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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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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

从学术研究的文献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有弊:

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

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

“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

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银

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

资产的平安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

险。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

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平

安性,存款利率上下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逆向选择表

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

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

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视,因而将大量信贷

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但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

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隐性担保显性化了。推出存款

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可见,存款

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影响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得大额存款部分向经营稳

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小行只能选择将资产

质量下沉、开展中间业务或者直接面对利差收窄的事实。

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

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竟可能发挥存款保

险优势,躲避道德风险展开的。

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从条例看,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

险的投保机构将做到全部覆盖。

建立存款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而没有四大行

的存款保险制度很难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占据

整个银行体系的半壁江山,没有四大行的参与很难筹集到充足的存

款保险基金,无法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处理银行危机的能力。如

果仅将特定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比方仅建立农村金融机构

的存款保险公司。但专门针对其他银行建立存款保险会向市场发出

不利的信号,储户会认为该类银行经营风险较大才选择被存款保险

制度庇护。

所有的银行都被强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经营稳健的银行就有

动力去监视经营激进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能筹集到充足的基金,

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

储户存款账户是限额保险。所谓限额保险,即是确定存款赔付

的上限。从条例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国际一样,实行限额偿

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6.2147,0.0062,0.10%)50万元。

但50万元的赔付标准可能对储户过度“保险”。均GDP约为

4.2万元,国际上主要国家最高保险限额约为人均GDP的4-5倍左

右,该指标在亚洲的平均数为4.5。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和中国直

接融资的开展在全球范围内相对滞后,按照6估计,合理的中国保

险限额约为20-25万元左右。根据央行[微博]数据,50万可以覆盖

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

保障,不会受到损失。此外,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破产,央行支持

其他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接盘”,存款将转移到其他

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储户利益,假设赔付限额太低,

恐引发存款从中小金融机构大量流出,立即引发金融风险,更高的

赔付上限也是为中小金融机构和日后的民营银行开展挪腾更大的空

间。弊:补贴了经营激进的银行,引发逆向选择。此外,全额保险

或过高的限额保险也弱化了储户和金融机构风险自担的市场化约

束,易引发道德风险。

当然,正如条例所说,最高保险限额并非一直不变。一方面,

随着经济的开展,人均GDP规模和最高保险限额能够覆盖的存款账

户比例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银行危机期间,政府会考虑暂时

性扩大最高保险限额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是由投保金融机构出资。从国际经历看,存

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出资,或者由

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第二类是向投保的金融机构融资,比方通过征

收保费或由存款保险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

从条例上看,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的范围为:在投保机构清算

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见,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主要以投保机构缴

纳的保费为主。

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将风险转移给纳

税人,投保的金融机构无须为其高风险经营导致的失败付出额外本

钱,引发道德风险。而投保金融机构的融资安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

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运营本钱,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的形

成硬约束。

当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观。从国际经历看,世界上多

数国家和地区还是选择了政府融资与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结合的混合

融资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资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减少挤兑风

险,此外,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公司在特殊时期会有足额的资金保

障储户存款的偿付,防止危机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公

司成立之初,为了防止金融机构面临太大的经营压力,央行可能会

提供流动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准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险费率是差异费率。所谓单一保费制度就是对所有投保

的金融机构都采用统一的保费水平。而差异费率机制,是根据投保

金融机构特征收差异保费。

从条例上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采用差异费率。第九条指

出,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异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

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开展状况、存款构造情况以及存

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预计我国会推出以基于风险的(可能的监管指标是资本充足率)

差额费率。有两种类别差异费率机制:一类是基于投保银行类别简

单确定差异费率,比方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确定不同

的费率;另一类是根据资本充足率或多种监管指标设计的基于风险的

差异费率。前者还是没有消除道德风险问题,同一类别的银行的风

险和资质区别较大,仍会导致同一类别内的“好”的银行补贴

“坏”的银行;后者为投保银行稳健经营提供了正向鼓励,对投保金

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约束。

但基于风险的差异费率也并非完美。一方面,风险高的投保金

融机构将承担过多本钱,可能使该金融机构经营加剧恶化。另一方

面,基于风险的差异费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稳定性,在银行业繁荣

开展时自动减少保费,而在银行业低迷与危机时自动增加保费。

赔付时间限定为7个工作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

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比原

来征求意见稿中的“及时”更为明确,储户更加放心。

对银行利润的影响。xx年年底,商业银行净利润总计为1.5万

亿元,我们测算的一般性存款余额约为105万亿元,税率以25%

计。假设平均费率在0.04%-0.08%的区间,对整个银行业的净利润

影响约为2.5%-5%。由于一般性存款余额较大,因此,缴纳保费对

银行利润有一定冲击。

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影响。存款保险从隐性到显性,实际上增大

了存款风险,大额存款可能会流向国有银行,中小银行会负债本钱

上升,但50万的赔付上限还是为日后的民营银行的推出和开展挪腾

了空间。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和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深耕资产

收益率更高的小微企业的银行会受益。

对股市和债市的影响。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短期对股市

偏多(银行股除外),对债市偏空。

对债市来说,首先,不存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有了更多配债

资金一说。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根源于银行的超储,如果央行无

降准或其他宽松措施应对,那么只是发生超储转移,不存在配债资

金增多的逻辑。

当然,更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预示着存款利率市场化

进程加快。在经济总需求既定的背景下,利率市场化意味着银行行

业内竞争加剧,负债本钱上升,倒逼整个金融机构风险偏好向上,

金融机构会要求收益率更高的资产,对利率短期是利空。

如果单论银行股,不一定是利好。存款保险制度并没有改善银

行的资产质量。但正如前文所述,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担保由隐性

变为显性,大户对存款仅部分担保的担忧反而会抬高小行负债本

钱,银行负债端本钱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另外,存款保险制度

需要银行缴纳保费,有点类似提高存款准备金,对银行净利润会产

生负向冲击。

对整体股市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是一利好。存款保险制度

的推出有利于非银金融机构,或使部分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

非银机构,对于原先的储蓄大户,会将部分资金配置于理财产品、

股票和信托产品。从这点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股市增量资金入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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