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规定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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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产假规定产假新规定新产假规定
以下是实用资料栏目编辑为您整理的2017新产假规定,
供您参考,
什么是产假延长呢?
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
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第二种产假延长
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目前,
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
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的
时间大致为六个月。每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
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产假休多少天
2016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
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
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
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
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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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
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
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对于
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
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
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3.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
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
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
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
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
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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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
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
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
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
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
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
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
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
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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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据了解,此前,深圳市未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xx
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里设立生育医疗保险。直到2016年,
生育保险才作为一个单独险种开始推行,所以二者并不是同
一个险种。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呢?具体包括深圳市辖区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而年满18
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深户居民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即可。
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不同的是,生育保险费只
需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职工个人不需支付,所缴费用为用人
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
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
贴。对于这一问题,有14%的受访者不知道正确答案。实际
上,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
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而参保男职工未
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则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
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
数计发。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深圳妈妈所休产假天数为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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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含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
定晚育假15天),但只有正常产假能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那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
调,二者不能画上等号。按照规定,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
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
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
产假工资。
例如,某企业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
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那么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
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当该企业职工甲
原工资标准为每月7000元,职工乙原工资标准为每月万元
时,那么对职工甲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对
职工乙按照每月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其中1万元由社
保发放,3000元由单位补齐)。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并不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给
职工。本次调查显示,约17%的受访者答错了这一题。实际
上,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
再由社保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此外,符合政策的二孩职场妈妈,与一孩享受的生育保
险待遇是一致的。此外,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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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
生育津贴如何领取?据悉,深圳的生育津贴统一由用人
单位领取,企业领取生育津贴条件包括申请单位已办理参保
手续,要申请生育津贴的职工已经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
个月,而且已经发放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
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的次月起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
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
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
后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如果单位倒闭了,职工的生育津贴还能如数拿到吗?市
社保局表示,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
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
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
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申请拨付津贴的,除了准备原来应由公司申请时需
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
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
料。市社保局提醒,因这种情况多会涉及劳动争议,职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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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后,将裁决书一并提交
以便申请。
一、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
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
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
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二、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
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
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
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
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1、难产产假
剖腹产、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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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3、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
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
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
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4、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
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
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
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
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
可长达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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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利待遇
1、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
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
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2、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
期记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
数。
3、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
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
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
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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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