了显著变化,则应对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中
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加试1批制
剂样品进行少于3个月、增加取样检测频度的试验;如前3个月质
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终止试验,不必继续进行至6个月。
拟冷藏保存制剂的长期试验条件为5℃±3℃。对拟冷藏保存的
制剂,如加速试验在3个月到6个月之间其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
有效期应根据长期放臵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
(五)拟冷冻贮藏的制剂
研究项目放臵条件申报数据涵盖的最短时间
长期试验-20℃±5℃12个月
拟冷冻保存制剂的长期试验条件为-20℃±5℃。对拟冷冻贮
藏的制剂,有效期应根据长期放臵条件下实际试验时间的数据确
定。虽然未规定拟冷冻贮藏制剂的加速试验条件,仍应对1批样
品在略高的温度下(如:5℃±3℃或25℃±2℃)进行放臵适当时
间的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说明书/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对该制剂
—20—
质量的影响。
对拟在-20℃以下贮藏的制剂,可参考冷冻保存(-20℃±5℃)
的制剂,酌情进行加速试验;其应在拟定的贮藏条件下进行长期
试验,并根据长期放臵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有效期。
(六)分析方法及可接受限度
稳定性试验所用的分析方法均需经过方法学验证,各项考察
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符合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的要求。
安全性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有毒理学试验或文献的依据,与
剂型相关的关键质量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符合临床用药安全、有
效的要求。
(七)结果的分析评估
注册申报时应系统陈述并评估制剂的稳定性信息,包括物理、
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的试验结果,以及制剂的特殊质量属
性(如:固体口服制剂的溶出度等)。
稳定性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根据至少3个批次制剂的试验结
果,确定将来所有在相似环境条件下生产和包装的制剂的有效期
和说明书/标签上的贮藏说明。
因稳定性试验样品批次间数据的变异程度会影响将来生产
产品在有效期内符合质量标准的把握度,故应依据试验样品的降
解及批次间的变异程度,对稳定性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
如果稳定性数据表明试验制剂的降解与批次间的变异均非
常小,从数据上即可明显看出所申请的有效期是合理的,此时通
—21—
常不必进行正式的统计分析,只需陈述省略统计分析的理由即可。
如果稳定性数据显示试验制剂有降解趋势,且批次间有一定的变
异,则建议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确定其有效期。
对可能会随时间变化的定量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具体方法是:
将平均曲线的95%单侧/双侧臵信限与认可标准的相交点所对应
的时间点作为有效期。如果分析结果表明批次间的变异较小(对
每批样品的回归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进行统计检验),即P值>0.25
(无显著性差异),最好将数据合并进行整体分析评估。如果批
次间的变异较大(P值≤0.25),则不能合并分析,有效期应依据
其中最短批次的时间确定。
能否将数据转换为线性回归分析是由降解反应动力学的性
质决定的。通常降解反应动力学可表示为数学的或对数的一次、
二次或三次函数关系。各批次及合并批次(适当时)的数据与假
定降解直线或曲线拟合程度的好坏,应该用统计方法进行检验。
原则上,制剂的有效期应根据长期试验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
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如经证明合理,在注册申报阶段也可依据长
期试验条件下获得的实测数据,有限外推得到超出实际观察时间
范围外的有效期。外推应基于对降解机制全面、准确的分析,包
括加速试验的结果,数学模型的良好拟合及获得的批量规模的支
持性稳定性数据等;因外推法假设建立的基础是确信“在观察范
围外也存在着与已有数据相同的降解关系”。
—22—
进行评估的定量指标不仅应考虑活性成分的含量,还应考虑
降解产物的水平和其他有关的质量属性。必要时,还应关注质量
平衡情况、稳定性差异和降解特性。
(八)稳定性承诺
当申报注册的3个生产批次制剂的长期稳定性数据已涵盖了
建议的有效期,则认为无需进行批准后的稳定性承诺;但是,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诺:
1.如果递交的资料包含了至少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
验数据,但尚未至有效期,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建议的有
效期。
2.如果递交的资料包含的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
少于3批,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现有批次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直
到建议的有效期,同时补充生产规模批次至少至3批,进行直到
建议有效期的长期试验并进行6个月的加速试验。
3.如果递交的资料未包含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
(仅为注册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则应承诺采用生产规
模生产的前3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并
进行6个月的加速试验。
通常承诺批次的稳定性试验方案应与申报批次的方案相同。
此外,需注意:申报注册批次加速试验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
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承诺批次可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也可进行
加速试验;然而,如果承诺批次加速试验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
—23—
还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九)说明书/标签
应按照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在说明书/标签上注明制剂的
贮藏条件;表述内容应基于对该制剂稳定性信息的全面评估。对
不能冷冻的制剂应有特殊的说明。应避免使用如“环境条件”或
“室温”这类不确切的表述。
说明书/标签上的贮藏条件直接反映制剂的稳定性;失效日
期应标注在标签上。
五、名词解释
1.加速试验(Acceleratedtesting)
加速试验是采用超出贮藏条件的试验设计来加速原料药或
制剂的化学降解或物理变化的试验,是正式稳定性研究的一部分。
加速试验数据还可用于评估在非加速条件下更长时间的化
学变化,以及在短期偏离标签上注明的贮藏条件(如运输过程中)
时对质量产生的影响;但是,加速试验结果有时不能预测物理变
化。
2.中间试验或中间条件试验(Intermediatetesting)
中间试验是为拟在25℃下长期贮藏的原料药或制剂设计的
在30℃/65%RH条件下进行的试验,目的是适当加速原料药或制
剂的化学降解或物理变化。
3.长期试验(Long-termtesting)
—24—
长期试验是为确定在标签上建议(或批准)的有效期(复检
期)进行的,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
4.正式的稳定性研究(Formalstabilitystudies)
正式的稳定性研究是用申报注册和/或承诺批次按照递交的
稳定性方案进行的长期和加速(或中间)试验,目的是建立或确
定原料药和制剂的有效期(复检期)。
5.括号法(Bracketing)
括号法是一种稳定性试验方案的简略设计方法;它仅对某些
处于设计因素极端点的样品(如,规格、包装规格等)进行所有
时间点的完整试验。此设计假定是极端样品的稳定性可以代表中
间样品的稳定性。当进行试验的是一系列规格的制剂,如果各个
规格的组成相同或非常相近(将相似的颗粒压成不同片重的系列
规格片剂,或将相同组分填充于不同体积的空胶囊中的不同填充
量的系列规格胶囊剂),即可采用括号法设计。括号法还适用于
装在不同大小的容器中或容器大小相同装量不同的系列制剂。
6.矩阵法(Matrixing)
矩阵法是一种稳定性试验方案的简略设计方法;其是在指定
的取样时间点,只需从所有因子组合的总样品数中取出一组进行
测定;在随后的取样时间点,则测定所有因子组合的总样品中的
另一组样品。此设计假定是在特定时间点被测定的每一组样品的
稳定性均具有代表性。矩阵法设计应考虑相同制剂样品间的各种
差异;如,不同批次、不同规格、材质相同大小不同的包装容器,
—25—
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包装容器不同。
7.气候带(Climaticzones)
依据提出的概念(DrugsMadeinGermany,
28:196-202,1985and29:39-47.1986),根据年度气候条件,将
全球分为4个气候带。
气候带Ⅰ:温带21℃45%RH
气候带Ⅱ:亚热带25℃60%RH
气候带Ⅲ:干热30℃35%RH
气候带ⅣA:湿热30℃65%RH
气候带ⅣB:非常湿热30℃75%RH
因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三个地区
仅包含了气候带Ⅰ和气候带Ⅱ,故在1993年10月协调的稳定性
研究指导原则中设定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为25℃±2℃
/60%RH±5%RH;后因ICH国家/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普
遍在全球多种气候的国家或地区上市,ICH于2003年2月修订
了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Q1A/R2)中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
由25℃±2℃/60%RH±5%RH调整为25℃±2℃/60%RH±5%RH或
30℃±2℃/65%RH±5%RH。
8.中试规模批次(Pilotscalebatch)
按照模拟生产规模生产的原料药或制剂批次。对固体口服制
剂,中试规模一般至少是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
9.注册批次(Primaryb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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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正式稳定性研究的原料药或制剂批次,其稳定性数据在
注册申报时可分别用于建立原料药和制剂的有效期(复检期)。原
料药申报批次均至少是中试规模;新制剂3个批次中至少2个批次
是中试规模,另1个批次的规模可小一些,但必须采用有代表性
的关键生产步骤;仿制制剂申报批次均至少是中试规模。注册批
次也可以是生产批次。
10.生产批次(Productionbatch)
使用申报时确认的生产厂房及生产设备,以生产规模生产的
原料药或制剂批次。
11.承诺批次(Commitmentbatch)
注册申报时承诺的在获得批准后开始进行或继续完成稳定
性研究的原料药或制剂的生产规模批次。
12.包装容器系统(Containerclosuresystem)
用于盛装和保护制剂的包装总和,包括内包装(初级包装)
和外包装(次级包装);外包装是为给制剂提供进一步的保护。
包装系统(Packagingsystem)相当于包装容器系统。
13.非渗透性容器(Impermeablecontainer)
非渗透性容器是指对气体或溶剂通过具有永久性屏障的容
器。如,半固体(制剂)的密封铝管,溶液剂的密封玻璃安瓿等。
14.半渗透性容器(Semi-permeablecontainer)
半渗透性容器是指可防止溶质损失,但允许溶剂尤其是水通
—27—
过的容器。溶剂的渗透机制是被容器的内侧表面吸收,然后扩散
进入容器材料,再从外侧表面解吸附;渗透是通过分压梯度完成
的。半渗透性容器包括塑料软袋和半刚性塑料袋、低密度聚乙烯
(LDPE)大容量非肠道制剂袋(LVPs),以及低密度聚乙烯安
瓿、瓶、小瓶等。
15.有效期(Expirationdatingperiod)
在此期间内,只要原料药或制剂在容器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
存,就能符合批准的有效期标准。
16.失效日期(Expirationdate)
通常失效日期是制剂容器标签上注明的日期,含义是在此日
期前,该制剂只要放臵在规定的条件下,预期其质量将保持并符
合批准的有效期标准;但在此日期后,药品将不能使用。失效日
期为生产日期与有效期的加和;例如,有效期为2年,生产日期
为2011年1月10日,失效日期即为2013年1月10日。
17.复检期(Re-testperiod)
通常对多数已知不稳定的生物技术/生物原料药和某些抗生
素,建立确认的是有效期,而对多数较稳定的化学原料药,建立
确认的实为复检期。复检期是在此期间内,只要原料药保存于规
定的条件下,就认为其符合质量标准,并可用于生产相应的制剂;
而在此期限后,如果用该批原料药生产制剂,则必须进行质量符
合性复检;如复检结果显示其质量仍符合质量标准,则应立即使
用;1批原料药可以进行多次复检,且每次复检后可以使用其中
—28—
的一部分,只要其质量一直符合质量标准即可。
18.复检日期(Re-testdate)
复检日期是指在这一天之后必须对原料药进行复检,以保证
其仍符合质量标准并适用于生产规定的制剂。复检日期为生产日
期与复检期的加和;例如,复检期为2年,生产日期为2011年1
月10日,复检日期即为2013年1月10日。
19.放行标准(Specification-Release)
放行标准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微生物学试验及规定的
限度;用于判定放行时制剂是否合格。
20.有效期标准(也称货架期标准)(Specification-Shelflife)
有效期标准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微生物学试验及可接
受的限度,用于判定原料药在复检期(有效期)内是否合格,或
在有效期内制剂必须符合其规定。
21.影响因素试验(原料药)[Stresstesting(drugsubstance)]
是指为揭示原料药内在的稳定性而进行的研究;该试验是开
发研究的一部分,通常在比加速试验更为剧烈的条件下进行;如
光照、高温、高湿等。
22.影响因素试验(制剂)[Stresstesting(drugproduct)]
是指为评估剧烈条件对制剂质量的影响而进行的研究。该试
验包括光稳定性试验和对某些制剂(如,定量吸入制剂、乳膏剂、
乳剂和需冷藏的水性液体制剂)的特定试验。
23.质量平衡(Mass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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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平衡是指在充分考虑了分析方法误差的情况下,将含量
和降解产物测定值相加与初始值100%的接近程度。
24.支持性数据(Supportingdata)
除正式稳定性研究外,其他支持分析方法、建议的有效期(复
检期),以及标签上贮藏条件的资料。包括早期合成路线原料药
批次、小试规模原料药批次、非上市的研究性处方、相关的其他
处方及非市售容器包装样品的稳定性研究数据等。
参考文献
1A(R2):“StabilityTestingofNewDrugSubstancesand
Products”
1B:“PhotostabilityTestingofNewDrugSubstancesand
Products”
1C:“StabilityTestingofNewDosageForms”
1D:“BracketingandMatrixingDesignsforStability
TestingofNewDrugSubstancesandProducts”
1E:“EvaluationforStabilityData”
5C:“StabilityTestingofBiotechnological/BiotechnologicalProducts”
6A:“Specifications:TestProceduresandAcceptance
CriteriaforNewDrugSubstancesandNewDrugProducts:Chemical
Substances”
6B:“Specifications:TestProceduresandAcceptance
CriteriaforNewDrugSubstancesandNewDrugProducts:
—30—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Products”
(June2013),GuidanceforIndustryANDAs:“Stability
TestingofDrugSubstancesandProdu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